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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摘 要] 知情同意是一個重要的倫理原則,它與人的尊嚴,權利和利益關系密切相關。在進入新的市場經濟時代,現代醫患關系正在向著指導、合作型以及新型的共同參與型醫患關系在改變。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實際上是對患者的人格權、自由權、健康權充分尊重的具體表現。[關鍵詞]知情同意權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一、序論 1、知情同意權的概念 在1946年的《紐倫堡法典》中:不取得病人或者當事人在自由意識下的知情同意,就不許對他人進行任何醫療實驗。這一理念的形成最早是由美國著名法官Carlozo于1914年在美國提出來的,之后這一理念得到不斷的發展,并被美國接受傳至各個國家,現已成為法學理論上的一項患者權利。臺灣著名法學專家王澤鑒認為: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是指醫生必須說明使患者做出同意的決定。臺灣醫療法第46條規定:醫院實施手術時,應取得病人或其配偶、家屬或關系人的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在簽具之前醫生必須向其本人或家屬配偶或關系人說明手術原因和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并發癥及其危險,在其同意下,始得為之。但特殊情況不在此限。從王澤鑒的觀點和臺灣醫療法我們可以看出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就是在患者被告知醫療情況的情況下同意醫生所做的決定,若醫生未盡告知義務或未取得患者同意,則構成醫療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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