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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與知識產權保護
[摘 要] 在加入WTO的今天,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勢在必行。1995年1月,WTO專門成立知識產權理事會,管轄作為世貿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簡稱TRIPs)。WTRIPs的簽訂為各國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最低的保護標準,減少相互間的知識產權貿易摩擦,保護本國的知識產權利益。雖然入世前我國政府按照WTO管理下的TRIPs協議的要求修改了商標法和專利法等相關法律,但是仍然與TRIPs協議有很多差距,這將導致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為此,我們必須提高全民的知識產權意識,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制度,提高技術創新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與國際接軌,保護本國的知識產權利益。[關鍵詞] 知識產權地位 WTO TRIPs 國家現狀 建議 一、知識產權在WTO的地位
知識產權貿易在WTO的重要地位 知識產權貿易從俠義上講,就是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的貿易,包括我們常說的專利轉讓、專利許可,商標許可和商標轉讓 ,商業秘密的轉讓等。從廣義上說,實際上指版權產業和版權產品[]。目前,知識產權貿易已經發展到和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構成了WTO的三大支柱。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本國的經濟利益就成為WTO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 (二) TRIPs協議在WTO的重要地位 1986年關貿總協定第八輪烏拉圭回合談判時,知識產權被列入多邊談判的議題。1995年7月1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協議》(又稱TRIPs協議)簽訂生效,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被列入多邊協議。TRIPs協議由序言和7部分內容組成,共73條,是世貿組織3個新協議中最長的協議,它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國際公約中,涉及面最廣,保護水平最高,保護力度最大,是WTO中最重要的協議之一。 二、TRIPs協議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 (一)、TRIPs協議的宗旨、目的與基本原則 TRIPs協議的宗旨:減少對國際貿易的扭曲與阻礙;促進對知識產權在國際范圍內更充分、有效地保護;確保知識產權的實施及程序不對合法貿易構成壁壘。 TRIPs協議的目的:通過知識產權的保護與權利的行使,促進技術的革新、技術的轉讓與技術的傳播,以有利于社會及經濟福利的方式,促進生產者與技術知識使用者間互利互惠,并促進世貿組織成員間權利與義務的平衡。TRIPs協議的基本原則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重申了現有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保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健康原則、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地域性原則、專利商標申請優先原則、版權自動保護原則等。另一部分是新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爭端解決原則、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復審原則以及知識產權的私權原則。TRIPs協議確立的這些新原則對各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和執法影響較大,我們應當給予高度重視。 (二)知識產權的的最低保護標準TRIPs協議規定的知識產權權利范圍限于7種知識產權:專利、版權與相關權、商標、地理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未公開的信息[]。
三、T如何加強保護本國的知識產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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