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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虛假廣告的責任認定
[摘要] 社會中一些不法主體制作發布虛假廣告,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權益,然而《廣告法》對于如何認定虛假廣告沒有明確的規定。本文擬從對虛假廣告的界定及其認定條件、虛假廣告產生的原因、虛假廣告責任認定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如何完善對虛假廣告責任的認定幾方面淺析虛假廣告的責任認定問題。[關鍵詞] 虛假廣告 界定 真實性 廣告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它作為一般意義上的經濟活動和傳播行為在社會向信息經濟時代邁進的歷史進程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任何事物的發展都具有兩面性,廣告在帶給經營者和消費者快捷資訊的同時,也使一些心懷不軌者趁機而入,他們借虛假廣告大肆撈取不法之財,不僅誘惑和欺騙了消費者,也使正當的經營者蒙受了無辜的損失,對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極為不利。當今一些形形色色的用以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廣告,不僅挫傷了人們對廣告的信任,同時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以及商品生產經營者之間的正當競爭關系,擾亂了社會市場經濟秩序,進而影響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 一、虛假廣告的界定及其認定條件 (一)、虛假廣告的界定要界定虛假廣告必然首先涉及到對廣告的定義。廣告一詞在現代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廣告是指為了某中特定需要,通過一定的媒介,公開而廣泛地向公眾傳遞信息的一種宣傳手段。“一切為了溝通信息、促進認識的廣告形式都包括在內。”也即商業廣告和非商業廣告都包含在內。而狹義的廣告僅指商業廣告,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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