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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正當防衛之構成要件[摘 要]正當防衛是我國刑法所確定的排除危害性的行為之一,是刑法賦予公民個人同違法犯罪進行斗爭的權利。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分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正當防衛是保全權利人利益的一種法律手段,是對不法侵害的一種救濟,是對國家刑罰權的一種補充,是形式上的侵害和實質上的正當性的統一。 [關鍵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防衛目的、防衛起因、防衛 時間、防衛對象、防衛強度、防衛過當。 一、正當防衛的意義 正當防衛的意義在于,第一、鼓勵和支持公民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不怕違法犯罪分子的淫威,及時有效地制止各種不法侵害的行為,以保衛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制。第二、實行正當防衛,還可以使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畏懼法律、懼怕好人,從而可以起到制止和預防犯罪的作用。 二、正當防衛在新舊刑法中的對比 舊刑法第17 條第2 款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據此,我國刑法理論認為,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至于如何理解必要限度,刑法理論中曾有基本相適應說、需要說、必需說、適當說幾種觀點,其中適當說是刑法理論中的通說。這種觀點認為,“必要限度”的確定,應當以防衛行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標準,同時考慮所防衛的利益的性質和可能遭受損害的程度,要同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性質、程度大體相適應。因此,應當結合危害的性質、手段、緊迫程度,以及防衛者自衛能力的大小及與侵害者人數的數量對比等,全面分析,綜合判斷。能用較緩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的,不允許采用激烈的防衛手段,能造成較小損害結果即可達到防衛目的的,就不應給不法侵害人造成較重的損害結果。 新《刑法》第20條第1款通過立法解釋,明確地表述了正當防衛的概念,即“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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