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還在進一步的發展過程中,因此訴訟范圍不宜過分寬泛。但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應當與我國的《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相適應,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其必要性表現在(1)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憲法地位決定了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受案范圍,保證法院審判權的完整性。(2)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但這種法制并不排除法院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⑧(3)從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共性及其在行政管理活動中運用的實際情況出發,決定了抽象行政行為應接受司法審查監督。⑨(4)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無審查抽象行政行為職權,便無從審理行政案件,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5)根據WTO有關司法審查的規定,成員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如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將納入到法院的司法審查范圍;部分終局行政裁決行為將納入到法院的司法審查范圍。這些都要求我國的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應當進一步得到擴展。
此外,外國的經驗也為我們提供了可借鑒的范本。例如,法國行政法院可以受理公民對條例質疑的案件,利害關系人如果認為條例違法,可在條例公布后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越權之訴,請求撤銷不合法的條例,也可以在任何時候在其他訴訟中,主張條例無效,對本案不能適用。⑩日本行政法學者認為撤銷訴訟是請求撤銷“屬于行政廳處分及其它權力行使的行為”,這些處分就包括直接具體地決定國民權利的法令及條例,但這些法令和條例必須是具有“紛爭的成熟性”,即已至最終決定的終局階段。對于英美國家來說,有所謂的“推定可審查原理”(Theory of assumption of reviewability),即凡是法律和司法判例不排除審查者,都可以推定為法院可對行政機關的任何行為進行審查。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認為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應將抽象行政行為適當的納入受案范圍,加強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進一步保障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督促行政主體在作出抽象行政行為時能夠依據法定的職權、法定的程序。降低抽象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和不合理性。這同時也保證了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復議法在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規定范圍上的一致,保證了法律規范的統一性。
此外,我國還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立法監督。我國《立法法》第88條中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和撤銷下一級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注釋:
① 馬原主編:《行政審判實務》,XX師范大學出版社 1993年版,第51頁。
② 應松年主編《行政行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55頁,方世榮《論具體行政行為》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88-90頁。
③ 參見《經濟日報》199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