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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完善我國的行政聽證制度[摘要] 行政聽證制度在西方一些法制比較健全的國家已經有幾十年的歷史了,但在我國,雖然已經基本建立了聽證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一些缺陷和問題。筆者分析了我國行政聽政制度的現狀,從擴大行政聽證的適用范圍、建立健全的聽證主持人制度、完善案卷排他性原則、明確聽證筆錄的法律效力、建立行政聽證程序的監督和救濟制度幾個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國行政聽政制度的對策。 [關鍵詞] 行政聽證 問題 對策 聽證制度源自英美法系中自然公正的聽取兩方面意見的法理,其往往被認為是現代民主的標志。隨著行政處罰法的頒布,它已被我國法律確立下來。這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又一重大進展。所謂行政聽證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做出不利于行政相關人權利義務的決定前,就有關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程序性法律制度。[[1]章劍生.行政程序法學原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一、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現狀 1996年實行的《行政處罰法》首次把聽證制度明確地寫入法律,此后,《價格法》、《立法法》、《環境影響評價法》、《行政許可法》相繼規定了行政聽證程序。聽證制度雖然在我國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正因為發展迅速,暴露了許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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