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字數:10915
論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機制
[摘要]: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千萬個家庭的和諧才能構建社會的和諧。然而,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中常見的一種帶有普遍性的丑惡現象,就像一團揮之不去的陰云籠罩在相當數量家庭的上空,困擾著全球實現男女平等和婦女人權。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頒布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并對家庭暴力理論與干預對策進行了深入廣泛的研究。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我國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有傳統觀念的影響,立法不夠完善,執法不嚴等等。我國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制不盡完善。在我國的《反家庭暴力法》未出臺的情況下,現實的選擇是努力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構筑反家庭暴力的社會救助體系。本文試對家庭暴力的成因加以分析,并探討相關的法律對策,以期為預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的研究和實踐提供相關參考。 [關鍵詞]:家庭暴力;受害人與施害人;成因;現狀與危害;法律救助 一、 有關家庭暴力的概述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睦,國家才能長治久安,社會才能繁榮昌盛。然而,在家庭中一直存在著一種與人類文明背道而馳的現象,這就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已成為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問題,其表現呈多樣性、復雜性,對社會、家庭造成了嚴重危害。在我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25%禍起家庭暴力。[1]這一問題已引起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基于人類的共同利益,世界很多國家也積極采取各種措施防范和遏制家庭暴力,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家庭暴力的概念 關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國際組織、各國立法都有各自的描述。目前大致有三種說法: 1.二元說 “二元說”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2] 2.三元說 “三元說”即我國一些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強暴行為。它含有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家庭其他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3] 3.多元說 “多元說”即主要是國外一些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侶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期間或終止之后對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從這種觀點看“家庭”不僅指有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的生活共同體還包括同居關系及婚姻關系終止后出現的暴力行為。[4] 筆者認為,上述各種學說中,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中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更符合中國的國情,在實踐中被證明其范圍合理,操作也較為容易,因而是我國長時期內認定家庭暴力的基本法律依據。 (二)家庭暴力受害人與施害人的界定 我國現有立法對家庭成員的范圍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有學者認為家庭成員就是“共同生活的有權利義務關系的親屬”。將之界定在“親屬”這個范圍內,其實是將家庭暴力的前提定在了法律婚這個框架內,那么事實婚中的暴力是否就不能算是家庭暴力而不能適用反家庭暴力法來救濟呢?盡管我國的法律是不承認事實婚的,但筆者認為,從保護人權的角度出發,應該將家庭成員的解釋適當放寬,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中的家庭暴力。在這方面,國外的立法可以為我們提供很好的借鑒。早在1992年,美國的《預防家庭暴力與服務法案》就規定:“婚姻暴力為任何發生在具有婚姻或親密關系之暴力或脅迫并導致身體傷害的行為。”但筆者也不贊成對家庭成員作過分的擴張解釋,我國的具體國情畢竟不同于西方社會,情人以及同性戀者等還不能被普遍的倫理道德所接受,因此不宜將他們規定為家庭暴力的主體。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導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一般來說,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原因: 1.傳統封建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思想基礎 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女性無論在社會上還是在家庭中都處于劣勢,男性成為家庭暴力主要的犯罪主體。[5] 2.經濟因素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物質條件。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因素是家庭暴力產生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6] 3.婚姻家庭的急劇變革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原因 近年來我國的婚姻家庭正在發生深刻的變革,婦女參與意識增強,自主化傾向增大,這種變化必然引起傳統家庭關系紊亂,夫妻沖突相對增多,婆媳之間隔閡加深,使家庭暴力時有發生。[6] 4.社會法制觀念淡漠是家庭暴力有增無減的重要原因 實際生活中人民法制觀念淡漠,而受害人也基于親情和在生活上的依賴性,在家庭暴力發生后,一般也能夠原諒對方的侵權行為或期待對方自動改正而不告發,家庭暴力一般屬于民事行為,只有特殊情況下才違反刑法和行政法,而民法一般更側重和解,所以出于對當事人的尊重和從維護家庭團結的意旨出發,一般都不會主動干涉家庭暴力。[7] 5.立法的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國的刑法、民法通則、婦女權益保障法、刑事訴訟發、未成年人保護法、繼承法等法律法規均對家庭婚姻方面的內容有相關規定。但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家庭暴力的處置,法律上還有諸多空白。[8] 除此之外,家庭成員個人心理素質方面的問題、教育程度、生存壓力、婚姻家庭的質量等方面也是家庭暴力滋生的重要因素。 (四)家庭暴力的現狀與危害 1、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現象,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城市還是農村,這種現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在我國現階段家庭領域也存在,而且比較嚴重,據全國婦聯的調查表明:我國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手段越來越殘忍,令人發指,由家庭暴力引發的不斷發展性案件也逐年增多,據司法部門反應,家庭暴力是婚姻和家庭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引起離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家庭暴力使婦女身心健康受到極大傷害,對其未成年子女的成長造成不良影響,給家庭和社會造成了嚴重危害。所以,必須嚴厲打擊家庭暴力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3、現行法律、法規的缺陷導致對家庭暴力打擊不力。新婚姻法實施前,1980年的《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分別對家庭成員間的虐待、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家庭待罪、虐待家庭成員、受虐人要求處理的等情況做了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未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www.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法律專業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