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筆者認為,正確認定挪用公款罪應當注意劃清以下幾個方面的界限。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1、對挪用公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以5000元 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不受挪用時間長短的限制;2、對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一般以挪用數額較大即挪用1萬元至3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不受挪用時間長短的限制;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也是以挪用數額較大即挪用1萬元至3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但同時還受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限制。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已經全部歸還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挪用公款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后,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只要屬于依法應予追訴的,仍應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4、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防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定罪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掌握,即以5000元為定罪的數額起點;5、國家工作人員將所承包、租賃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資金挪用于承包、租賃項目以外的其他用途,歸個人使用,致使承包、租賃合同不能兌現的,應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有相似之處,主要區別在于:1、犯罪客體不完全相同。就對財產的侵犯而言,前者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權與使用權;后者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整體。2、犯罪的對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則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3、犯罪行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暫時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4、犯罪故意內容不同。前者以暫時占有、使用公款為目的,具有歸還的意圖;后者以永久性不法所有為目的,不具有歸還的意圖。因此,對于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應當依照貪污罪定罪處罰。 三、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主觀方面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挪借、使用單位資金的目的;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單位資金的行為;在行為方式上都包括三種情況:即挪用資金“超過三個月未還”型,挪用資金“營利”型,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型。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主體有別。這是兩種犯罪的本質區別。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只能由非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如果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的,應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2、犯罪對象及侵犯客體有別。挪用公款的犯罪對象是公共款項,其中主要是國有資金;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是非國有單位的資金。 四、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此兩罪的犯罪主體都是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都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其犯罪對象都是公共財物;都表現為將公共財物挪用他用,同屬于挪用犯罪;挪用行為都利用了職務上便利。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與犯罪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以及國家廉政制度建設,其犯罪對象一般情況下只能是公款。挪用特定款物罪主要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以及民政事業工作程序,其犯罪對象僅限于救災、救濟、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款物。 2、客觀要件有所區別。挪用公款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公挪公用”,其款項挪用于其它集體事業。 3、犯罪主體有別。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體是經手、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員,而且往往是對特定款物具有支配權、調撥權的領導人員。 4、主觀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多數是用于營利,而且歸個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目的則較為復雜,有用于生產性建設,有用于社會公共事業,有用于消費性支出。且挪用特定款物是為單位使用。 五、挪用公款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有權合法借貸本單位款項的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負責人,將款項借貸給個人后由于無法追還而造成公款重大損失的行為,介于挪用公款罪與玩忽職守罪之間。要區別其行為性質,則要把握兩罪的本質特征。挪用公款罪的本質特征,是挪用公款給個人使用。玩忽職守罪的本質特征,是由于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區別上述行為屬于何種犯罪時,可以從四個方面分析:1、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謀取私利而故意“借貸”,還是由于在工作中馬虎從事、疏于嚴格審查把關而借貸行為。2、行為人是違背職務要求,擅自挪借公款,還是有合法借貸權的借貸行為。3、是秘密的私下個人交易,還是公開的行政職務行為。4、是采取涂改帳目、不同程度的掩蓋事實真相的欺騙手段,還是形式上、手續上都不含有虛假成分的借貸行為。對于出于謀取各種私利動機,形式上合法,實質上越權的挪借公款供個人使用的行為,應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反之,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應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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