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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成功的體會
我作為一名專職人民調解員,在4年實際調解1500余件各類治安糾紛、民間糾紛的工作中,深刻體會到沒有當事人態度的轉變,就不會有調解的成功。從一定意義上講,調解就是專職調解員引導當事人放棄不正確的態度,形成正確的態度,從而達到消除矛盾,平息糾紛的目的。我個人認為,要達到良好的勸說、引導效果,不但要求專職調解員要具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的知識,要具有內心的熱情和強烈的責任感,而且還應具有正確的勸說和心理引導能力.主要可從以下八方面適當做心理調整.。 一、適當時,要轉移當事人的注意力 民間案件中在糾紛狀態的當事人,一般均處于比較激烈的思想斗爭或較復雜的情緒糾葛中,一時尚轉不過彎來。此時調解者如果進行盲目的說教,就極有可能加劇當事人之間的對抗心理,使調解形成僵局。因此,在這種情景下,調解者如能利用一定人、物或事刺激于當事人,適當地轉移其注意力,使之從消極心理狀態中走出來,以較為理智的思維進行情緒狀態的自我調節,這樣就有利于糾紛當事人情緒的迅速平靜,從而為調解者下一步的勸說、引導創造心理上的基礎。如:在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在調解前期,男、女雙方的情緒均處于激烈沖突的狀態,甚時竟動手斗毆并報警,根本無和好可能。但主持調解員偶然從一方當事人口中獲悉,該夫婦原系大學同學,畢業后,男、女雙方被各自分配回原籍工作。在此后的三年時間內,雙方為了能調到一起,均通過不懈的努力,才最終結為連理。在此情形下,調解員很快將雙方當事人的注意力轉回大學時代,并對他們為愛情而努力奮斗的精神表示贊賞。此舉立刻使雙方當事人的情緒緩和下來,都承認雙方感情基礎好。此后調解人員不斷地用“喚起舊情”的方法,終使雙方當事人都感動的流了淚,最后男方主動向女方承認自己不冷靜,認了錯,雙方握手言和。 二,適當時,可將當事人隔離開,分別做工作 在調解過程中,由于當事人雙方本身就已存在情感沖突,因此有時再受到來自對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就極易使沖突進一步升級,或者矛盾進一步惡化。這時,調解員有必要使用隔離的方法將當事人分開,分別進行勸導、說服。待雙方當事人的情緒穩定下來后,再行面對面的調解。如:在一起被犬咬傷糾紛案的調解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聽到另一方的女兒罵了一句“不是人”、“咬了活該”的話后,憤怒不已 ,揚言就被狗咬傷問題要與對方沒完。此時,調解員果斷將雙方當事人隔離開來,分別做工作。同時,在雙方情緒趨于穩定后,對其中一方的女兒進行了批評教育,并責成其當場向對方賠禮道歉。之后,調解員不斷向雙方宣講有關養犬的法律規定,明確養犬者的責任。適時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了四條調解糾紛意見。又經反復耐心、細致的說服,終于達成一致協議,調解結案。 三,適當時,邀請第三人出面協助 在某些情況下,由第三人從客觀角度,運用情感、權威等力量向當事人施加影響,協助改變其態度,調解效果會更佳。具體操作時,調解主持人可針對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選擇、邀請對當事人有影響的親友、同事,或者單位領導參加調解,對轉變當事人的態度,作用尤為重要。如:在調解一起無意識傷害糾紛案時,就兩個當事人如何賠償被害人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的問題時,開始兩個當事人態度不好,強調枝端末節,拒絕賠償,使調解陷入僵局。在此情況下,調解主持人想到其中一個當事人的師傅,曾在事發當日陪親屬到場,即特意邀請其參加調解會議。在調解中,他主動做兩個責任人及家屬的工作,使事情發生轉機,很快達成調解協議,問題得到圓滿解決。 四、適當時,讓當事人互換心理位置 調解中,經?捎心康牡夭扇Q位思維的方法,有意識的讓被勸說者,設想自己處在對方的那種環境、立場、角度、心情時會怎么想和怎么做,使之能設身處地地去了解、體諒、理解對方,以縮短與對方心理上的距離,緩解對立情緒,進而轉變被勸說者的態度。如:在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調解員在了解到,承租方當事人確實屬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觀念淡薄,不明確合同條款致使違約。在調解過程中,一方面調解員指出承租方的違約是引起糾紛的主要責任,另一方面又采取換位思維的方式,向租賃方講明對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最終以租賃方主動提出給與承租方寬限期而達成調解協議。 五、適當時,拉近與當事人之間的心理距離 在開始調解時,當事人與調解員之間的心理距離往往較遠。對調解人員的勸說、引導有一些防備、排斥心理。因此,在調解中,調解主持人可運用一定的方法,尋找自己與被勸說、引導的當事人之間的相同或相似之處,用富有情感性和感染力的語言縮短當事人與調解員的心理距離,消弱或消除其心理障礙。這樣就有利于當事人態度的轉變。如:在調解中,調解員可適時了解當事人的工作、生活情況,恰如其分地進行“拉家常式”的說話,把理講到當事人的心坎上。拉近他們同人民調解員的距離,使有理者不要有理不讓人,得寸進尺,無理者心服口服,自愿及時達成調解協議、履行調解協議。 六、適當時,暫停調解工作,進行必要的“冷處理” 針對有些當事人,實際有調解意向,卻又擔心丟面子,硬著頭皮不愿調解的情況。調解者可適時采取“冷處理”的方法,暫停調解工作,留給當事人一段冷靜考慮利害得失的時間,而后再行恢復調解。通過這種方法,許多當時調解不成的案件往往拖幾天后能夠調解成功。如:在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中,購房者因質量問題執意退房,開發商則強調退房要承擔違約責任。購房當事人不服,認為違約是房屋質量造成,連續幾天到售房處大吵大鬧,導致多次報警,雙方矛盾激烈。在調解中,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難以達成一致解決辦法。買房者認為根本不是自己違約,退房不應繳納違約金;而開發商則認為,房子存在一些瑕疵,可以修復,亦可以減免一年物業費,但不屬于退房范疇。在一時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調解者果斷暫停了該案的調解工作,并在經過一段時間后,又主動與雙方當事人聯系,在重點單獨做開發商工作的基礎上,批評了購房者不應采取過激行為妨礙對方當事人正常辦公秩序,應做出檢討及賠禮道歉。至此,房地產開發商也主動認識并承認了,出售的這個單元確屬于尾房,存在一些質量問題,表示可以盡量給與辦理退房手續。購房當事人認識到自己采取的過激行為是錯誤的。在調解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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