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內容摘要]:近年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成為社會的一大熱點,也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的全面關注。其中,建筑業的拖欠工資問題最為嚴重。首先就是施工企業的問題: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沒有勞動用工備案,施工企業還層層轉包。再有農民工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只與包工頭打成口頭協議,不簽協議,一旦發生欠薪問題無法處理。應加強法律完善,制定相關法規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同時加強農民工的法律知識,培訓和服務。從而更好的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農民工工資、拖欠、解決難度、施工問題、措施
目 錄 前言……………………………………………………………………………… 1
一、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狀及原因……………………………………… (一)施工企業的問題…………………………………………………………(二)農民工自身法律意識淡薄………………………………………………(三)法律規定對欠薪者處罰力度小,處罰程序復雜,時間長……………
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難度的幾種情況………………………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相關手續不齊全…………………………………… (二)層層轉包的承包方式…………………………………………………… (三)用人單位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
三、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措施………………………………… (一)建立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杜絕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 (二)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切實加強勞動用工管理…………………… (三)通過法律援助途徑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四)加強農民工的培訓和就業服務…………………………………………
引言:據全國總工會的資料顯示,目前全國農民工被拖欠工資可能在1000億左右。當前拖欠工資的現象主要發生在建筑施工和餐飲服務等企業,其中建筑施工企業占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70%左右,如不能很好的處理解決這個問題,將會影響到社會穩定,對社會治安構成潛在危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出現原因是什么?又該如何去處理、根治?下面將對這一問題進一步分析和說明。 “農民工”最初是指進入鄉鎮企業的農民,后來主要指數以億計的從農村外出就業進城務工的人員。改革開放以來,億萬農民走出田間走出鄉村,進入工廠進入城市。用辛勤的勞動和汗水,創造著自己的新生活,創造著中國的現在和未來。但是,隨之而來的是由于有關法律法規不完善,行業違規操作,不按程序辦事,監管不力,農民工自身法律意識不強等原因,農民工權力被侵害的問題日趨增多,而且以拖欠工薪問題最為突出。 一、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狀及原因 近年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一度成為社會的一大熱點,由此也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的全面關注。四川一個民工因討要800元工錢不成,竟喝農藥以死相威脅,結果真的因救治不及喪命,留給雙親妻兒難以承受的痛苦。河南一個民工掏錢無望自焚,欠賬人視而不見,導致該民工燒傷面積達32%,重度燒傷。等等,像這樣的例子屢屢皆是,每到年終歲末的時候,農民工在追討工資無望的情況下除以傷害自己身體自殺等方式相威脅外,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解決問題,如聚眾堵塞交通、毀壞道路設施、盜竊、搶劫、故意傷害等類似的群體性事件事和刑事案件每年都有發生。在一定程度上,拖欠農民工工資已經成為一個影響社會治安和誘發犯罪的嚴重問題。 (一)施工企業的問題 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沒有勞動用工備案。比如在建筑行業,只有極少數管理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這部分人的工資基本上能夠兌現,而絕大部分農民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據勞動部調研信息數據顯示:目前農民工合同簽訂率僅占12.5%,并且施工企業招用人員后沒有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2、施工企業層層轉包。施工企業層層轉包是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重要原因。在工程發包、承包、轉包過程中,工程往往轉包給一些沒有資質的個體老板,這樣農民工工資則必須等到包工頭與建筑單位結算工程款后才能發放,工程建設勞務分包過多,造成支付環節及利潤分配次數較多,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 (二)農民工自身法律意識淡薄 農民工往往認識包工頭,經常跟隨他們外出做活,他們不簽訂勞動合同,只是與包工頭達成口頭協議,若發生欠薪,農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徑解決,常常采取極端方式。在一些農民工投訴案件中,由于農民工和包工頭之間都是口頭協議,較少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欠薪,包工頭不打欠條甚至死不認帳,勞動監察部門或仲裁部門處理起來困難較大,費時,費力,甚至無法處理。 (三)法律規定對欠薪者處罰力度小,處罰程序復雜,時間長 依據《勞動監察條例》規定,拖欠發生后,勞動部門先是責令其限期支付, 而后是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而對用人單位沒有處罰規定,并且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勞動監察條例》規定的執法程序是勞動監察部門首先調查取證,然后責令欠薪單位限期支付,未限期支付,則以拒絕勞動監察,則對該單位下達聽證告知書,三天聽證期后,仍不支付則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欠薪單位三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果對方仍未履行,再根據行政訴訟法,勞動行政部門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這三個多月的時間內,若發生欠薪單位倒閉或負責人轉移財產,導致無財產可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時,勞動部門沒有法律的授權,缺乏有力先行強制權力,使某些欠薪單位鉆法律空子,逃避應負責任,最終受害者還是農民工。 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難度的幾種情況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相關手續不齊全 在當前勞動力供大于求的客觀存在下,農民工為了進城能夠找到一份合適的工作,以便可以來掙錢養家糊口,很多農民工在老鄉和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的介紹下來到各個地方的建設工地,他們不僅對雇主的情況一無所知,而且還不得不接受這些建筑公司、勞務派遣單位或者包工頭的苛刻條件。建設、勞務派遣單位或包工頭說不用簽合同,農民工們也就不敢爭取簽合同甚至忽略這一個環節,再或者說根本就沒有有關合同方面的意識。有些雇主正好利用了農民工的這一點忽視,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等任何情況下,僅憑口頭承諾說勞務費以及其他,農民工就這樣踏實的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在雇主一旦發生拖欠工資的情況后,農民工就顯得非常的被動,只聽雇主一面說辭,自己手中沒有任何證據和依據可以保護自己的權利。如果農民工要依靠法律解決問題,那么必須就要有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因為農民工和雇主之間在開始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其他相關文字性的證據,這就為確認勞動關系帶來困難。而且即便確定了勞動用工關系的事實,也無法確定工資的標準和雇主拖欠工資的數額。因此,不論是勞動監察、勞動仲裁部門、還是法院都不能夠及時有效地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帶來很大的困難。 (二)層層轉包的承包方式也增加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難度 層層轉包的承包方式也是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難度之一。雖然在《建筑法》、《合同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中,以及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規章里,明令禁止轉包,但在實踐中還是大量存在層層轉包現象。用工單位為了應對相關部門的檢查,逃避轉包的責任,在施工的過程中以及招用農民工等的一切經營活動都以承包人的名義進行,事實上農民工就是接受轉包的單位招用的,只知道和了解轉包單位的一些信息,對用工單位一點也不清楚。導致在工程完工后,農民工只知道向承包人索要工資,在這個時候該承包人將會把責任推向轉包方,由于中間多了一個環節,導致用工單位和轉包方互相推諉,無形當中就增加了解決問題的難度。這樣做的目的就只是降低農民工工資,把與拖欠農民工工資作為降低生產成本的一種手段。 (三)用人單位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導致解決問題的難度再增加 按《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但是這些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筑行業里都沒有得到很好執行和落實。 目前社會的總趨勢是建筑業是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主要行業,也就是說需要用農民工人數最多的一個單位。如果一個建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不能夠按時付給農民工的工程款就會造成后面的一系列環節均不能按時付款,最終導致的就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出現,這事必然的結果。就按建筑業的農民工來說,一般每月只能得到100多元的生活費,一年的工資要到年底才給結清。可是,等到年底該結清工資的時候,因積少成多,用工單位一下子要拿出一大筆錢來支付農民工的工資, 恰好年底又是花錢的高峰期,資金處于緊張時期,從而就會導致農民工到了年底春節時拿不到工資,不能回家過年。農民工相對于正式用工來說是弱勢群體,他們事實上與用人單位永遠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再加上他們因為都是從農村走出來打工的所以文化水平都較低,法律意識也淡薄,他們不敢、也不能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據理力爭。如果建設單位和其他用工單位都能夠按時支付工程款,按《勞動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認真執行和落實,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就不會像現在這樣普遍。 三、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措施如下 (一)建立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杜絕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 如果想要徹底解決建筑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頑癥就需要涉及到修訂《建筑法》方面。制定“建設單位在開工前需要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納一定的工資保障金”等條款。即,規定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中標價一定比例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和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督使用。在建設單位無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力從工資保障金中自動劃支,用來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對于拒絕繳納保障金的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將不予以批準其開工建設;如項目已開工的,則有權責令其建設單位暫停施工。還可以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制定施行工資支付保障金條款,這種方式手段是解決企業、建設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比較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時,嚴格執行和不斷完善的最低工資制度,也有效推動了農民工工資水平的合理增長,并向很好的方向發展。 (二)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切實加強勞動用工管理 對各級勞動保障部門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需要大力度加強對建筑業企業招用農民工的管理制度,要求企業、建筑業在招用農民工的時候,必須依照法律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向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用工備案。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不僅要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其中有關勞動報酬的條款擬定時,應該明確制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時間等條款的內容。企業、建筑業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與農民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依照法律支付農民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為避免在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發生的爭議,應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規定進行處理。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僅要做好協調配合的工作,同時也要做好勞動合同簽訂后和履行過程情況的監督與檢查。對在用工過程中發現簽訂勞動合同收取抵押金、風險金等一些列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必須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不得尋私。對企業和建設單位不依法履行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采取欺詐以及威脅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和以下不按規定進行用工備案的企業,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嚴肅處理,并且對農民工造成損害的,企業要依照法律承擔賠償責任。 (三)通過法律援助途徑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時,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訴訟費應該作出減、緩、免的決定,并且在受理案件后要盡量縮短審理的時間,盡量適用簡易程序,依照法律做到快立案、快審判和快執行;結合實際情況如對符合條件的可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在判決時,還應當把農民工訴訟期間的誤工費、差旅費等直接列入損失賠償范圍。 司法行政部門也應加大普法宣傳力度,不斷提高農民工的自身維權法律意識和知識,廣大律師也應積極為符合合同法救助條件的農民工進行無償援助,法律援助中心還應對外來民工提供維權服務等。借以援助等手段和途徑來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農民工的培訓和就業服務 加強農民工的培訓和就業服務是一個戰略性的問題,他事關中國產業工人整體素質的提高。解決這個問題的基本思路重點有以下三項:一是立足于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的就業制度和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將農民工納入公共就業服務的范圍,與城鎮的勞動者一樣享受免費職業介紹和培訓補貼等的相關政策。二是要在政府的主要指導下,充分靈活運用市場機制,來引導和規范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到服務和培訓中來。三是要立足于不斷充分發揮現有資源的潛力。 總之,依照法律徹底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就需要把進行相應的立法、強化執法和建立對農民權益保護的法律援助機制有機地結合起來,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才能夠真正堵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漏洞,同時不斷的加強對農民工的引導和教育,全面提高農民工自身的素質,這樣農民工最基本的權益才能得到更好地維護和保障。
參考文獻: (1)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關心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紀實 魯中晨報 中國勞務網 2005年8月18日 (2)《淺析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中華經理學苑 唐苑教授(鄭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3)9787505869653 郭英杰 安淑珍 《勞動法》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8年5月24日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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