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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90886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

    目 錄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行為要件
    (二)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
    (三)公司章程是對外的信譽證明
    (四)公司章程是公司和自治規范
    二. 公司章程效力的理論分析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行為要件
    (二)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
    (三)公司章程是對外的信譽證明
    (四)公司章程是公司和自治規范
    三、公司章程效力的法律規制
    (一)公司章程的成立效力。
    (二)章程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
    (三)章程的效力范圍。
    (四)效力的高低比較。
    四、公司章程無效的法律后果及救濟方式
    參考文獻

    內 容 摘 要
    現代經濟高速發展,章程作為公司這種主流經濟主體組織形式的重要文件,其內涵與外延的確定、效力的界定,對理清相關公司法律關系、指導實踐企業法務操作,以及提高相關交易法律關系的保障水平和規范水平,具有重大意義。本文立足公司法法理與我國新公司法,結合實踐,論述公司法應當定位為任意法與強行法的融合以及相應的公司章程性質應為如何,解決公司法與公司章程在效力上的關系問題,換言之即是對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生效時間、效力范圍)問題的確定。
    關鍵詞:理論分析 現行法規定 法律規制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名稱、宗旨、資本、組織機構及組織活動基本規則的基本法律文件,是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的股東或發起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在英美法系國家,公司章程通常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章程大綱,一是章程細則。前者主要記載對外關系條款,一般比較簡單和明確,是公司設立、登記的必備文件。后者主要是對調整對內關系的各方約定,一般由當事人、公司自己選擇是否訂立和適用。而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章程一般作為一個統一的文件形式。其內容分為絕對必要事項、相對必要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三類。
     現代經濟,企業的主流組織形式是公司制,而公司的設立、運行和終止都離不開公司章程。故此,我們對公司章程的相關問題給予足夠的重視,是十分必要的。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作為營利性組織,是由人和財產根據規則建立起來的。這些規則既包括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客觀規律,也包括一些人為制定的規則。后者又可以區分為兩類,一類是由契約或者其他形式的協議決定,主要是公司章程;另一類則是由法律加以規定,主要是公司法。在這兩類規則中,公司法是前提,公司章程是結果。換言之,公司章程是根據公司法制定的。
    公司章程,是指就公司組織及運行規范、對公司性質、宗旨、經營范圍、組織機構、活動方式、權利義務分配等內容進行記載的基本文件。其基本法律特征是: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行為要件
    一個公司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要件,即人的要件-股東或發起人人數;物的要件-最低資額;行為要件-公司章程。[3]前二個要件,是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也就是說,第三個要件包括了前二個要件。由此看來,公司成立的三個要件,最終可歸納為一個要件,即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規范性文件,它規定公司組織與經營的最根本事項,如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利潤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等。
    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79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采用列舉的方式作出了規定。從規定的內容看,對公司組織結構與經營管理的最基本問題均作出了規定,如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的名稱與住所、公司的經營范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公司的通知與公告辦法等。
    (三)公司章程是對外的信譽證明
    公司章程作為具有法律意義的重要法律文件,經營范圍與注冊資本是法定的必須記載的事項。該事項對于公司對外進行經營活動,保障交易安全中至關重要的。如公司的經營范圍,對交易能力與資格作了明確的規定,經營者在選擇合作伙伴時,特別涉及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交易更為重要。一般而言,國家對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公司的設立條件,比普通經營事項的要求更高、更嚴格。同時,對于公司取得的資格,在公司存續期間應達到的要求,采取年審或者年檢制度。因此,公司取得了專營或者特許經營的資格,就意味著公司在市場上取得了特別通行證,取得了特權。公司的資金實力,這是交易成功與安全的物質保障,決定著雙方的履約能力。決定交易相對方是否與公司進行交易、交易的大小及是否給公司以信用。因此,公司章程對外是公司最為有力的資信證明。
    (四)公司章程是公司和自治規范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范,是由以下內容所決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作為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顧及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范,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二、公司章程效力的理論分析
    公司規則既包括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客觀規律,也包括一些人為制定的規則。后者又可以區分為兩類,一類是由契約或者其他形式的協議規定,主要是公司章程;另一類則是由法律加以規定,主要是公司法。在這兩類規則中,公司法是前提,公司章程是結果。換言之,公司章程是根據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要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來制定,否則,會產生無效的后果。由此看來,公司章程在公司法制度中據以重要地位,對其基本理論進行探討,很有必要。
    公司章程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行為要件
    公司的設立是一種法律行為,要嚴格履行法定的條件程序,否則就無法達到預期的法律后果。又由于公司的設立必須提供相應的申請書和文件,采取書面形式,因而公司的設立又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公司的設立是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其要件有三,即人的要件-股東或發起人人數;物的要件-最低資額;行為要件-公司章程。前二個要件,是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也就是說,第三個要件包括了前二個要件。由此看來,公司成立的三個要件,最終可歸納為一個要件,即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規范性文件,它規定公司組織與經營的最根本事項,如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利潤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等。
     除了公司章程的內容可以證成,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外,從公司章程與公司章程細則、公司其他規章制度之間的關系上也得到了證明。
    (三)公司章程是對外的信譽證明
     公司章程作為具有法律意義的重要法律文件,經營范圍與注冊資本是法定的必須記載的事項。該事項對于公司對外進行經營活動,保障交易安全中至關重要的,特別涉及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交易更為重要。一般而言,國家對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公司的設立條件,比普通經營事項的要求更高、更嚴格。同時,對于公司取得的資格,在公司存續期間應達到的要求,采取年審或者年檢制度。
    (四)公司章程是公司和自治規范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范,是由以下內容所決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作為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顧及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范,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三、公司章程效力的法律規制
    (一)公司章程的成立效力。
     公司制訂章程時,需要多少股東通過才能成立,公司法并未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只規定:“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此條規定,一般都理解為公司的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但是,本人認為這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如果該條的規定為::“章程應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并簽名、蓋章。”則對該條款的理解就不會產生任何歧義,但該條規定恰恰沒有關于“全體股東”以及“一致同意”的相關表述,這就為歧義的產生埋下了伏筆。其次,對于內容復雜、規定詳實的公司章程,要求每一股東對其中的每一規定都沒有意見分歧是很不現實的,特別是股東人數相對較多的公司則更是如此。
    (二)章程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
    制定章程是為了設立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記的必備法律文件。因此,章程的生效時間應當是公司的成立時間。在公司未設立前或者公司因股東違約而導致公司不能設立的,章程中的有關內容對簽約股東仍然具有約束力。違約股東應按照章程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對于簽約股東而言,章程同時也是一份關于股東為設立公司而制訂的合伙合同,該合同從成立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所有簽約股東都具有約束力。
    (三)章程的效力范圍。
    一般地,根據《公司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公司章程只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與此同時,公司章程的效力也及于公司的債權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經營范圍等內容都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記載并在公司登記機關中登記的,修改時亦同。該登記的效力及于第三人。如果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該變更經公司章程記載并登記,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就不能繼續代表公司。如第三人仍與其發生法律關系,則對公司不產生法律效力。由于章程的公示效力,第三人完全可以通過向公司登記機關查詢獲悉章程中的有關內容,因此,第三人以不知情為由進行抗辯是無效的。
    (四)效力的高低比較。
    1、公司章程與公司法效力的比較。
    公司章程是依據公司法制訂的。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法強制性規范基礎上的自治性規則,是一個公司設立與存續的必備法律文件。對于一個公司而言,公司章程也隸屬法律范疇。相對于公司法而言,公司章程是一個公司的“特別法”。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公司章程的效力顯然高于公司法。然而,其前提必須是,公司章程不得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必須是一個合法的章程。
    2、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效力的比較。
    公司設立協議是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公司股東訂立的關于公司設立事項的協議,性質上屬于合伙協議。制訂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目標都是為了設立公司。由于公司設立協議并非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的必備法律文件,因此,很多公司并不制定公司設立協議。但也不能排除例外。
    在我國的三資企業法中,由于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一樣,都是公司登記的必備法律文件。當公司章程與公司設立協議規定不一致時,按照外經貿部的解釋,應以公司設立協議規定為準。然而,由于公司法中只規定公司章程為公司登記的必備法律文件,而公司設立協議并不需要進行登記。
    四、公司章程無效的法律后果及救濟方式
    關于公司章程無效的法律后果,兩大法系的立法對此有不同的態度。英美法系重民事賠償而輕刑事處罰。如美國《統一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09條規定:“如果本法授權或者要求申報的記錄所載內容失實,因為信賴該失實記錄而遭受損失的人可以從簽署該申報記錄者或被指使代表其簽署記錄,且在簽署時明知該記錄失實的人獲得賠償。”美國《示范商業公司法》第1.29條規定:“一個人如果有意在一個文件上簽署而他明知該文件的某些實質性方面是有錯誤的并且明知這一文件是用來送交州條長官的,則該人便構成犯罪。”而大陸法系則相反,重行政乃至刑事責任而輕民事賠償責任。基于公司法具有強制法和任意法的雙重屬性,公司章程亦然。公司章程無效后,更應強調民事賠償責任,此與商業交易的本質是乃是相符的。在章程無效的法律后果上,應充分借鑒英國公司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有效建立起民事賠償責任制度。以民事賠償責任制度為龍頭,以行政、刑事責任為二翼,建立完整的責任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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