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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為的特征及構成要件[摘 要] 據相關資料統計,近50%的肇事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逸,這一方面導致了危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另一方面為司法機關正確認定和處理此類案件設置了障礙、浪費了國犯罪予以家司法資源鑒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刑法和司法解釋都將交通肇事逃逸上升為處罰。同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又成為了行為人交通肇事后行為表現的重要內容。[關鍵詞] 逃逸 肇事 處罰 構成要件 道路交通和社會生活中的每個人息息相關,交通肇事的發生和預防,解決社會生活實際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對交通肇事認定和處罰是解決問題的主要依據。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 所謂逃逸,一般是指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所以,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一種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進行躲避、逃匿的行為。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很多,有的書將交通肇事逃逸規定為“車輛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駕駛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有的教材將交通肇事逃逸規定為“車輛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法律責任,不向公安機關報案而駕車或棄車逃離現場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報警、保護現場、等候處理等,而私自逃離現場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定義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于受害人或受毀損的財物未做必要的搶救或處理或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逃離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無法確定和追究的行為。上述對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論述有三點是共同的:一是前提是在交通肇事發生后實施的;二是逃逸者均是為了逃避自己的義務和法律對其的追究;三是客觀上有逃離現場的行為。因此,學者均認為逃逸者的逃逸行為主觀上是“故意而為之”.對此,有學者進一步闡述“既然負有該種義務,不承擔該義務的逃跑的行為只能是故意的行為。所以,認識的共同點都在于認為逃逸行為是故意而為之。”“無論因何種原因而逃逸,行為的目的就在于推卸和逃脫責任。毫無疑問,逃逸行為不可能是由過失而實施,只能是一種故意而為的行為。”對此,筆者非常認同。既然在肇事后逃逸就應是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人不存在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意志因素,除非是行為人對所發生事故的無認識。認定行為人是否逃逸,可以按事物發生發展的自然規律推理,只能得出“經查明當事人確未發現發生事故而無意中離開現場”,或“已知肇事卻故意駛離”兩種非此即彼的結論。交通肇事逃逸人的主觀心理不但是故意,且逃逸行為人還應具有逃避《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載明的搶救義務或者逃避責任追究之動機,若缺乏這樣特定的動機,行為人的離開現場的行為就不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性質。例如:肇事者僅是為躲避被害人親屬的追打而離開。《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首先,《解釋》將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界定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解釋》規定的“逃跑”,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只要是在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都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綜上,筆者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簡言之就是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而故意逃跑的行為。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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