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看守所在押人員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近年來,從“躲貓貓” 到 “鞋帶上吊” 再到 “喝開水死亡”等等看守所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案件接二連三發生,將看守所問題的討論推至媒體,暴露在公眾的視線,更是引發了人們對于看守所執法管理制度的反思。回顧建國60年以來看守所發展歷史,看守所過多的強調對在押人員的看管、改造甚至是深挖犯罪、配合懲治犯罪,而人權保障的功能并未得到彰顯,難以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而今,我們大力倡導“和諧社會”的建設,那么和諧社會應該是一個尊重和保障人權、以人為本的社會,所有監所職能單位特別是看守所應該進一步更新執法觀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貫徹到監管工作中去,切實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文明執法、公正執法,營造監所和諧氣氛和和諧環境,堅持以人為本,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扎實做好監所安全工作,杜絕監所內非正常死亡事故的發生,有效防范監所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和政府形象,維護國家機構的權威。筆者作為一名在職的監管人員,主要從當前看守所的現狀、看守所在押人員意外死亡的原因和如何積極預防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事件發生等3個方面淺談下近來曝光的看守所在押人員非常死亡事件。 當前看守所的現狀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是對犯罪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臨時羈押的場所,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1]。從這個定義我們可以看出,看守所屬于勞動改造機關的一種, 關押處在偵查、預審、起訴、審判階段的未決犯和附條件的已決犯。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治安形勢日益嚴峻,看守所人滿為患,據統計看守所在押的嫌疑人中有 88%是第一次犯罪[2], 然而,多起頻發的看守所死亡事件,暴露出了當前看守所諸多混亂現狀。 (一)基礎設施嚴重滯后,更新建設不足 目前,很多地方的看守所設施陳舊,基本上是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修建,硬件跟不上,在押人員的生活、衛生條件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由于犯罪高發,有的看守所人滿為患,在押人員睡的是擁擠的大通鋪,甚至睡過道或者輪流睡覺。看守所條例明確要求對各類人員分別關押,但很多看守所不具備這些條件,只能粗放地分管分押,甚至存在混押情況。 (二)在押人員數量多,權益保障不足 盡管我國社會主義法制不斷完善,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矛盾的突發,治安形勢也日益嚴峻,造成目前看守所內在押人員較多,而在押人員的權益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首先,與律師、在押人員家屬見面難。 訴訟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看守所對外缺乏公開度、透明度。其次,伙食保障不到位。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對看守所撥款的不到位,使得看守所在押人員的伙食給養費得不到維持,在押人員伙食更是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而造成在押人員營養不良、身體虛弱等問題。另外,醫療保障也是看守所在押人員面臨的一大問題。相關機構對在押人員醫療保障缺乏重視,沒有足夠的醫療設備和相關的醫護人員,存在看病難的問題。 (三)看守警力缺乏, 硬件設施不足 目前,國內看守所存在警力配置不足,監控系統設備不到位的普遍現象。一些看守所的管理理念原始落后。警力不足導致民警管理不到位,無法有效做到警察直接管理人犯或犯人,因此只要是存在人犯管人犯、犯人管犯人,牢頭獄霸就會存在。當前,看守所內關押人數太多,監控系統設備不到位,更是存在監控盲區和死角,無法實現全時段監控錄像,致使看守所內牢頭獄霸、暴力游戲等得不到有效遏制。 二、看守所在押人員意外死亡的原因 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形式有很多:如畏罪自殺、輕生絕望自殺、被同監人毆打、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傷害致死等等。而引起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監管人員在思想觀念上對在押人員生命健康權利的忽視 監管人員沒有時刻把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放在心上,輕視不管。如有的監管人員發現嚴重病情該治療的在押人員,并沒有給予及時有效的治療或沒治療,而該取保就醫的也沒有及時向辦案單位報告建議取保,推拖不管,貽誤治療時機,造成不應有的傷亡。 (二)監管人員在監管制度的落實上不力 監管人員在監管制度的落實上不力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入所檢查和安全大檢查工作不深入、不細致,導致違禁物品帶入并長期滯留在監室。如監室內有鞋帶,使實施自縊有了可利用的工具。二是日常管理制度不落實。如看守所監室放風場的大門在放風結束后,應及時關閉,但看守所值班人員有時沒有嚴格執行這一管理制度,忘記關閉放風門。三是管教工作和獄情分析流于形式,以致對在押人員的真實思想不掌握,尤其是重點人員掌控不力。四是對牢頭獄霸打擊不力,致使監室內存在恃強凌弱,隨意毆打,體罰虐待他人的現象。 (三)監所檢察監督乏力,缺少有效手段 駐所檢察室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是否有權查閱看守所檔案資料,是否有權要求監管民警如實陳述監管情況,對故意阻礙駐所檢察人員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人應如何處理等等,現行法律制度均未作出明文規定。監督看守所執法活動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決定了駐看守所檢察監督工作只能處于“弱監督”的尷尬地位。《看守所條例》第8條也規定了“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其后各級人民檢察院還制定了許許多多法律監督工作細則,但對屬于公安部門管理的看守所均沒有約束力。
三、積極預防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發生 如何杜絕“躲貓貓”之類的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事件再度發生,已成為公安機關當前的重大課題之一。筆者認為應從觀念、制度和機制上多角度、全方位的來預防和糾正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現象。 (一)以人為本,增強人權意識 《看守所條例》第4條規定:“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保證他們的生存權,是體現人權的必然要求。雖然在押人員都是犯罪嫌疑人員,但他們也是人,有尊嚴并且享有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所以對他們既要嚴格監管,更要進行人性化的關懷,使他們的人格和人權受到尊重和保障,減少或消除他們的敵對情緒,遵守監規。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貫徹到監所檢察工作的各個方面。 (二)堅持打擊牢頭獄霸 牢頭獄霸一直都是監管安全工作的“毒瘤”,是危害其他在押人員人身安全的最大隱患之一。這就要求我們所有的監管人員要從思想上充分認識牢頭獄霸的危害性,建立強有力的、實用的、有效的防控體系和打擊手段。對監所內拉幫結伙、稱王稱霸、恃強凌弱、尋釁滋事、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牢頭獄霸行為堅持露頭就打,果斷處置,嚴厲打擊。 (三)做好重點監管對象防控 做好重點監管對象的防控對于預防和杜絕非正常死亡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這就要求駐所檢察人員、監管民警要以高度的責任心,做好精細化管理,因人施教,要熟知重點監管對象的基本情況、思想動態、現實表現,進而對其做好思想疏導,緩解其思想壓力,防止走向極端甚至自殺死亡事故發生。 (四)督促檢查看守所做好監所醫療衛生工作 一是努力改善監所醫務室的醫療硬件,配備完善相關醫療設備、藥品,以較好的醫療條件保障在押人員生病后“小病不出所,大病不延誤”。二是認真落實每日巡查巡診制度,對患病的在押人員,立即予以治療,對需要送醫院治療的及時送醫院治療,防止在押人員因救治不及時而死亡在監所。三是探索建立在押人員醫療救治“綠色通道”,積極與就近醫院展開合作,通過簽訂協議,簡化流程,確保重危病人能在第一時間得到醫院的救治。四是對患病在押人員建立醫療檔案,詳細記載疾病和治療情況,對老弱病殘在押人員,精心關照,開設病號餐、老年餐等特殊餐飲,科學搭配伙食和營養結構,保證在押人員必要的營養需求。 (五)切實加強駐所檢察監督 一是常抓不懈,持之以恒。這就要求在提高思想認識的基礎上,通過學習有關監管工作的法律法規,按規定、按要求把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工作持之以恒,長期堅持下去,并落到實處。二是嚴格制度,嚴肅查處。首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建立相應的、操作性強的制度,如管教民警包監管理制度、收押告知制度、新收押人員過渡管理制度、在押人員受虐報警制度、在押人員體表定期檢查制度。用嚴格的制度,使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其次,對違反規定以及失職、瀆職的,通過發檢察建議書或糾正違法通知書,追究有關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查處。 總之,面對當前社會上出現的稱呼越來越古怪的看守所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事件,我們必需牢固樹立人權意識、責任意識,嚴格落實制度規定,堅決打擊牢頭獄霸現象,切實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健康權、生命權,堅決預防和杜絕這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 1]陳永生.偵查程序原理論[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 [ 2]陳瑞華.刑事訴訟基本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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