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生活中居安思危,強化科技立法與網絡道德建設 ——由“熊貓燒香”案件引發法的律思考
[摘 要]國家社會生活日益網絡化,但人們的電腦安全防范意識和技術與高科技化的生活差距甚大。我們在讓自己變得日益先進的同時也在無意中落后自己!這次網絡犯罪事件讓我們第一次敲響網絡“居安思危”的警鐘;當代的許多年輕人既缺乏基本的道德素養更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識;法與科技、道德三者的關系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相輔相成;法與道德建設、科技發展的統一途徑探索。 [關鍵詞]法、科技、道德、關系、科技立法、網絡道德建設統
一、基本案情與問題的提出 2006年年底至2007年年初,一種叫做“熊貓燒香”的計算機病毒在互聯網上肆意蔓延。短短一個多月時間,“熊貓燒香”計算機病毒猶如今年日本的海嘯一樣在虛擬世界橫掃一切:受害用戶數以百萬計,電腦里到處是熊貓燒香的圖標,重要文件被破壞,局域網徹底癱瘓……損失無法估量! 被告人主犯叫李俊(案發時25歲,武漢新洲區人)。他2003年開始自學計算機編程技術,并經常向自己的好朋友、也是本案被告人之一的雷磊請教。聰明好學的他年紀輕輕就已經在計算機編程領域小有造詣。然而聰明的才智卻沒有被用在正途上。2006年10月,李俊從軟件技術開發培訓學校畢業后,便將自己以前在國外某網站下載的計算機病毒源代碼調出來進行研究、修改。期間,雷磊對該病毒提出了兩點修改建議。在此基礎上李俊最終完成了“熊貓燒香”病毒的制作,并先后將該病毒非法掛在他人網站、兜售或贈給網友。由此,“熊貓燒香”在互聯網上迅速傳播(該病毒具有本機感染功能、局域網感染功能及u盤感染功能,并能中止許多反病毒軟件和防火墻的運行,中了該病毒的電腦會自動鏈接訪問指定的網站、下載惡意程序等)。導致自動鏈接訪問李俊個人網站的流量大幅上升。 被告人王磊得知此情形后,提出為李俊賣“流量”,并聯系被告人張順購買李俊網站的“流量”,所得收入由王磊和李俊平分。為了提高訪問李俊網站的速度,減少網絡擁堵,王磊和李俊商量后,由王磊化名董磊為李俊的網站在南昌鋒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租了一個2G內存、百兆獨享線路的服務器。張順購買李俊網站的流量后,先后將九個游戲木馬(也就是盜號木馬)通過互聯網發給王磊,王磊將這九個游戲木馬轉發給李俊,然后由李俊將這九個游戲木馬掛在其個人網站上,盜取自動鏈接訪問其網站的游戲玩家的“游戲信封(即含有游戲賬號和密碼的電子郵件)”,游戲木馬將盜取的“游戲信封”自動地發給張順,張順則將盜取的“游戲信封”進行拆封、轉賣,從而獲取利益。 從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通過“熊貓燒香”病毒的傳播,被告人李俊得贓款145149元,王磊得贓款80000元,張順得贓款12000元。“熊貓燒香”病毒的傳播,導致北京、上海、天津、山西、河北、遼寧、廣東、湖北等省市眾多單位和個人的計算機不能正常運行。 此案在湖北省公安廳統一部署下,湖北網監得到浙江、山東、廣西、天津、廣東、四川、江西、云南、新疆、河南等地公安機關的配合,終于在2007年年初一舉偵破了制作、傳播“熊貓燒香”病毒的案犯,抓獲李俊、雷磊(男,25歲,武漢新洲區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這是我國破獲的國內首例制作計算機病毒的大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俊、王磊、張順、雷磊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影響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后果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法院一審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被告人李俊有期徒刑4年,其他三人均以同一罪名獲刑期不等。 和許多網民一樣,筆者聞此消息心情為之一松,終于又可以正常上網了、終于不再害怕那個讓我心驚肉跳的“熊貓燒香”了。但事情過后我冷靜下來從一個法律專業的學生視角來思考此次網絡病毒傳播大案,我有三方面的體會:一方面,國家社會生活日益網絡化,但人們的電腦安全防范意識和技術與高科技化的生活差距甚大。我們在讓自己變得日益先進的同時也在無意中落后自己!這次網絡犯罪事件讓我們第一次敲響網絡“居安思危”的警鐘;第二個方面,8名年輕人沒有用自己掌握的如此高端的電腦技術服務于人民、服務于社會建設事業,由一個電腦高手墮落為高科技罪犯,充分說明當代的許多年輕人既缺乏基本的道德素養更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識。第三個方面,網絡制毒販毒將來如果日益泛化則以刑法典為核心的現有法律法規是否能足以擔當起網絡治理的重任?不少網民呼吁把8名犯罪嫌疑人統統槍斃。這當然是受害至深者氣憤之余個人情緒的發泄,缺乏正確的法律思維。但這說明科技的發展對法的運行帶來了新的挑戰!因此,筆者就法與科技、道德的關系和統一做一個思考。 二、法與科技、道德三者的關系思考 1、從社會生產的視角看法與經濟(包含了科技)、道德之關系 法和道德都是一種社會現象,與其他上層建筑一樣,都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有什么樣的經濟基礎,就有什么樣的法和與之相匹配的道德。而法與道德也對經濟有反作用,二者都通過規范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影響經濟基礎。幾十年國家改革歷程說明:國家經濟發展即社會生產的發展與法律和道德的發展相輔相成,相互影響。國家社會生產的持續發展需要有相適應的立法、司法的發展和不斷進步的道德風尚;社會生產的持續發展對法與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成為推動法和道德發展的強大動力;完善的立法、司法和進步的道德風尚,對確認和鞏固改革的成果、指導改革深入進行下去并使改革沿著健康的方向發展也有重要作用。具體來說在于兩方面:一方面,國家的社會改革與社會發展促進法和道德的發展。首先,改革加速了立法活動以及立法內容的完善。經濟生活的變化,促生了大量新法律法規,刺激了司法人員業務水平的提高和司法隊伍的擴大。其次,經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豐富的社會生活使得傳統道德受到挑戰也不斷產生新義。最后,改革發展也使包含時代精神的新道德出現并被逐漸認可接受、人們的法律意識普遍增強,法律逐漸成為解決生活中各種問題的最有效途徑。另一方面,發展著的法和道德也在不斷融入國家社會生活的過程中,促進和保障我國的經濟改革與發展。第一,法可將改革的大政方針確立下來,使改革獲得法的依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地進行。而同時由于“法治不誅心”,所以道德卻在無形中約束規范人們的行為,使法不至于濫用,補充著法律調整的諸多缺陷。第二,法可發揮它的權威性,道德可發揮它的普遍性,為社會改革和發展所需要的安定的社會環境和社會秩序提供保障。 2、由法的滯后性與科技的進步性之沖突看法與科技的關系 我這里所討論的科技是指科學技術。科學是指研究自然現象及其規律的自然學科;科學技術則是根據對自然現象及其規律的認識而做出的利用行為及其訪法。主要包括為某一實際目的而設計的各種工具、設備、方法、工藝體系等。科技作為一種社會文明是人類認識自然界的智慧結晶,其發展、變革會引發和推動整個社會的發展、變革;更主要的是:科技是人的意識能動性的集中體現,它是人類在生產實踐中為更好地改造世界而做出的認識行為,因此科學技術必然具有前瞻性(當一項科技內容能被社會上絕大多數人所認識和掌握時它只能說是一項普通的技術了!)。科學的內容必然走在時代的前列、必然超出一般人的認識范圍。而法律往往是人們社會生活經驗的總結,它要通過一定的國家立法程序,經歷立法建議、立法草案、立法討論、決議、通告、生效這么幾個階段。法律由于具有國家正式性和強制性就決定了自身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從而法律具有滯后性的一面。所以,我認為法的滯后性與科技的進步性之間必然存在沖突。由此,科技必然與作為特殊社會規范的法之間有著深刻而直接的關聯。 首先,科技進步對法有深刻影響。 ①科技的進步促使立法內容不斷更新和完善。 科學技術不斷發展刺激了一些社會個體的新思想并促生一定的新社會行為。這些新思想新行為是否符合社會需要、是否能夠促進人類健康發展需要作出相關的法律規范。以盡量抑制科技的惡、弘揚科技的善。這就需要立法給予足夠的重視,于是科技進步給一些傳統法律領域提出了新問題,要求各個法律部門的發展要不斷深化。立法活動必須對新的社會問題作出創造性的回應,使立法越來越成為專業化的工作。大量新的立法領域涌現,相關科技立法內容日益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現代航空法、太空法、原子能法、環境保護法等一系列新法都是在科技的發展刺激下出現的。 ②科技的進步使得司法過程的嚴肅性與人們可接受性之間的張力縮小。 司法過程的主要環節有三個即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法律推理。在事實認定階段先進科技手段介入使得刑事偵查和法庭調查過程更準確;在執法手段、司法程序中引進新的科技,改變了過去法律適用的面貌,使其更民主、更人道,如死刑執行采用注射方法就能最大限度地減輕受刑者的肉體痛苦。 可見:科技的進步使司法活動更趨于科學化、人性化,使司法活動更貼近人們生活。 ③科技進步對法律思想和法律方法有重要影響。 科技進步與發展啟迪人們的法律意識并促進新的法學思想和法學理論的產生;對歷史上已經形成的各個法系及對于法學流派的產生、分化和發展也產生了重要影響。科技進步為處理復雜的法律問題提供了新的具體手段。 其次,法對科技進步有重大規范和引導作用。 ①運用法律有效管理科技活動、引導科技向著有利于人類的方向健康發展。 法律確立國家科技事業的地位并確定科技發展的戰略方向以及國際間科技競爭與合作的思路與規則。如國家通過法律承認科研者的知識產權對科技發明創造發揮鼓勵作用促進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廣。同時對侵權行為通過立法和司法予以打擊從而能夠對科技發展發揮保障作用,為科技發展提供秩序保障保證科研活動的健康進行。 ②法律在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形成科技經濟一體化協調發展的良性循環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功能。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但并不等于有先進的科學技術,經濟就會自然而然地發展。只有使科技和經濟相結合,大力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經濟才能高速增長。法律在這方面可以起重要作用。將科技成果推向成熟、穩定的市場,促進科技成果源源不斷地轉化為現實生產能力,離不開公平有序的競爭規則,離不開相應的法律制度。 ③法律具有對科技活動和科技發展所引發的各種社會問題的抑制和預防作用。 科學技術活動的社會效果具有兩重性:一方面,現代科技的發展為人類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可以提高人們的生活品質,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使人類享受征服自然所帶來的福利;另一方面,也可能帶來一些嚴重的社會問題,由于科學技術的失控、濫用而引起種種社會公害。科技本身是無罪的,關鍵在于使用科技的人。對科技成果的誤用、濫用、非道德使用,便可能帶來現實的或潛在的社會危害。因此,必須有相應的法律加以防治,并對受害者給予法律救濟。同時,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其應用有可能危害人類社會造成不可逆轉后果的,必須以相應的立法預先對其應用范圍與性質作出規定。譬如在法律不完備、人們認識尚不充分的情況下,如果克隆人則克隆人與被克隆者之間的關系如何定位可能引發一系列社會倫理問題。立法禁止克隆人的科研活動在當下可以抑制和預防這些潛在問題。 當然,法律在規范和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的同時,由于其自身具有的滯后性有時也會限制科技的發展,如克隆人的法律禁止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無性繁殖技術的發展。盡管科學技術是客觀的,但若納入法律的意志反映之中,便要受主觀的差異性的影響。基于各國不同的歷史、文化傳統和民族情感、民族性格等諸多因素影響,進行科技立法時必須考慮道德的基礎性作用。 3、道德可以統帥立法活動和保障科技發展。 按照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歷史觀,道德觀念和道德活動都最終受制于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恩格斯說:“一切以往的道德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即道德的具體內容最終由經濟條件決定,并伴隨經濟(科技是其重要內容)的發展而有相應的變化;不同的經濟利益集團有著不同的道德觀。今天的社會,代表不同利益的各種集團依然還存在。法律在本質上是統治集團整體意志的國家化。那么法律當然反映統治階級的道德觀。所以,統治階級當然地以他的道德觀來統帥他的國家立法活動。 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認為:科學的意識能夠正確反映事物的規律性并促進實踐順利發展。因此,樹立科學的、符合時代發展的道德觀念首先有利于科技立法的正確開展同時能有效約束規范科研工作者的科研行為,使道德對立法活動和科技發展發揮統帥作用。 那么,正確地認識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是我們在建設法治國家進程中不容忽視的問題,只有正確認識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才能具備正確處理兩者關系的前提。首先,法律與道德有七個方面的區別: 第一,生成方式上的建構性與非建構性。道德是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和社會生產實踐中長期積淀而自然形成的對于人類各種社會活動(確切地說主要是對統治者)有益的規則,而法是人為主動制定的強制性規則即法具有建構性,而道德則沒有。第二,行為標準上的確定性與模糊性。法是明確定的行為規范,有確定的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很難提供確定的行為標準,其對行為的要求籠統、原則、標準模糊。第三,存在形態上的一元性與多元性。這個社會有多少個利益集團就會有多少個不同的道德標準,即使在同一個道德標準體系里也會因人而異即有多少不同的人就多少不同的道德;而法律制度在一個統一的國家范圍內都是統一的。第四,調整方式上的外在側重與內在關注即調整范圍不盡相同。法律注重人的外在行為,而道德更注重約束人的內心精神。從深度上看,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外部行為,還調整人們的動機和內心活動,它要求人們根據高尚的意圖而行為,要求人們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盡管也考慮人們的主觀過錯,但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存在,法律并不懲罰主觀過錯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從廣度上看,由法律調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調整。(當然,也有些由法律調整的領域幾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斷,如專門的程序規則、票據的流通規則、政府的組織規則等。在這些領域,法律的指導觀念是便利與效率,而非道德)第五,運作機制上的程序性和非程序性。法律實施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如法的實體內容要通過程序選擇和決定;而道德則不需要。第六,發揮作用的方式不同。為保證法的實施必須設置專門機構、暴力后盾,法律有專門的程序設置、有行為針對性和物質結果等,這些成法的外在強制標志。道德本質上是良心和信念的活動,主要依靠外界輿論壓力作用于行為者的內心精神世界從而規范人之行為。第七,解決方式上的可訴性與不可訴性。法律因其內容和程序規定明確清晰,所以違法行為絕大多數情況下可訴,人們能通過訴訟維持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和平衡。道德不具有可訴性,且其輿論的評價或譴責也往往是多元 道德的內容是由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它是用于評價人們的思想和行為的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私、誠實與虛偽等問題的觀念、原則和規范的統一體。人類社會早期的法與道德是不分的,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法與道德才逐漸分離,但是他們仍然具有一定的共性。 我們至少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認識法與道德的一致性:第一,本質相同即法律與社會主流道德在本質上是致的。法律與社會主流道德都是掌握國家政權的社會集團意志的體現,都是同一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二者為相同的經濟基礎所決定并共同為其服務。都擔負著確立和維護一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使命,法既體現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賦予某些道德以法的效力,使其既是道德規范又是法的規范。一般說,凡是法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遣責的行為,違反了法往往也違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為,往往也是道德所鼓勵的行為。因此,二者的本質是一致的。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掌握國家政權的社會統治集團總是將對己有利的社會主流道德原則用法律形式規定下來;而在法律的實現過程中,又離不開道德準則的輔助和約束。第二,法律與道德在內容上相互滲透。近代以前的法在內容上與道德的重合程度相當高,有時甚至渾然一體。近現代法在確認和體現道德時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傾向于只將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轉化為法律義務,注意明確法與道德的調整界限。第三,功能相同即法律與道德的歷史使命相同。法律與社會主流道德都是實現社會控制的手段,都通過調整和規范人們的行為為社會秩序提供保障,服務于一定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它們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規定了人們應該怎樣行為、不應該怎樣行為,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第四,法律與道德都是社會價值選擇的具體表現形式。二者是同一社會價值的不同表現形式,因此二者的總體精神和內容大體相同。 通過對法與道德區別和聯系的總結,我認為道德與法律的辯證關系主要集中在三點: 第一,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社會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會要維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傷害他人、不得用欺詐手段謀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二類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與人之間緊密關系的原則,如博愛、無私等。其中,第一類道德通常上升為法律,通過制裁或獎勵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類道德是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轉化為法律,否則就會混淆法律與道德,結果是“法將不法,德將不德”。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一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但有助于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還有助于人們道德的培養。因為法律作為國家整體意志,對于提倡什么、反對什么,必須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標準;而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應當與大多數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法律一般都包含了最低限度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一種“惡法”,法獲得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道德對法的實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執法者的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識、道德觀念的加強,都對法的實施起著積極的作用;道德對法有補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調整的,或本應由法律調整但因立法的滯后而尚“無法可依”的,道德調整就起了補充作用。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一些道德,隨社會的發展,逐漸凸現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經常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就有可能將之納入法律的范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 總之,法律與道德是相互區別的,不能相互替代、混為一談,也不可偏廢,所以單一的法治模式或單一的德治模式均有缺陷;同時,法律與道德又是相互聯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補的,都是社會調控的重要手段,這就使得德法并治有了可能。我們應當以社會主流道德為基礎,統帥整體立法活動,使法符合社會需要,使法保障和促進科技發展。 三、法與道德建設、科技發展的統一途徑探索 1、以網絡道德建設為基礎促進科技發展,以科技立法為后盾保障科技發展。 首先,管理者應當倡導正確、健康的并且明確具體的網絡道德內容,強化網絡道德建設。這是與網絡快速發展不可或缺的基礎性的工程。 “熊貓燒香”這一計算機病毒傳播案件提示我們:當代年輕人掌握高科技的思想、手段呈現超前趨勢,但基本的道德素養和基本的法律意識卻落后了即“術盛而道衰”。也就是說網絡技術被人們尤其年青人掌握得很好但這是具體的“術”,“術”如果沒有很好的思想進行約束規范就會發展為邪術,所以良好的思想能夠發揮道德的指引作用起到“道”的作用。由于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所以筆者認為,當代年輕人在網絡生活中首先缺的是基本的道德素養。培養健康高尚的網絡道德是我們當前規范網絡生活的首要任務即要以網絡道德建設為基礎促進網絡技術發展。網絡道德建設是一個全新的世界性課題,具有涉及面廣、與技術結合深、國際化強、空白點多等特點,網絡道德建設的難點和問題也林林總總,頭緒紛繁。筆者認為主要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作為管理者,各國政府和國際管理組織應統一認識、加強探討并盡早制定正確合理的網絡道德建設指導思想和具體可行的網絡道德規范。行為混亂的根源是思想的混亂,筆者認為目前特別需要明確和提出的網絡道德倫理原則首先是網民在網絡生活中行為的界限在哪里。網絡空間同樣存在“公共空間”和“私密空間”之分。很多網民總是過分注重網絡的肆意性熱愛網絡的自由自在毫無拘束而忽略了網絡的公共性。如“網絡裸聊”的問題就是缺乏網絡道德倫理的重大表現。我國刑法規制上只對與多人裸聊或以裸聊獲取利益制定了傳播淫穢物品罪和傳播淫穢物品罪牟利罪,由此造成絕大部分網民誤以為在網絡空間與單個人固定地裸聊是允許的。實質上在網絡空間與單個人固定地裸聊應當是與平常生活中的“偷情”性質完全相同的道德缺失行為。網絡道德建設要明確倡導什么、反對什么,并加強網絡生活不道德行為的監控舉報制度。把既有道德的運行機制引入網絡生活領域。網絡運行的各責任主體應該對自己網絡行為的社會效果負責并承擔社會責任。二是社會管理者協同社會教育者探索建立網上心理咨詢平臺,不斷加強青少年網絡心理健康教育,使網絡心理健康教育常態化。隨著網絡觸角的不斷延伸,網絡能實現的功能越來越多,使得很多青少年熱衷于所謂的“網絡”生存,而在現實生活中疏于處理各種人際關系,極易導致一定程度的心理障礙與人格畸變,僅僅靠談心、電話心理咨詢已不能起到切實的作用。因此,必須順應時代的要求,對癥下藥。通過向青少年們提供各方面信息和多種選擇方案,讓他們在選擇中學會獨立思索,既強調了思想政治教育的自我教育,也突出了道德的引導塑造功能。通過教育者的啟發、指導,使青少年網民能夠自主地選擇與社會發展相一致的道德觀和價值觀。三是齊抓共管,著力構造網絡道德教育新模式。網絡道德教育作為一項新的課題,它涉及的面較廣,僅僅靠學校的教育顯然是不夠的,需要社會、家庭、學校、大眾傳媒等多方努力來共同開展有關網絡道德教育活動,從而形成一個整體教育網絡,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促進。尤其是學校要積極引導青少年網民對大量網絡信息持“揚棄”的態度,不斷增強網絡的“網風”、“網德”教育和遵紀守法的教育力度,提高青少年對全球網絡信息的識別能力和抵制誘惑的能力。學校是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陣地,在信息時代的今天,如何使當代青少年成為網絡世界中的合格網民,已成為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課題。新形勢下的思想道德建設工作,要求思想教育工作者既要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論與實踐經驗,又要掌握計算機網絡的基本理論并能熟練進行網絡操作,既要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又要具有一定的科技意識和創新能力。如果思想教育工作者觀念陳舊,對網絡的發展和潛在的能量缺乏認識,就將錯失掌握學生思想動向的最好途徑,從而使工作無法很好地進行。網絡的發展對于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言,應該是機遇和挑戰并存,網絡是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陣地,而這塊陣地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膨脹,這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須與時俱進,及時轉換教育觀念,充分利用網絡的優勢,掌握思想道德建設工作的主動權,促進當代學生身心的健康發展,從而成就更多社會主義建設的有用人才。這樣,才能形成合力,通過齊抓共管,著力構造一種新的教育模式,充分發揮其在思想道德建設中的作用。 其次,在純粹技術層面上,政府和開發互聯網的國際管理組織與網絡運營商作為管理者,在創造新技術獲得利益的同時應著力凈化網絡信息環境。筆者也是一個網民,經常上網瀏覽各類信息和新聞、下載自己需要的資料。但有兩種網絡垃圾讓人淬不及防:一種是無孔不入的網絡商業廣告,另一種就是極具欺騙性的網絡黃色廣告,這種網絡黃色廣告有三個特點一是畫面和廣告語言極具挑逗性與誘惑力二是無論你是點擊“關閉”還是“立即參加”都將打開網站。三是面對的對象泛濫化。政府、國際管理組織與網絡運營商作為管理者對這些網絡垃圾的清掃無論從技術層面還是義務層面都沒有花費太多功夫,有任憑網絡垃圾泛濫之勢。一定要在純粹技術層面上同各種網上信息犯罪和不道德行為作斗爭,切實加強對網絡的信息監控和信息過濾,從而為青少年上網建設一個良好的技術性環境。 最后,網絡科技立法是網絡環境治理的最后一道屏障。 對于利用網絡傳播色情、淫穢內容,實施詐騙,破壞安定團結等違法犯罪活動要堅決予以打擊。堅決取締“黑網吧”、“黃網吧”及“地下網吧”,特別是要重點清理學校周邊地區。科技立法是網絡健康發展的后盾。加強相關科技立法已是刻不容緩。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網絡發展的立法。立法滯后于網絡發展速度。目前我國刑法典中只有幾個刑事犯罪是針對網絡犯罪的如刑法285條、第286條規定的犯罪兩種犯罪。我們應當加快制定網絡犯罪的刑事法律的完備同時加強網絡犯罪的前刑事犯罪治理即治安管理法律如可以考慮制定《網絡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于網絡管理者應當在行政立法中予以考慮。總之,應當建立以現有刑法典為核心的網絡生活法律法規體系。 2、在我國立法活動中要更多考慮科技的發展性。 我國法的現代化主要依靠法的移植,但我國國情又具有與西方發達國家很大的不同之處。所以立法技術與立法思想、立法制度等都存在一定的不合拍。因此科技立法要考慮科技發展的快速性。 從立法體制上考慮,我國加強科技立法必須充分發揮地方性法規立法的靈活性,通過立法體制的科學化根據地方發展速度建立與地方科技發展現實相一致的、不同層級的網絡生活法律法規;從立法基本原則上來考慮網絡立法有四個方面:一是網絡立法從中央到地方首先必須符合“合憲性與合法性原則”即科技法只是一個重要的部門法,科技法有他的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獨特之處但也不能以犧牲該原則為代價換取科技的意識發展。二是要注重“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原則”。科技網絡立法應當尊重社會科技生活的客觀實際狀況,根據客觀需要反映網絡社會或是科技發展現實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態度對待立法工作,注意總結科技現象背后的普遍聯系,揭示科技發展內在規律,避免主觀武斷。三是注重“民主立法原則”。科技立法同樣應當體現廣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確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應當通過良法的規定,保障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參與科技立法活動,表達自己對于網絡和科技如何通過法予以規范才最有益于生活的科技化;立法過程和立法程序應具有開放性、透明度,立法過程中要堅持群眾路線。四是要注重“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原則”。要恰當處理各種關系如不同年齡階段、不同職業群體的科技應用程度,不同地域科技發展差距性,高度重視科技立法的技術、方法,提高科技立法的質量,注意各方面的平衡。 3、在我國道德建設中要更注重發揮道德的雙重約束機制. 道德對人的行為約束主要在于對人的內心精神世界的約束,但同時通過輿論和個體的思想(自己的良心)來抑制人的行動的隨意性,所以實質上道德的約束是雙重的約束(既注重行為又注重精神)。我國道德建設要更注重發揮道德的雙重約束機制。一方面加快建立網絡道德體系、科技人員從業道德發展綱要,明確網絡生活和科技科研活動的道德底線,弘揚優良的道德風尚。另一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尤其是發揮反面案例的警示作用,破獲案件后在對犯罪嫌疑人嚴懲的基礎上利用其警示借助科技違法犯罪者。 4、加快確立實質法治以彌補道德調整機制的不足。 道德是良心的捍衛者和譴責者,沒有“良心”的人道德只能是鞭長莫及。因此法因其可訴性、強制性而保障了社會關系的面受侵犯。只有不斷創新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調整機制以彌補道德調整機制的不足才能全面保障科技健康發展和應用。所謂實質法治是指整個社會、一切人和組織都服從和遵守體現社會正義的理性法律統治。一方面政府的一切行為要依法而行,另一方面每一個個體都已經深深地信賴于法的治理。確立了實質法治法的規范作用將植根于科技生活的每一個環節。 “熊貓燒香”橫行互聯網多時,但最終燒到的還是病毒作者自己,是病毒作者無視我國的法律、欠缺道德,最終給自己釀成了鋃鐺入獄的苦酒。同時,該案的成功偵破也給那些企圖通過傳播計算機病毒牟利的犯罪分子當頭棒喝:虛擬世界絕對不是網絡犯罪分子的庇護所。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帶來了科技發展的春天,人們無處不在地感受著科技發展帶來的便利,科技也極大地影響改變著人們的生活。國家法治建設與人的法治思想以及道德建設同科技發展的同步刻不容緩!我以我所學淺薄地思考了一些法、道德、科技之間的關系及其建設問題,希望能為國家法治事業做點小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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