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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內容提要:隨著社會的發展與變革,婚姻家庭也在悄然地發生變化,婚姻關系的存續與消失的爭議焦點都會是家庭經濟和財產的歸屬問題,如果此問題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就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解決這一系列最好的方法就是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本文將從以下幾方面就“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性與可行性”與大家進行探討。 關鍵詞:婚前財產公證 辦理 利弊 操作 必要性 可行性 《婚姻法》 首先從法律層面上有資料記載:我國早在1980年《婚姻法》中就有婚前財產分立的規定,它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是我國法律的里程碑之一,表明法律開始從傳統的“一刀切”,轉向承認事實的多樣性,保護人們的多種自主選擇。這是很大的的進步,是很有必要進行推廣的。 再次,婚前財產分立,毫無疑問是為了將來可能的離婚做準備,不僅是為了減少離婚時可能發生的悲劇。更重要的是,婚前財產分立,可以鼓勵夫妻之間的個人獨立性和自主性;鼓勵夫妻在單純的情感維系之外,也增加一些契約的約定;鼓勵人們在相愛的同時,也應該按照公平交換的原則來處理雙方的關系。 過去,我們許多人信奉“婚姻至上,個體無權”,造成“和和美美地壓抑個人”與“不分青紅皂白地維系”的局面。現在,它正在被極大地、飛速地改變著。這是我國婚姻的巨大歷史進步。 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分立也有利于我們積極改造整個國民性。如果在結婚這樣敏感的領域中,個體的權利、利益和意愿,都能夠得到承認、伸張與保護,那么過去那種“只有社會,沒有個人”與“以群體壓個體”的局面,是維持不了多久了。 我希望,人人都能認識到婚前財產公證的重要性,為了公平公正的處理好自己和愛人之間財產問題,認真做好這一婚前必修課。 誠然,任何事物它都是有利有弊的,婚前財產公證也不例外。有利因素: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它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收到了明顯的社會效果。在法律上,對于日趨上升的離婚現象他是一個理智的做法,有助于家庭的穩定,社會的發展。未來的選擇 今天的趨勢將如何顯示婚前財產公證在未來社會中的狀況?讓我們在看看發展的前景隨著社會在發展,在以后婚姻自由的國度以及人們思想的開放,以及人們的生活水平也會不斷提高,自己的個人財產也將會增多,像一些高檔之類的財產,如汽車,房子,證券等將會增多,這就涉及到財產的歸屬問題,尤其在結婚以后,由于長期生活,消費等,將原本清晰的財產歸屬搞的模糊起來,一旦遇到離婚這個問題將是不可避免的會出現, 因為法律規定離婚經濟補償應以“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前提。不利因素:婚前財產公證與愛情撞擊 婚姻是基于雙方在相愛,信任,之后產生一種親情,而結婚只不過是一種形式,對兩個關系的一個界定,沒有實質含義。因此,婚前財產公證顯得有點多余了。因此就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了,如果兩個人一直保持著戀愛關系,感情也一直很穩定,一起經歷了風風雨雨的變遷,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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