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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與分割
[摘要]:離婚是現在社會比較普遍的問題,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界定和分割是必須面對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因離婚而引發的財產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糾紛不少。本文選取典型案例,圍繞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動產與不動產進行論證。[關鍵詞]: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 婚后財產 分割
據統計, 2008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共計1286437件,2009年為1341029件,2010年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其中,2010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離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撫養、扶養關系糾紛案件50499件,受理撫育費糾紛案件24020件,受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24676件。大約70%-80%的離婚案件要牽涉財產分割問題。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界定和分割是必須面對的問題。對于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原則我們一定要有所了解。 一、離婚財產糾紛涉及的相關法律定義 1、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概念婚前財產通常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這里的“結婚”不是指一個儀式或者雙方家長承認就可以了,是指完成了受法律保護的婚姻登記手續行為。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屬于下列情況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一方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一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屬于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婚后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或者夫妻雙方共同所得的各種財產。比如,婚后取得的工資、獎金、股票、債券等投資收入、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動產和不動產的概念不動產,顧名思義就是不可移動或者不可搬遷的財產,法律上的解釋是指根據自然性質或法律法規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附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加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比較典型的如土地、房產、橋梁、公路、生長中的樹木。離婚財產糾紛中,農村涉及土地及生長中的樹木的可能性會比城市里出現的多一些。除了不動產之外的財產,都可以稱之為動產。 二、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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