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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民間口頭合同的法律效力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民間資本運作空前活躍,民間經濟往來愈加頻繁,由于口頭合同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廣泛運用。但是,口頭合同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各種由于民間口頭合同引起的經濟糾紛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因此引起了關于民間口頭合同法律效力的討論,下面僅就這個話題闡述一些個人的淺顯認識。 一、民間口頭合同的概念,相關法律條文規定 口頭協議的概念,口頭協議是指不用書面的形式,通過口頭達成的協議,這種協議一般是沒有法律效應的。口頭協議與書面形式的合同相對應。口頭協議的特點,口頭協議是協議的一種,但有其非常明顯的局限性: 1、法律規定有些種類的合同是必須用書面方式簽定的,否則一定要有第三方當事人證明或口供。 2、訴訟中口頭協議很難取證,需要大量輔助證據。 3、當事人雙方的話語是否為口頭協議,很難認定。 4、當口頭協議和書面協議內容不一致時以書面協議為準,口頭協議無效。 有關口頭合同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可以認為口頭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果雙方都認可的口頭協議,在法律上認定為有效,但如果一方違約,主張一方的舉證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國家法律規定的應當采取書面合同的,當事雙方卻僅進行口頭約定,主張方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協議,可以視為有效。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頭合同。口頭合同比起書面合同簡便易行,只要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訂立書面合同,而口頭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同樣是有效的。國家法律規定的必須要采用書面協議的方式,比如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房屋銷售合同等,如果這類合同采取口頭約定的形式,那么可視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二、民間口頭合同的存在狀況和利弊分析 民間口頭合同廣泛的存在于各種社會經濟生活中,特別是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一些房屋買賣、小額借貸、繼承、贈與等,特別是親友間、熟人間由于各種原因更是普遍存在這種情況,口頭合同的優點是簡便高效,符合效率原則,它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口頭約定合同內容,無需任何文字記載。口頭形式主要適用于即時清結的交易。一般來講,這種交易具有債權債務關系簡單、交易標的額較小、交易快捷等特點,其大多屬于現貨交易。合同訂立采用口頭形式最大的優點就是方便、快捷、簡單。因此現實生活中大量即時清結交易的存在,就決定了合同形式不可缺少口頭合同。如果合同金額較大卻采用了口頭形式訂立,這往往建立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因此,口頭合同既口頭協議是有一定便利性的,符合國人的傳統思想,對于親友間或者是數額不大的經濟往來以及一些特殊情況如遺囑、贈與等情況是適用的,既符合我們的傳統做法又具有書面協議不可比擬的便利性,對于一些落后地區,特別是文化程度不高的人群也是唯一的擬訂合同的方式。然而,隨著社會發展,各種經濟往來的頻繁,特別是商業規范文本的產生,民間口頭合同的弊端也更加突出。民間口頭合同的缺點是內容不易確定,舉證難度大,有相當程度的道德風險。在口頭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一旦出現糾紛并訴諸法院時,合同內容的證明便是原被告必須直面的首當其沖的問題。這就是訴訟法學上所謂的證明責任或舉證責任問題。在我國,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另外還以法律規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倒置、法院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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