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語 這里我所考察的東西與民法似乎有點不沾邊兒。然而,追問源于困惑。我在這里想要解答的就是這樣一種困惑:人們在什么樣的思想指導下發現和應用了精神損害賠償來救濟自己的權益。我想,這并不能僅僅歸結到利益的需求上。世俗的需要是肯定的,但這里是否也蘊涵著一種超驗的東西呢?我尋求就是這樣的一種理想的理念沉思-一種具體的制度背后所蘊涵的哲思。 二、精神權益與人的完整性 權利具有一種客觀存在,它發自于人的真實本性,就象與之相應的自由也出自人的本性一樣。它們是人類力量的展現,也是運用理性智力獲得自由的能力展現。關于自由的權利實際上就是自我實現的權利,即保持完整的人的權利。權利與人性中正受到禁止或挫折的方面有關。權利是規范性的,它與特定社會中人的 觀念緊密相聯。每個政治社會都將依據其價值觀和信仰來確定權利的范圍和順序,從而確定一個社會的(游戲)規則。對于一種憲政秩序的安全和存續來說,確保這個最深處的自我比任何邊界和任何秘密都更加的生死攸關。一個人尊嚴的核心在于他的確信信念和信仰。承認人擁有其固有的尊嚴,并因此有權獲得實現其生命潛能的機會。 三、對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精神權益的保護
這是一個涉及國家損害賠償的問題,但首先是對行政權力的限制問題。政府是否應該在給私人帶來非財產損害的時候給予撫慰金賠償呢?例如,美國政府的隔離教育政策,使那些黑人產生一種社會地位低下的自卑感,這種感覺會影響他們的心智并永遠無法克服。政府也許會以各種集體的公眾的名義來為自己辯護,但無論如何政府都負有嚴格責任以使弱者享有對抗強者的權利。那些因此政策而受到身心傷害的黑人能否向政府主張精神損耗賠償呢? 四、對司法權的制約與精神權益救濟的實現 權益的救濟需要法律的規定,但其實現在更依賴于實際操作的法官。然而由于精神損害賠償的特殊性,即主觀色彩濃重,所以一般認為法官的情境感覺(situation sense)在任何時候都是需要的,也就是說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將發揮主要的作用。但是,沒有約束和限制的權力在現在文明社會被認為是危險的,這不僅僅是針對行政權而言,對于所有的權力皆如是。于是對于這一司法權,人們努力尋求發現一種盡可能合理的限制。而在現在社會人們所發明的權力限制方法是有限的。主要有:(1)程序上的限制,在對各種可能的選擇謹慎的加以權衡之后精雕細刻出的程序。(2)法定限制,直接的規定以立法者的理性為基點。(3)遵循先例的原則的貫徹。讓法院自己來約束自己。司法權自由裁量的客觀化。 五、市場、價格與損害賠償 憲政理念是當今各國追求的法治國家的基本價值指向。發源于西方的現代憲政有一定的宗教基礎,但也更因為市場,這一利益角逐的環境和土壤的存在。市場與宗教是西方憲政發育的不可或缺的兩個基因(此可參閱《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法律與革命》三本書,皆有中譯本且容易尋得)。然而,在關注市場因素的時候,我們同樣的也認識到人本身的主體性,恰如康德曾經盡力闡述的,人從來都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因此,才會有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尷尬和兩難境地。我們不能不想,如果所謂的精神痛苦同樣的能在市場中獲得定價,那么事情要好辦的多。然而,事情恰恰并非如此,因為人們對自己的珍視,市場在這里被排除了,人們只有另外尋求一種方法來解救自己。然而,卻可以清楚的看到離開了市場,人們對一些事情的解決是艱難和苦惱的。精神或肉體上的痛苦無價,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和予以計算,但無論如何,人們是在用金錢來彌補這些人性的挫折和禁止的。只是這種衡量并沒有進入市場,是一種法律的直接的排他的裁決。無價指沒有(市場)價格,這與用金錢衡量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價格是經由市場交易形成的,有交易有競爭才有正常的反映價值的價格。而人的精神權益是不能交易的,因此也就沒有價格。所以,我認為,說精神權益無價沒有作物,但說不能為金錢所衡量卻是不恰當的,只是不能由經由市場來進行金錢衡量,因為讓社會中保證公正的最后防線-法院根據一定的情勢對精神權益損失進行金錢利益的判斷填補確是人們的實際選擇。談到這里,我們似乎到達一個純粹經濟學的問題,即金錢(貨幣)的功能問題。當我們說到價格的時候,實際上指的是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的交換的功能;而在談到用金錢衡量的精神或肉體痛苦時,則指的是財富,用貨幣表現的一般抽象的財富。當我們通過判決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時,我們并不認為是為這種精神權益指定了價格,或者是用金錢來購買這種權益,而認為是一種利益損失的填補。我同意使用“金錢衡量”這一語詞還是會使很多人感到不舒服,他們還是在擔心自己會被金錢吞噬,也許將金錢換成更為抽象含義更加寬泛的財富人們會稍微安心:即將精神權益視為自己的財富的一部分,然后在精神權益財富受到損失的時候用金錢形式表現的財富予以填補。
當我們將損害區分為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的時候,所預設的前提是將我們人所享受的利益分為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然而利益所指的是什么呢?在物質文明高度發展的現代社會,人們是如此習慣于將利益與財富、金錢、市場相聯系,所以在討論這一問題時,我們不得不進行一番語詞上的澄清。這里似乎存在著一種哈耶克所稱的“語詞的毒害”,是金錢(物質)占據了我們太多的(精神思想)空間。那么,一方面要談精神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又要保持自身的高潔,就必須澄清利益或財富的非金錢意義,而且應該著重強調這一含義。 六、結語 語焉不詳也許就是用來形容我以上的文字表述吧。首先,從該制度的產生的角度,我是用一種批判的觀念來審視的(這種對物質技術發展的批判的觀念源自盧梭以及后來被人們貼上存在主義或后現代主義標簽的思想)。我發現人們由于文明的發展而逐漸認識到自身利益的多元和豐富,但是伴隨著社會技術進步與物質文明的發展人的精神家園卻顯得殘弱,這樣人們便不能不努力發現保護自己的方法或工具,于是權利體系中便豐富了精神權益,法律制度便中出現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簡而言之,就是說該制度是人們在現在社會不斷受到傷害的結果。但是我并不認為因為受到傷害就要退縮,所以我也尋求新的合理的好聽的解釋,于是該制度的出現被認為是人的自我完整性的要求和主體覺醒的表現。這似乎是一種人本主義的東西。然后,對于該制度的實踐,我從權力制約的角度來發言。第一是行政權力的制約,第二是司法權,主要表現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最后,我在考察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時不能不想的。這部分似乎是在摳字眼,但只要想一想維特根斯坦的思想也許就不會認為這是多余的了。人們是固執的,萬幸的是還能擇善固執。所以苦惱總會有,努力和辦法也總會有。在現世人們無法擺脫世俗的欲求,同時人們又渴望從遙遠的上帝引來神圣之光,于是人們踏實的做著,但也真誠的為自己的所做懺悔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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