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因其突如其來地發生,活生生地存在而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其與調整民事關系的重要法律--合同法也自然而然地發生了關系。非典在合同法上主要涉及"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兩個知識點。搞清楚這個問題,無論是對于理論研究還是司法實務均有幫助。 例:甲2003年4月在北京市租賃了一個門面房作餐館,月租金10萬元。但剛開業十余天,遇政府通告"非典"流行,客流量銳減,甲現想終止租賃合同,但合同中訂有違約金條款,現向律師咨詢。你作為律師,給予其的法律意見是什么? 本文擬按以下思路展開: 一、 概說 二、 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背后的理論支撐 三、 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區別聯系 四、 中國司法體系的新實踐問題 五、 其他 一、 概說 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是民法學理論上的兩個概念。不可抗力,即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情勢變更,簡單地說,為發生了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事件。 二、 兩個概念背后的法理支撐 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都屬于"合同信守原則"的例外發展。情勢變更制度,為大陸法系傳統的理論;不可抗力,則屬于英美法系合同挫折理論的內容之一,應當說,合同挫折理論包括了不可抗力制度與情勢變更制度。
三、 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區別聯系 1、共同點: (1)二者的事實構成均具有外在性、客觀性、不可歸責性和不可預見性;(2)二者都適用于合同關系存續期間;(3)二者對合同的履行均有重大影響;(4)二者均能導致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2、區別點: (1)客觀表現不盡相同:不可抗力主要表現為"天災人禍";情勢變更主要表現為社會經濟事件的巨大變化,但二者范圍有一定重疊。一般說來,如果某一事件發發生,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它構成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履行不必要,則構成情勢變更。 (2)對合同影響不同。 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情勢變更造成合同的履行艱難或者成為不必要,或者履行后會造成雙方利益的嚴重失衡。 (3)目的不同。 不可抗力制度主要是免除或減輕當事人的責任,作為一種法定的免責事由;而情勢變更主要是解決公平問題。它雖然也能免除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責任,但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合同得以繼續履行。 (4)權利性質不同。 不可抗力制度下,當事人的解約權為形成權,即履行了法定的舉證、減損、通知等義務后,可以徑行解除合同,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作出決定。但在情勢變更制度下,必須征得對方同意或求助于法院。 (5)適用范圍不同 不可抗力制度可免除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而情勢變更僅得適用于合同關系。 (6)程序效力的不同 不可抗力可引起時效中止,而情勢變更不可。
四、 司法實踐的新問題 1、定位 非典,被定位于甲類傳染病,對于交通、旅游和、餐飲等行業造成了巨大的沖擊。題述租賃案例僅是其中之一。在司法實踐中,非典應當如何定位?準確地講,應當定位于"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 由上述論點可知,非典似乎更符合情勢變更的范疇,因其造成的并非合同實際上不能履行,而是如果履行,會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在此種情況下,按照大陸法系的理論,合同相對方應當行使請求權,履行"再交涉義務"。如無法達成結果,可向法院訴訟要求變更。 然而,筆者認為,一客觀事件歸屬于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不可絕對而論,要結合理論與具體的案例進行分析。從定義上看,非典疫情是符合"不可預見、不可避免"這兩條定義的了,除非有證據證明相對方知情(由于職位等原因),否則這兩點是適用無疑了。至于是否"不可克服",則是定位的關鍵。所謂"不可克服",與期限是密切相關的,在目前的情形下,科學界尚未克服非典的有效方法,甚至連防止非典傳播的方法也只是經驗作法,并無科學依據。但是,判斷是否"無法克服",必須與合同期間以及履行目的相聯系。有些合同,如會展合同等,履行期已到,而政府強令不得集會等,明顯已經屬于"不能履行"的,應當列入"不可抗力",相對來說,會展期限未到,季節性不強的合同,如一方當事人主張,可列入屬于情勢變更下予以考量。 2、法務實踐 情勢變更制度在我國統一合同法第三稿、第四稿、第五稿中均有體現,然而最終立法并未被采納。于是,在司法實踐中,遇有類似非典這樣確須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案例,便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問題。 對此,筆者建議,在律師與法官的實務中,凡應當定位于"不可抗力"的案例,依法出具法律意見或進行裁判;凡應當定位于"情勢變更"的案例,按照其上位概念"公平原則"、"誠信"原則,按照一般的法理予以裁判,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五、 其他 1、在理解與非典相關的"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相關的民法理論中,還要注意與"顯失公平"、"緊急避險"等的鑒別,這些情形均有可能在司法實務中出現。 2、值得注意的是,非典作為一種惡性傳染病,"不僅是中國的,也是世界的",如果讀者能夠注意收集國內、港澳臺、英美,以至其他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判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國法學界近年來不乏借鑒和吸收兩大法系成功立法的表現,相信的類似理論與實踐互動也會有其價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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