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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及改革的法律思考[摘 要]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因個人所得稅的主體稅種地位及其與人民利益直接相關,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與否已被視為一國稅制是否成熟的重要標尺之一。在我國,隨著改革開放的實施與深入,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亦隨我國經濟運行質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在全國相當多的省、市,個人所得稅已成為僅次于營業稅的第二大地方稅種,成為地方財政的重要支柱之一。但是,由于社會經濟環境變化與稅制建設滯后、稅收征管乏力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個人所得稅應有的調節分配、組織收入的功能仍然遠未得到充分的發揮,個人所得稅的偷漏現象相當普遍、嚴重,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過低、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健全、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在縮小等弊端客觀存在。究其原因,其一、現行稅制模式難以體現公平合理;其二、稅率結構不合理,費用扣除方式不科學;其三、公民納稅意識淡薄、社會評價體系偏差;其四、對涉稅違法犯罪行為處罰力度不足。為此,解決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提出幾點對策:選擇合理的稅制模式;合理的設計稅率結構和費用扣除標準;加大對偷漏個人所得稅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擴大納稅人知情權,增強納稅意識;加強稅收源泉控制,防止稅款流失。[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稅制模式 稅收征管 個人所得稅1799年首創于英國,是指對個人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隨著經濟的發展,該稅種所占地位越來越顯著。而在我國現階段,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并不理想。對工資薪金外個人收入難以監控,對偷稅處罰不力、部門協調工作不夠等等,促成個人所得稅征管不力的現狀。個人所得稅征收不公的現象客觀存在,若此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勢必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減少財稅收入,擴大貧富差距,影響社會安定,阻礙經濟發展等不良現象的發生。因此,有關個人所得稅的熱點問題,值得我們思考。一、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中的現狀(一)個人所得稅法律體系不完善 稅收執法受地方政府機關影響。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中表現為有的應征的稅收不起來,只管住了工薪階層,使之成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要群體(占個人所得稅征收總額70%以上),這除工薪階層和知識分子納稅意識較強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較嚴格實行代扣代繳制,逃稅可能性少。 稅前扣除標準扣除項目不公平。一是國內外居民稅前扣除適用不同標準:國內居民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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