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反壟斷法在知識產權糾紛中的適用
一、反壟斷法的概述。 壟斷的原意是獨占,即一個市場上只有一個經營者。反壟斷法,顧名思義就是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反壟斷法目前在我國還是一種全新的法律制度,發展中國家反壟斷立法的步伐比較緩慢,它是市場經濟國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在我國反壟斷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并將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由規定》中,明確將“壟斷糾紛”作為知識產權糾紛的一種新案由,從而拓寬了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范圍。 二、反壟斷法的性質。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牲。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市場經濟的優越性就在于通過競爭來調動人們追求財富的進取心,通過競爭來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基于逐利的動機,除有可能違背商業道德不擇手段地進行競爭外,還有可能通過單獨或聯合的行為來限制或消除競爭,形成壟斷,從而削弱市場競爭機制,影響整個經濟運行的效率,損害其他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反壟斷法的基本功能在于禁止壟斷,保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反壟斷是各國為保護和促進市場競爭而實施的一項基本的經濟政策和法律制度,其核心目標是確保競爭機制在相關市場發揮作用,從而提高生產率和資源配置效率,增進消費福利。[ 王先林:“中國反壟斷法應如何對待知識產權問題”,載《科技與法律》2007年第3期。]在反壟斷法之下,政府擔當的角色只是賽場上的裁判,按照既定的比賽規則,對市場中的運動員和場邊的教練員隨時叫停、判罰并即時恢復比賽,自己既不做運動員,也不做教練員。 反壟斷法是禁止壟斷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從法學理論的視角來看,反壟斷法屬于經濟法的范疇,它是國家以法的手段來實現對國民經濟的宏觀控制。從內容上來看,反壟斷法除了具有鮮明的公法特征外,其還具有一些私法的屬性。以我國剛頒布的反壟斷法為例,如某些主體從事了壟斷了違法行為時,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對其壟斷行為進行調查,并可以對其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以積極行使國家強制力的公法手段來制止壟斷行為;同時,因受到壟斷侵害的經營者,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制止該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以維護自己正當的經營權益。可見,壟斷行為既是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行為,同時也是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行為,此時國家可利用公法的手段,受害的經營者也可以用私法的手段,來達到消除壟斷、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 三、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知識產權是現代社會的一項重要財產權,知識產權也是各國一項基本的經濟政策和法律制度,其核心目標是通過授予和保護特定知識產權的創造主體在一定期限的專有權,從而調動智力創造者的積極性,促進科學技術的更新,帶動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增進社會福利。知識產權有許多種,基本上都是指權利人為阻止其競爭對手銷售自己的商品而擁有的一種壟斷市場的權利。 知識產權本身具有壟斷性,是一種法定壟斷權,因此,取得并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一般被看作為反壟斷法豁免的行為。因享有知識產權而取得一定時間內的壟斷地位,是法律為了鼓勵創新、刺激科技競爭而采用的法律技術手段。當知識產權人在法定范圍內行使權利時,法律要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壟斷地位,但當知識產權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不適當的擴張其壟斷地位,或者謀求非法利益,限制競爭時,其就將成為反壟斷法規制的對象。可見,享有知識產權并不意味著知識產權領域內的任何行為均可以被反壟斷法所豁免,一旦知識產權行使超出了權利行使的正當界限,即構成知道產權濫用行為。當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對市場競爭構成實質性限制時,就應該適用反壟斷法對之進行調整。 對于知識產權濫用與反壟斷法的關系,其根本上是民法與經濟法,保護私權和以及建立在該私權上的合同自由的法與限制合同自由的法。抽象描述就是大圈套小圈的關系,即反壟斷法為知識產權的使用畫了一個圈,圈里的是可能造成限制競爭的行為,要被禁止;圈外的所有行為,是市政府不能干預的意思自治。而大圈中的小圈,是各種適用除外。有關各種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除外需單章論述。因為兩個部門法分屬不同性質的法,知識產權法是民法一個新的分支,而“反壟斷法”是有公法背景的經濟法,他們不屬一個系統不能籠統歸于特殊與一般。我們可以說,民法是一般法,知識產權法是特殊法。電力法是“反壟斷法”的特殊法。其中不排除在輸配電領域特別規范的有關專利技術授權行為,在輸配電領域僅作一般規定(僅作假設,有關歐盟判例仍在搜集中)。而這種特殊于一般,是電力法和“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而非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反壟斷法”保護的是市場競爭機制,并沒有鼓勵競爭。究竟是否進入一個市場或者退出某個市場,是市場主體自己的決定,追求通過市場經濟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社會主義特色的市場經濟不應直接干涉企業的有關決定,即不能禁止也不能鼓勵其參與某個市場上的競爭。“反壟斷法”在這點上與商務部的“外商投資指導目錄”完全是兩回事,后者是從計劃經濟到完全市場經濟,從有限開放到完全開放國內市場的過渡工具,與“反壟斷法”擔負著不同的使命。而且可以預見“外商投資指導目錄”在適當的時機會退出歷史舞臺或者通過柔性的更加宏觀的形式無內外資歧視的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 知識產權制度與反壟斷制度既具有統一性,又具有沖突性,二者以不同的功能共同實現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知識產權法雖然在智力成果的使用上具有排除競爭對手的功能,但卻在智力成果創造領域中激勵了競爭,而反壟斷法以保護競爭為其核心目標。同時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均以促進消費者福利和公共利益為終級目標。[ “知識產權的濫用與反壟斷法的的規制”,載《知識產權》
參考文獻: 史際春等著:《反壟斷法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 葛現琴:“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的沖突與協調”。 海德堡:“知識產權與反壟斷的關系”。2006年8月 《財經》記者 秦旭東:2008年4月知識產權濫用反壟斷規制待細化。 郝雪玲:《對我國反壟斷立法的探討》,載于《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1999年第11卷第3期,第55頁。]反壟斷法介人知識產權領域,并不意味著對知識產權本身作為壟斷性質的否定,而是在承認和保護這種權利的同時,防止和控制知識產權被濫用、限制和阻礙市場競爭。 四、我國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的規制。 我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可見,我們反壟斷法尊重正當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明確將行使知識產權的正當行為作為反壟斷法適用的除外,但反壟斷法反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明確對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或限制競爭行為加以必要的規制。只強調知識產權的行使而沒有確立相應的約束機制,會導致市場壟斷,這與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相違背,因此,我國反壟斷法禁止濫用知識產權非法壟斷或者限制競爭的行為。 我國反壟斷法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規制時,并沒有設置專門的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的專章,而是根據濫用知識產權壟斷行為的性質,分別援用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反壟斷制度進行規制。 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構成壟斷的認定。 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制是我國壟斷法的三大支柱之一。行為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是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前提,在反壟斷執法機構或人民法院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時,首先要查證行為人是否具有市場支配 地位的事實。我國反壟斷法所規定的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行為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總是針對特定的市場范圍——相關市場而言,相關市場大小范圍的確定是認定構成市場支配地位的前提。對市場支配地位進行界定有三個重要的標準: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市場結果,分別對應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市場行為和盈利情況.在認定經營者是否構成市場支配地位時.要綜合上述三種因素進行判定。在上述三種因素中,市場份額是判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最簡明的考察指標,因此,我國反壟斷法規定了可以根據一定的市場份額,來推定某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該推定的事實具有相對性.經營者可以通過反證來推翻該相對事實,從而證明自己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我國反壟斷法規定,在認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除了要看經營者自身的市場份額外,還要考慮其他市場主體的市場份額以及它們之間的競爭狀況、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的能力、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 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不足以認定經營者構成壟 斷。因為通過合法手段取得市場支配地位并不違法.只有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時,才構成壟斷。我國反壟斷法規定了以不公平手段高價銷售商品或購買商品等7種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這是反壟斷執法機構或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定標準。 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法存在尖銳的沖突,知識產權作為反壟斷法的一項例外制度而存在。為了使二者達到協調,立法應明確規定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以及知識產權人的行為超越法定范圍時的處罰。前者屬于知識產權法的范疇,而后者應由反壟斷法規制。二者不可偏廢。因此,我國應盡快頒布《反壟斷法》,并專章規定知識產權濫用及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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