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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民調解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摘 要]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是人民調解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對于及時、高效、妥善地解決民事糾紛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必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這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它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精髓,展示了司法為民,服務大局的法律文化。它標志著人民調解工作從此全面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發展軌道。這部法律無疑有著明顯的亮點,但我們同時也發現,該法中還存在一些規定不清楚,理解起來可能會發生分歧的地方,本人認為這可能是下一步立法或司法解釋需要解決的地方。
[關鍵詞] 人民調解制度 人民調解法 民間糾紛 群眾自治
人民調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人民調解,這個植根于中國大地、為中國民眾尤其是基層民眾廣為熟稔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因其獨特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解決的中國特色而被國際社會譽為“東方經驗”或“東方一枝花”。 一、當前我國人民調解工作概況 目前,全國共有人民調解組織 80多萬個,人民調解員400多萬人,形成了覆蓋廣大城鄉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2008年,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民間糾紛500多萬件,調解成功率達 96.9%。經人民調解又訴至法院的糾紛僅占調解糾紛總數的1%,被法院裁定維持調解協議的比例高達90.6%。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等共同構成的“大調解”體系,為預防和減少民間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人民調解工作已經成為解決社會矛盾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方法之一。 二、人民調解制度的發展 人民調解制度,是一項很有中國民族文化傳統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民間調解在我國已有幾千年的歷史,現行的人民調解制度是人民群眾在反抗封建地主統治、翻身求解放的土地革命時創立,經過抗日戰爭以及新中國成立后幾十年逐漸發展和完善起來的。幾十年來,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深受廣大人民歡迎。 新中國成立后,人民調解制度為黨和國家所重視,早在1949年,我們黨就在繼承民間調解優良傳統的基礎上,將古代自發的民間調解變為有組織、有領導、有章法的人民調解制度,并將之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中國成立半個多世紀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和人民法院的指導下,人民調解工作繼承和發揚我國民間調解的優良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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