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四川某地一國有企業,部分工齡超過10年直至達到20幾年的女工,向法院遞交了一份“集體離婚”的起訴書。緣由在于企業拒絕了她們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提出的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數日后企業向她們中的大部分人下達了下崗通知書。由于企業有單身職工可以不下崗的規定,這些女工決定和他們的丈夫集體離婚,以在不景氣的地方經濟局面中保住自己的工作。 之前,大慶、遼陽等地的工潮及四川等地的工人罷工,使得工人階級日漸淪為弱勢群體、整整一代人遭受不公正命運的社會現實再次引起普遍關注。一方面企業要減員增效,對應市場競爭的殘酷局面。甚至需要破產清算,退出市場讓各種資源重新得以整合。一方面下崗工人以自己的中年破產和老來無靠,承擔了市場化轉型當中最為昂貴的成本。與此同時,巨額的國有資產卻在內部人和既得利益團體的揮霍、瓜分等腐敗行徑中“倚門回首,人比黃花瘦”。 下崗工人事實上承擔的并非正常的市場風險,而是舊體制下一切弊病所累積的成本。下崗工人被迫在為一個腐敗的體制買單。如果考慮到在國有企業體制內,數量巨大的下崗工人事實上是國有資產的部分和最終意義上的所有者。這一事實也就等于廣大的所有者在為極少數管理者買單。
新左派批評的焦點集中于市場化本身的不正義。而市場主義者則在關注下崗工人的同時振振有詞的將下崗等同于“失業”,振振有詞的強調破產、失業和競爭在市場經濟中的天經地義,并委婉的批評下崗工人存有對國有體制的依賴性。如在關于大慶工潮的討論中,面對人均7萬元的買斷工齡金額,國內不少人便表現出對“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擔心。因為這個人均的買斷金額在國內其他地區,的確是相當之高的標準。據我所知四川絕大部分的市縣,一個工作10以上的職工買斷工齡的金額能夠達到1萬元,已經相當罕見。在我家鄉的國企老職工,平均只能拿到數千到1萬余元。 這也是大慶工潮在國內似乎引不起普遍同情的原因之一。 但我認為,拘泥于市場經濟的話語系統,將無法澄清這一事件的意義。如果我們使用市場經濟的思維來關注下崗職工的問題,將會最大限度的抹煞和遮蔽其中的社會公正。如果我們不能將共產黨體制下的工人僅僅理解為雇員,那么我們就不能同意將下崗簡單理解為失業。因為真正的問題在于,政府意圖在社會轉型中,利用現代法治化的模式,來擺脫意識形態統治留下的政治性債務和非法律的道義責任。這就使得整整一代人面臨被拋棄被犧牲的不公正處境。 今天的公正問題,并不僅僅是市場經濟當中的公正性。公正問題深深地陷在前市場經濟及意識形態統治的陰影下。真正的社會正義問題,是共產黨政權對于鞍前馬后幾十年的幾千萬無產階級的背信棄義。“辛辛苦苦幾十年,一朝回到解放前”,這樣的民謠不僅映照出歷史的輪回,而且飽含了工人階級對于共產黨政權背信棄義的極度失望。 梅因提出關于現代社會轉型的著名論斷,即人類的進步到此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但他考察這一變遷的視域是長達千年的古代法律與社會的漸進過程。所以一個重要的問題被忽略了,那就是一個身份化的權利義務關系轉變為契約化的權利義務關系的過程里,如何確保這種轉變的公正?如何防止權勢者利用從身份到契約的過程,合法的擺脫那些歷史的、道義上的和身份化的義務?然后利用契約的合法性和書面性,來振振有詞的抨擊弱勢者對于身份化時代所殘留的權利義務的懷念和堅持? 而在今天這樣一個身份關系迅速轉化為契約關系的時代,我們應當拒絕以契約的合法性來為擺脫身份化義務的無恥行為施洗。我們應當提醒自己一個契約時代的話語系統所具有的斬斷歷史淵源的特性,從而跳出失業、破產和勞動合同這樣的現代概念,回到一個烏托邦世界的創世之初,去發現被遺棄的社會公正。 亞倫在梅因《古代法》的導言里提出一個疑問,究竟有沒有“從契約到身份”的相反過程發生過?我們不知道在人類社會的自發演進當中是否有此可能,這也是梅因得出他的結論時保持了審慎的原因。但我們明確的知道在一個積極建構的暴力革命當中,這一過程事實上至少發生在20世紀中葉共產黨中國創立之后。1952年天津和北京兩家證券交易所正式停止交易,到1956年基本完成國有化為止,契約化的勞動關系和現代企業制度徹底退出大陸,被一個高度身份化的國家干部人事制度、工資級別制度和離退休制度所取代。 這正是一個從契約到身份的逆反過程。一切權利義務關系都是身份化的,沒有在黑字白紙上留下半點證據。工人被憲法規定為國家的統治階級。但我們不知道“統治階級”這個概念在現代國家架構中到底意味著什么?因為工人階級在法律上并不具有進入國家機器的人事特權,盡管事實上絕大部分的高級官員都出身于企業。工人階級也并不具有財產權上的優越性,因為國家企業名義上叫做“全民所有制”。所有人的份額理論上都是平等的。工人與企業的關系是一種經過了意識形態美化(工人是企業的主人翁)的準奴隸關系。工人們的薪水是由國家單方面以行政法規的名義確定的。工人應得的起碼收入有一大半都被拿走了,用于高投入和高積累的工業化建設。
在一個20世紀的名義上的現代國家,之所以可以這樣大規模的剝奪勞動者起碼的勞動收入,它的合法性的可能建立在兩個方面,一是工人階級虛假的的統治者地位。一是國家因此承諾了工人從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的非貨幣化的福利,以及勞動的機會。用學者溫鐵軍的話說,國家通過對城市人口身份化的全程保障,以“許諾未來”而低成本的換取了勞動者的幾乎全部剩余。 但這一切都并沒有寫在一紙契約之上。這一切只是革命家口頭的非法律化的承諾。當這一承諾被無恥的違背時,你不可能拿著“工人是企業的主人翁”這樣的標語到法院打官司。一個技術化的法院的價值理念無法應對一種意識形態化的政治義務。從80年代中期開始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時開始,拉開了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回歸過程。也拉開了一個背信棄義的過程。因為政府在原先身份化關系下的義務,并沒有寫入契約化的勞動關系之中。政府作為國有企業法人化之后的資方,并沒有意圖要以貨幣化的手段將它的義務(即它剝奪工人幾十年的資金借入成本)反映在它和工人的勞動合同里。反而在這一契約化的過程中,政府不斷的借著法治化的概念,來擺脫它身上直從拉娜出走之后,直從殺人^造**的那一天起就注定必須去承擔的歷史責任。
這就好像奴隸原本是奴隸主的財產。奴隸主只需要付出極小的薪水去購買奴隸的勞動,但奴隸主也因此承擔了對奴隸的人身保護、疾病治療和提供住房、提供勞動機會等身份性的義務,F在奴隸主忽然說我們之間要契約化了,但奴隸主并不因此在合同里提高奴隸的薪水,卻借著契約化這一說辭取消了他對于奴隸的一切歷史責任和歷史欠債,還要在薪水中扣除住房的租金。也許在三個月之后,就可能依法解除與成為了工人的原奴隸的勞動關系。 如果奴隸有意見,我們就批評他們的依賴性,批評他們不懂得什么是自由。 盡管我極不喜歡使用道德化的褒貶,但我還是堅持認為再沒有比這更加無恥的背信棄義的事情。以住房為例,政府在90年代中期曾經一度提出住房分配的貨幣化,這本是一種光明磊落的從身份到契約的過渡,用貨幣化的工資分配來代替原先非貨幣化的身份義務。但在90年代后期國有企業普遍虧損和經濟增長減緩的困局中,政府毫不猶豫的選擇了在貨幣化分配遠遠尚未實現時,就斷然取消住房分配。意圖推動房地產業以拉動內需。由于缺乏民主化的制度博弈和各種利益的有效伸張,上千萬人的利益就如此輕易的被犧牲了,人民必須用后20年的辛勤勞動和厲行節約去換取一套前20年被剝奪了的、原本屬于自己的商品房。 政府一方面以法治化的進程逐步擺脫對于職工的歷史責任,另一方面又以契約化的稅收概念與民爭利,進一步加劇了對于勞動者群體的剝奪。2000年和2001年兩年,GDP的增長保持在7%,而政府稅收在這兩年竟然增長了將近50%!從1996開始的整個九五期間,有數千萬人職工下崗,全國職工和城鎮就業人數的總體增長率為負數,而政府稅收的增長是108.2%。換言之,在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轉化過程中,政府依然保持著盡量剝奪勞動者剩余、以集中力量推動政府主導型經濟的極權思路,在經濟陷入困境的5年間,政府從經濟進步中分享的利益份額明顯超過了勞動者群體,從而加劇了廣大職工的弱勢群體地位。 這些從國民收入中拿走的錢非否再分配給了勞動者,是否主要用于政府承擔對職工的歷史欠債了呢?以醫療為例,政府衛生費用占財政支出的比例在90年代后逐年下降,遠遠低于8%的最低立法標準。改革開放20年,政府的衛生支出占社會衛生總費用的比例以每年一個百分點的速度下降,職工的個人衛生支出比例則以每年二個百分點的速度增加。今天多數退休職工的工資和所享有的醫療保障根本無力承擔其醫療費用。即便不考慮政府對于職工剩余的長期剝奪和對醫療費用的歷史承諾的特殊國情,我國居民衛生支出的基尼系數(即衛生費用總額集中到個人身上的程度)也高達0.46或0.5,超過我國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也遠遠超過國際規定的0.4的臨界點。世界衛生組織因而在2000年底將中國列為全球衛生財務負擔最不公平的國家之一(全球188名,倒數第四)。 中國在1995年才開始正式推行養老金社會統籌,到2002年底,預計納入社會化管理的退休職工才能達到1千萬人。而在這之間的數年間,就有幾千萬工人下崗,他們中的大多數分別工作了10數年到20幾年。因為在非契約化的關系中,政府所承諾的非貨幣化的保障和職工的工作崗位和單位體制完全相連,而下崗就意味著在領取了幾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之后,前20年被剝奪的原本屬于自己的財富(其中一部分被推遲到退休之后以退休工資的形式領。┚屯耆チ。然而這種極度非正義的體現形式,卻是一份法律化合同關系的正常解除。因為他們的絕大多數都在90年代初期和單位簽訂有5年期到10年期不等的勞動合同。 國有企業風起云涌的破產倒閉,更是將廣大工人推入非正義的境地。在國企遠遠沒有成為一個獨立法人之前,企業的經營直接受制于政府,而工人們被剝奪的利益也都以利稅的形式上交給了政府。這一利稅的比例曾經長期高達50%。直到1995年,國企產值僅占制造業總產量的47%,上繳的稅收卻仍然高達71%.應該說構成今天國有資產的一大部分,是國企職工幾十年間無償奉獻給國家的血汗所凝聚的。而在國企因經營不善、產權混亂和腐敗橫行而普遍面臨破產的時候,企業的資產已經被消耗殆盡。這時候國家卻大言不慚的根據已經契約化的法律關系,要求企業以自己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去承擔有限責任。而這個錢連安置職工和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也不夠。所以國企的破產就不僅僅是企業和地方政府企圖擺脫銀行債務的手段,更成為了政府借此擺脫對職工歷史債務的“合法”途徑。
對于歷史道義的負擔,執政黨高層和中央政府出于政治上“安定團結”的考慮,也不乏花錢買穩定的心思。但一方面隨著近年來財政危機和經濟困局的壓力,一方面則順從于權貴資本和既得利益集團迅速擺脫包袱、熱衷于資本經營的意志,加上抓大放小思路下因地方政府和中央不平衡的責任分擔從而刺激地方政府千方百計的賴帳。從90年代后期以來,斷然犧牲幾千萬國企職工的利益,就成為了一切政策選擇時越來越明顯的傾向。一個缺乏民主的決策和立法機制,再次體現出它漠視個體利益的特性。一個利益多元化的市場經濟卻配以一個不允許各種利益發出自己聲音的政治體制,注定將在任何社會利益沖突和經濟困境中背離起碼的社會公平。 重要的不是缺乏對弱勢群體的關心,而是弱勢群體缺乏有效伸張自己的機會和制度化的手段。我們如何防止一個社會忽視和扼殺某個群體的利益,不是希望于一個意識形態政府的高調和三令五申,而是希望于一個各種利益可以進行政治博弈的民主體制。幾千萬之巨的職工,到底是怎樣成為弱勢群體的?歸根到底是因為他們不能組織自己的工會,不能創辦自己的媒體,不能罷工,不能建黨,不能影響立法,不能推動司法。除了井噴式的工潮之外,一個高達幾千萬的人群,在我們這樣一個以無產階級統治自居的社會,竟然沒有任何制度化的途徑可以去表達自己。 一個不能有效伸張自己的群體,就注定是背信棄義者決定犧牲和放棄的羔羊。 90年代早期許多企業嘗試“買斷工齡”,,國務院曾經明令禁止這一可能對工人不利的做法。但96年之后,中央政府就半推半就的默認了這一做法,默認了所有對于職工極不公正的明碼標價,通過這一標價,將所有負債一筆勾銷。政府在國企破產時也曾將解決職工的再就業和其他安置問題放在首位,也有諸如再就業減免3年行政性收費等優惠政策頻頻出臺。也自90年代后期起,在強調競爭和市場的概念下,國企進入一個出售和破產的浪潮,相當部分的下崗職工就是在這一破產和清算的高峰中失去了工作和幾乎一切社會保障。 但在法律的名義下,卻沒有人可以說這種一筆勾銷是非法的。職工應得而沒有得到的東西,也就是今天的法律根本無法確認的東西。一個背信棄義的年代,也就是從意識形態統治的晚期,到一個憲政體制的開端之間的年代。幾千萬人的利益,在一種前不著村、后不著店的秩序里掙扎。前面的意識形態將他們拋棄了,后面的憲政民主又還遙不可及。我們因而實在無法將他們的利益放在一個明確的名義下來觀照,因為他們的利益和被拋棄的社會正義,徘徊在人類社會截然不同的兩種產權和社會制度之間。換言之,這種利益似乎正在失去現實中的邏輯合理性。 真正的問題是一個原本藐視任何法律和財產權原則的、以無限責任起家的革命政黨,在什么方式下才能夠選擇躲在法律的背后承擔有限責任,而將那些自愿或不自愿的追隨者扔進歷史的垃圾桶,將幾千萬人排除在社會財富的增長進程之外? 換言之,就是從身份到契約、從革命黨到執政黨、從無限責任到有限責任,這種種轉變如果是必要的,這種種轉變應當如何完成?我們在什么樣的程序下才可以承認那個原本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人,從今天起就只承擔有限責任了? 在這里存在一個繞不過去的程序。如果革命黨繞過了這個程序,而直接訴諸于法治社會的概念來擺脫其與工人階級的身份關系,那就是不折不扣的背信棄義。我們就應當拒絕用法治的話語邏輯來為合法性驗明正身。 這個繞不開的程序就是憲政制度。就是一個各種利益都能夠得到伸張和博弈機會的民主制度,一個獲得程序公正保障的立法過程。這是唯一可以免除“從身份到契約”過程的不正義性質的方式。如果共產黨一方面堅持意識形態化的政治制度和對于公共權力和制度變遷的高度壟斷,另一方面又在市場化的壓力下訴諸于現代法治的概念和邏輯,來擺脫自己對于幾千萬“同志”的歷史道義責任。這之間社會正義的巨大斷裂,和對共產黨自身統治合法性的摧毀,就都將是致命的。 而這種斷裂決不是依靠“三個代表”之類的意識形態神話可以彌補的,共產黨的極權統治如果注定要退出歷史舞臺,在退出之前,就算對不起任何一個社會群體,也不應該對不起工人階級。共產黨人如果還由一絲良知和歷史的責任感,就該砸鍋賣鐵,把股市上幾十年的國產資產全部賣掉,也應有勇氣將這一代人的生老病死承當到底。從另一個角度說,如果歷史的重負始終要放下,共產黨政權重建合法性和實現權利義務關系契約化的唯一途徑,也就是實現憲政。沒有憲政制度,法律就沒有足夠的說服力。沒有憲政制度,下崗就不能等同于失業,工人和國家之間就不是什么勞動合同關系,國有企業承擔獨立法人的有限責任就是恬不知恥。 只要有市場經濟,老百姓之間的契約就可以是合法的。但在政府和老百姓之間,光有市場不夠。沒有憲政這一份大契約,其他的契約就失去了理直氣壯的資格。一個革命政黨如果沒有在政治上先和他的臣民契約化,就沒有權力在經濟上和他的臣民契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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