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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關鍵詞: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法定事由、 過錯方、 過錯推定原則、 第三人賠償責任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涵義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概念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 的一種救濟制度。該制度是法律為離婚過程中權利受到損害或經濟遇到困難的一方提供的權利救濟及困難幫助的方式。修改后的《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01年4月28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確立的我國離婚救濟制度主要由家務勞動補償、經濟幫助和離婚損害賠償三個部分組成。其中,家務勞動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均為新增設的制度。離婚救濟制度彰顯了夫妻雙方人格獨立與平等的理念,致力于損害與救濟之間的衡平,而其更重要的社會意義則體現在為離婚自由與社會正義之間架起了法律的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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