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題目:試論婚姻法中夫妻財產關系
提綱: 夫妻財產制概念: 夫妻財產關系是指由夫妻人身關系所引起的直接體現一定經濟內容的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夫妻財產制、夫妻間相互撫養的權利及義務、夫妻遺產繼承權。 (一)、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指的是婚姻關系存續期向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所有權制度。包括財產的歸屬、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制度及內容。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 夫妻法定財產制度; 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又稱補充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或其約定無效時,依照法律規定所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設置法定夫妻財產制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經濟需要,解決在夫妻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或約定無效等情況下的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法定財產制是法律預先設置而僅在無財產制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直接適用的一種夫妻財產制,是對約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 只要存在婚姻關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間的財產法律關系。婚姻關系當事人要么選擇事先約定夫妻間的財產關系,要么就直接適用法律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定財產制的適用也是當事人對夫妻財產關系的一種選擇。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是一種普遍適用的財產制度。 法定夫妻財產制又可分如下幾項: (1)、婚后所得共同制: 世界各國確認的法定夫妻財產制中,以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最為普遍。 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的財產均歸各自所有,雙方均獨立管理自己的財產,只有在取得對方同意的條件下,一方才能處分整個夫妻財產,婚姻關系終止時,對夫妻財產的增值或減少,應當通過結算予以分配或繼承。 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為共有財產,夫妻雙方按共同共有原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婚姻關系終止時才予以分割。共同財產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體的本質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經濟能力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權益,實現夫妻家庭地位事實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國家,又分別采用一般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圍的共同財產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財產,不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一律屬于夫妻共有。 (2)、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在如下幾項: 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一方或雙方有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以上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財產的范圍界限,使婚姻法的可操作性得到很大提高。 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雙方以協議之方式,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使用、收益和處分的事項做出的約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財產制適用的制度。夫妻約定財產具體內容如下: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夫妻財產制都有較為具體、明確的規定,從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法律中限制較多,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⑴、約定的主體。由于是夫妻約定財產制,當然只能是有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才可以對他們的財產做出約定。夫妻之間訂立財產契約是從事一項事關當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進行約定時,雙方必須都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無權約定。同時,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必須由雙方親自簽訂,不適用代理制度。 ⑵、約定必須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不得違反意思自治,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做出約定,因脅迫、欺詐、乘人之危而做出的約定可以撤銷。 ⑶、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的范圍。夫妻雙方對其財產的約定就是實施民事行為的過程,此民事行為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必須是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規避養老育幼等法律義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否則是無效的。 ⑷、約定的方式要求采用書面形式。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人們常說“口說無憑”,書面形式容易體現,將來對簿公堂的時候可以作為證據,較容易解決糾紛。 ⑸、約定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合致,通過約定來安排夫妻未來財產的分割,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約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由于夫妻財產約定沒有公示,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通常情況下,約定只在夫妻之間有效,并不能據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配偶權是夫對妻和妻對夫的身份權。它的內容包含著依據婚姻自然屬性而產生的權利,如同居權、生育權和依據婚姻的社會屬性而產生的權利,如忠實請求權、日常家事代理權、互相協助權等。配偶權的內容應當隨著婚姻關系的成立而產生。它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鐘愛和幫助的權利。對配偶權的定義大概有這樣幾種:一是法定說“配偶權是法律賦予的婚姻關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權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義務。”二是利益說,配偶權是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證。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它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三是性權利:配偶權是民事權利,夫妻就有配偶權,特色就是性權利,不容別人侵犯。 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住所決定權、夫妻姓名權、貞操忠實義務、同居義務、日常家務代理權等。 1 、住所決定權。現代各國對住所決定權的立法。有四種:(1)協商一致主義。這種立法規定婚姻住所由夫妻雙方商定來確定。(2)自由主義。這種立法規定夫妻雙方都有選擇住所的自由。我國婚姻法也是實行的自由主義原則。 2、夫妻姓名權。世界各國對夫妻姓名權的立法,有五種類型:(1)是保持各自姓氏原則。(2)是實行從一規定,無約定時從夫姓的原則。(3)是堅持妻從夫原則。(4)是允許雙方當事人任意約定的原則。(5)是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則。各國都有各國的傳統姓氏和習慣,其中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都有用各自姓名的權利,這一規定,完全體現男女平等的原則。但是夫妻之間就姓氏約定的除外。 3、貞操忠實權。貞操義務又稱忠實義務,貞操是舊時指女子不失貞或從一而終的操行。舊時把貞操和貞節相等同。守節操的女子被視為貞節婦女,立“貞節牌坊”。其實性忠誠是對婦女單方面的限制,而丈夫卻可以在外尋花問柳。但現代社會把貞操和貞潔相分離,貞潔是對女子而言,貞操已擴大為男女不為婚姻外之性交的良好操行。貞操是不為婚外性交的操行,是對男女雙方共同的要求。 4、同居義務權。夫妻性生活是同居義務的重要內容:還包括相互協力義務、共同寢食義務。這兩種義務要求夫妻雙方相互支持對方的活動和意愿。相互撫養、共同料理家務,當配偶一方有難,另一方無條件地有救助、求援義務,同居義務是法定的義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平等的義務。沒有正當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否則會給社會制造不安定因素。 5、配偶的家務代理權。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處理的事情很多,尤其在經濟方面,如果每件事都要共同實施則是不可能的,法律規定夫妻各方在單獨事務時均得代理對方,也就是互為代理人。 當然夫妻間還有其它權利:如、監護權、撫養權、離婚權 、行為能力欠缺宣告權、繼承權、收養子女權、住所商定權、失蹤或死亡宣告申請權等,在此就不做一一介紹了。 夫妻遺產繼承權: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其內容主要有: 1、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遺產繼承權的前提。 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遺產繼承權。 3、夫妻繼承遺產時,應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確定遺產范圍。 4、繼承遺產應清償稅款和債務。 5、夫妻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6、遺囑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配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7、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論再婚,均有權繼承遺產。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立法重心再強調身份關系的同時,更應該注重財產關系,注重保護夫妻的財產權,注重保護私有財產。因為在新形式下,夫妻對財產權的行使會直接影響到婚姻家庭的和睦和社會的穩定,所以立法者應當完善夫妻財產關系的立法,使其更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更加具有操作性,以便更好地服務于人民、服務于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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