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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及改革的法律思考[摘 要]在我國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比重亦隨我國經濟運行質量、水平的提高而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在全國相當多的省、市,個人所得稅已成為僅次于營業稅的第二大地方稅種,成為地方財政的重要支柱之一。但是,由于社會經濟環境變化與稅制建設滯后、稅收征管乏力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個人所得稅應有的調節分配、組織收入的功能仍然遠未得到充分的發揮,個人所得稅的偷漏現象相當普遍、嚴重,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過低、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健全、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在縮小等弊端客觀存在。[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稅制模式 稅收征管 一、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中的現狀(一)個人所得稅法律體系不完善 稅收執法受地方政府機關影響。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中表現為有的應征的稅收不起來,只管住了工薪階層,使之成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要群體(占個人所得稅征收總額70%以上),這除工薪階層和知識分子納稅意識較強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較嚴格實行代扣代繳制,逃稅可能性少。稅前扣除標準扣除項目不公平。一是國內外居民稅前扣除適用不同標準:國內居民稅前扣除額人民幣800元;而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員,在國內居民扣除基礎上再扣除人民幣3200元。入世”后的中國,稅收也應當按wto規則體系和國際慣例進行調整,促進稅收公平、公正,消除現行國內外居民納稅的不平等性。二是國內居民稅前固定扣除人民幣800元。這是表面公平而事實上的不公平。首先,它沒有考慮物價波動,如90年代初的物價與90年代未的物價顯然不同,而稅前扣除額卻不變;其次,沒有考慮地區經濟及消費狀況和納稅人的實際贍養人口與負擔狀況等。 (二)公民納稅意識淡薄。 公民法制觀念不強是納稅意識薄弱的重要原因。現實社會中權利義務不對等,履行納稅義務與否,并不影響對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權利又不履行納稅義務,必然使“納稅光榮”只剩下空洞的口號,喪失了法律公平、正義之本。在稅法宣傳上更多的是宣揚納稅人的義務而淡漠納稅人的權利,弱化了納稅意識。 (三)偷稅現象比較嚴重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后,人們的收入水平逐漸提高,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個人收入的多元化、隱蔽化,稅務機關難以監控。公民納稅意識相對比較淡薄,富人逃稅、明星偷稅好像是習以為常、無所謂的事情。 在報紙上新聞報道上經常會看見、聽見一些明星有錢人偷逃稅款的事情。比如說毛阿敏偷稅事件和劉曉慶偷稅漏稅案件等等。與此同時,有將近24%的受訪居民承認只繳納了部分或完全未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完全繳納者的兩倍。個人所得稅可以說在我國是征收管理難度最大,偷逃稅面最寬的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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