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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惡意欠薪的刑法治理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90891  試論惡意欠薪的刑法治理

      一、惡意欠薪及其危害…………………………………………………4
      二、現行法律已不能有效地解決惡意欠薪問題………………………4
      三、刑法治理惡意欠薪問題……………………………………………5
      四、結語…………………………………………………………………8
      內 容 摘 要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飛速發展,惡意欠薪問題也越來越嚴重,民工集體討薪所引發的極端事件頻頻發生,極大地影響了社會的穩定。惡意欠薪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危害要求我們用更嚴厲的法律來治理,刑事法律表現的功能與作用以及其強有力的懲罰,使得我們以刑事法律來治理惡意欠薪行為是可行的,更是有效的。

      試論惡意欠薪的刑法治理
       惡意欠薪現象嚴重危害著社會穩定,其現狀已超出了現行民事、行政法律的規制范疇,對于惡意欠薪行為只能依靠刑事法律予以調整,筆者就刑法怎樣具體規制惡意欠薪行為,刑法怎樣調整惡意欠薪的各種表現行為,惡意欠薪罪的認定、處罰等方面表達一些自己的想法。
      一、惡意欠薪及其危害
      惡意欠薪就是指用人單位或雇主接受了勞動者提供的勞動,但不按期支付報酬,而是拒絕支付、轉移財產或攜款逃匿的行為。惡意欠薪是一種特殊的“債”,用人者是債務人而勞動者是債權人。這里的惡意是指用人單位或雇主接受了勞動者的勞動但卻不按期支付報酬,而是轉移財產、攜款逃匿,在有能力支付的情況下以各種理由推脫而不支付報酬的故意,是主觀上非法占有勞動者報酬的故意;惡意欠薪的薪是指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后應該得到的報酬,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的價值體現,只要勞動者按照用人者的要求合法地提供了勞動,這個勞動就應該有價值體現,而薪就是勞動價值的體現;欠就是拖欠、不支付的意思。本文所指的用人者是接受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而應當支付報酬的當事人;接受勞動的當事人與支付報酬的當事人不同的,以支付報酬的當事人為用人者。
      惡意欠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其不僅進一步惡化了當前的經濟環境,而且給社會穩定帶來了極大的威脅。因討薪不成,勞動者孤立無援時選擇跳樓自殺、自殘的不在少數;討薪勞動者被組織起來集體上街游行,社會沖突事件頻頻發生;這些集體游行阻塞交通,導致社會秩序混亂,政府穩定社會管理,為勞動者解決工資問題又不得不代替欠薪的用人者墊付報酬,這就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這些危害都表明,惡意欠薪行為已經嚴重威脅到社會公共秩序的穩定與我國經濟的發展。
      二、現行法律已不能有效地解決惡意欠薪問題
      民事實體法律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勞動者與用人者相比,勞動者始終是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勞動者是依靠用人者而存在的,勞動者與用人者是不可能平等的,在民事主體方面,民事實體法律就不能有效解決惡意欠薪問題。
      民事程序法律對于勞動者討薪的阻礙。惡意欠薪問題中,被欠薪的勞動者大多是中低收入者,勞動者想要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以解決惡意欠薪問題,必須有足夠的時間、人力、物力和財力,而且還要有一定的訴訟經費支持訴訟;勞動者在訴訟中還必須提供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但實踐中,勞動者向用人者提供勞動,很少簽定書面的勞動協議,勞動者掌握不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訴訟對于勞動者討到報酬沒有絲毫的幫助。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等行政法律對于欠薪的用人者都有相應的處罰條款,但實踐中,用人者根本不在乎行政處罰,用人者欠薪得到的利益遠遠高于行政處罰所失去的利益,違法成本很低,在利益的驅使下,用人者會選擇欠薪。
      三、刑法治理惡意欠薪問題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是社會危害達到一定程度的行為,只有具備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才會被刑法調整。一個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僅應當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來考慮,而且還應當考慮行為的客觀危害結果。
      刑法具有保障性,刑法是其他法律制度得以順利實施的最終保障,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強力后盾,當部門法難以規制某一行為時,刑法才會站出來,對該行為進行規范,并且以最嚴厲的方式來處罰某一行為。
      惡意欠薪問題所造成的嚴重后果,以及現有法律規制惡意欠薪行為的缺陷,都要求我們用刑法來治理惡意欠薪行為。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將有關欠薪的問題納入刑法調整的范圍。如 “韓國的《勞動標準法》規定,不按照規定支付工資的,判處3年以下監禁或處以2000萬韓元以下罰款”。世界各國關于欠薪的刑事立法規定,為我們國家規制惡意欠薪行為提供了參照的樣本。我國通過刑法治理惡意欠薪行為是符合國際潮流的。
      (一)惡意欠薪罪的法條
      我國最新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將惡意欠薪行為納入刑法治理的范疇,筆者借鑒《刑法修正案(八)》關于惡意欠薪行為的法條,在刑法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惡意欠薪罪的形成
      成立惡意欠薪罪要經過一個前置程序,就是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向用人者發出支付勞動報酬的程序。按照約定由勞動者請求用人者支付勞動報酬,用人者應當在三十天內支付報酬,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其提出請求支付報酬的具體時間。三十天內勞動者沒有得到勞動報酬,也沒有得到用人者支付報酬的相關有效的通知或采取的措施,這時勞動者請求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對用人者作出支付報酬的決定,決定作出即生效,在決定生效后十五日內,勞動者仍就未得到報酬的,就可以認定用人者屬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涉嫌犯罪。而對于用人者轉移其財產、攜款逃匿,則無論以什么樣的理由,只要這兩種情形出現,用人者即涉嫌犯罪,不必經過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這一前置程序。
      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四十五天內,用人單位找各種理由拒付勞動報酬時,惡意欠薪行為產生了,勞動者可以先從幾個渠道來解決:一是雙方協商;二是由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三是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仲裁庭作出先予執行裁決后交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或待作出裁決,然后再憑勞動仲裁裁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四是由勞動監察部門作出支付工資的行政裁決,然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五是勞動者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來說,惡意欠薪通過前兩種渠道根本就無法解決。而通過勞動仲裁、勞動監察部門作出行政裁決后,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程序繁瑣,耗時較長。所以出現很多惡意拖欠工資的農民工為迅速實現其合法權益就會選擇群體上訪,甚至演變成殺死欠薪者及其家屬的極端事件,也伴隨討薪被毆打的惡性事件發生。如果惡意欠薪作為刑事案件予以規范,由公安機關主動介入,進行立案偵查或者由勞動者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取證,最終確定用人者的行為是否達到構成惡意欠薪犯罪的程度,若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則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若尚未達到惡意欠薪罪的入罪條件的,則交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期間,對于用人者轉移財產、攜款逃匿的行為,情結惡劣的,公安機關應當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而在這期間以及起訴至法院期間,用人者支付了報酬并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對用人者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三)惡意欠薪罪的四要件
      對于惡意欠薪罪的認定,需要結合它的犯罪構成,犯罪構成是以人的外在行為和自由意志為基礎,并將二者聯系起來。筆者認為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確定惡意欠薪罪的犯罪構成:
      犯罪客體:筆者認為惡意欠薪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就業者通過勞動獲取自己和自己撫養人賴以生存的基礎----勞動報酬,惡意欠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則恰恰切斷了勞動者應有的生活來源,不僅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破壞了和諧的勞動關系,甚至于激化社會矛盾,誘發群體事件,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惡意欠薪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勞動者的財產權,惡意欠薪行為的犯罪對象是勞動者的報酬,惡意欠薪罪旨在保障勞動者的合法工資收入。筆者也認同另一種觀點,即認為惡意欠薪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而另一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犯罪客觀方面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間的因果關系。惡意欠薪罪的危害行為是指用人者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資而拒絕支付,轉移財產或者攜款逃匿的行為。分作為與不作為兩種表現形式,不作為就是指有能力支付而拒絕支付,是指用人者面對工人的討薪要求,不聞不問,一概放任不管;作為的形式是指轉移財產和攜款逃匿,轉移財產的行為無論以什么樣的借口都應認定為惡意欠薪罪的表現行為,攜款逃匿的行為是用人者攜帶財產并且采取隱藏、躲避討薪勞動者和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行為,這種情形下用人者直接體現了其非法占有勞動者報酬的目的,還有些對勞動者施暴,只要當惡意欠薪的行為致使勞動者重傷或死亡等行為出現就應認定為惡意欠薪罪,就應該由刑法制裁了,因為情節已經危及到了社會共同體的生存。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社會的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即罪過,罪過指故意或過失。惡意欠薪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用人者攜款逃匿、轉移財產就應認定為直接故意;用人者有能力支付而拒絕支付的行為就認定為間接故意。近年來,惡意克扣,拖欠工資的現象很嚴重,并且造成了日趨惡劣的負面影響,跳樓威脅,使得部分學者開始將其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對于故意惡意欠薪的用人單位,用刑法治理也是社會所必需的,它是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它所調整的是最嚴重的社會沖突,從某種意義上講,調整的是個人與國家的沖突,偏向于制裁與預防,但它具有獨立性,用他來規制惡意欠薪行為具有很好的社會效應,也會降低惡意欠薪所引發事件的發生。
      犯罪主體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組織。法人包括國有企業、集團、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個體工商戶等。犯罪主體是表明行為必須由什么行為能力人實施才能構成犯罪的要件。惡意欠薪罪的犯罪主體是用人者,而用人者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單位作為用人者犯惡意欠薪罪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要處以刑罰。
      (四)惡意欠薪罪的罪與非罪
      刑法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惡意欠薪罪的入罪要求用人者惡意欠薪的數額達到定罪標準或者欠薪情節達到犯罪程度。若是數額與情節都未達到定罪標準,說明其危害并不大,當然不認定為犯罪,但可給予行政處罰。
      數額較大的標準:筆者認為勞動者單個人的被拖欠報酬達到三千元或集體被拖欠報酬總額累計達到一萬元及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的標準,也就是惡意欠薪罪關于數額的入罪標準。三千元與一萬元只是定罪數額,用人者拖欠工資的總額為量刑數額。根據總額的多少認定用人者造成的社會危害,從而影響對用人者的量刑。
      情節嚴重的認定:犯罪情節反映行為人犯罪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即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對于定罪以及量刑都十分重要。惡意欠薪罪在行為人拖欠報酬的數額達不到標準時,也可能因為情節嚴重而成立,在惡意欠薪罪成立的情況下,情節的輕重也會影響量刑。勞動者在向用人者討要報酬的過程中,集體組織起來所引發的群體沖突、極端事件,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勞動者討薪不成,用人者態度強硬,甚至雇傭打手威脅勞動者,對勞動者造成輕傷以上的;勞動者因討薪受到刺激,而造成自殺、自殘事件的,這幾種情形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四、結語
      費爾巴哈將人視為自然的存在者,具有趨利避害的本能,人不僅追求快樂而逃避痛苦。以刑法來治理惡意欠薪行為,極大地增加了用人者的違法成本,可以有效的遏制惡意欠薪現象,也能從根本上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看到對于惡意欠薪罪的認定必須嚴格,適用惡意欠薪罪不能任意擴大或縮小,惡意欠薪罪的增加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也是社會和諧的有力保障。


      參 考 文 獻
      1、 楊安峰、張仁傳,“刑法介入是解決惡意欠薪問題的基本保證”[J],科教文匯,2007
      2、劉憲權,楊興培,刑法學專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版
      3、謝萬兵、王遂斌、王之亦,“應追究惡意欠薪者的刑事責任”[J],鄭州日報,2006(08)
      4、陳興良,刑法學教科書之規范刑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5、林友德、周小燕、戴琨美,“惡意欠薪逃匿現狀、原因及對策”[J],知識經濟,2009(02)
      6、中華全國總工會。近期農民工討薪被打事件處理情況[N]。工人日報,20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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