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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民事責任能力
[摘要] 在我國,立法沒有明確界定責任能力的概念,在理論界的爭議也很大。民法理論的不統(tǒng)一反過來又會給立法工作帶來很多不便。在實務中,法官一般是以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行為人是否應承擔責任,這對于未成年人而言,往往認為其不具備行為能力從而不承認未成年人的民事責任能力,從而導致一些必須由未成年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如停止侵害等)難以落實,也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事實上,責任能力對于民法規(guī)范行為人行為,確定責任人至關(guān)重要,因而必須明確這一概念。
[關(guān)鍵詞] 未成年人 民事行為 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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