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是一種專業化程度很高的職業 在現代社會中,法律是一種專業化程度很高的職業,它與醫師、建筑師、會計師等類職業一樣,都需要在大學教育基礎上進行系統的專門的職業訓練后,才能進入其職業,擔負起職業所要求的職責。 法律職業作為一種高度專業化的職業,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學術流派、價值標準和各種制度規定在內的法律知識體系,以及從事法律職業必須具備的高度專業化的法律思維、法律意識、法律語言、法律方法、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信仰和法律倫理等等。與這種基于職業的特定內涵和特定要求而逐步形成的法律職業相適應的是專門從事這一職業的法律人(法律家、法律職業共同體)和法律人才培養體制。從事法律的人員一般有三類:一是應用類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二是學術類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師和法學研究人員;三是指法律輔助類技術應用人才,主要職責是輔助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工作。此外,還包括立法人員、仲裁員、公證員等。法律職業分工和職業結構的形成及其演變,主要是由社會發展階段和社會形態決定的,同時,也是隨社會分工的發展和人力資本理論的廣泛運用逐步發展而來的。 二、法律人才的培養體制具有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的雙重性 與法律職業的特殊性相適應的是一套由不同階段的教育培訓制度相互銜接共同構成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即教育培訓制度的總和)。觀察世界主要法治國家,法律人才的培養體制主要包括:一是法律的學科教育(一種科學教育、人文教育與法律專業教育的混合體);二是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司法考試);三是統一的法律職業培訓(通過司法考試后,進入法律職業前進行的以法律職業精神和法律職業能力為主要內容的職業教育和訓練);四是終身化的法律繼續教育(開始法律執業之后,每年都必須接受的繼續教育)。各國法律人才培養體制的不同之處在于內部結構具有不同的組合方式,如中國和日本的法學教育是一種學科教育,美國的法學教育是一種以法律專業教育為基礎的律師職業教育,德國的法學教育則是法律學科教育與法律職業培訓相互連接、一體化的培養體制。由法律職業的特殊性所決定,法律人才的培養不論在普通法系國家還是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從業人員的培養體制都具有二元結構或雙重性。即都是由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兩大部分構成。但由于各國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考試制度和司法官遴選任用制度的不同,二者有的分開,有的合一,有的則既分開又相互銜接呈現出不同的模式和特點。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廣泛影響,隨著法律執業的全球化進程加快和信息網絡化發展,對各國教育的改革、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法學教育的國際化和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的一體化已成為當今各國法學教育的共同選擇。 三、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培養應用類法律人才 法學教育具有的深刻的職業背景決定了法學教育是一門應用性學科,具有較強的政治性、社會性和實踐性特點,法學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培養應用類法律人才。可以說,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從一開始就有著不解之緣,法律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經之路,法律職業只對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開放。法律職業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是現代法治國家最重要的傳統和特征。沒有法學教育就沒有法律職業,法學教育和法學學術的發展和完善將鞏固和促進法律職業的建構,正是通過法學教育培養和訓練了法律職業者所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從根本上講,法律職業決定了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培養規格、培養要求和培養模式,決定了法學教育的布局結構和辦學層次,決定了法學教育改革發展的方向和內在動力。 四、法學教育的二元結構 法律職業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職業的專業化、職業化和同質化的基本要求,決定了法學教育具有二元結構性(或雙重性),主要表現在: 法學本科教育的二元結構(雙重性)。作為一個完整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法學教育既包括通識教育,又包括職業教育,正確處理二者的關系,是法學教育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在這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將二者分割開來,對立起來了,以致出現培養出的學生不會起草合同,不會辦案的反常現象,其原因就在于單純強調通識教育和綜合素質的培養,在法學本科教育制度內外都缺乏必要的職業教育和訓練,不得不等法科畢業生進入法律職業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當然也有的反應過度,把職業教育硬擠進本科教育階段,這種錯位的結果又影響了學生系統學習和掌握法律職業所必需的法律學科體系,同樣影響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的內在聯系或企圖在四年時間內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訓任務,使二者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聯系。當前,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將有助于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 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二元結構(雙重性)。法學教育不僅要為法律職業培養后備人才,而且要面向全社會,培養法治國家的建設者和管理者,培養各行各業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盡管法學教育培養目標、培養要求和課程結構、教學內容之間是一個邏輯結構,但法學教育培養目標、培養要求的一元性與法律畢業生服務面向的多元性之間仍然存在著一種不統一的非均衡關系。
法律人才培養體制的二元結構(雙重性)。法律人才培養體制不僅是我國教育制度的組成部分,同樣也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鑒于法律人才是建設法治國家的第一資源,法律人才培養體制在為法律職業培養后備人才和提供各種法律教育培訓服務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而其本身已成為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培養、遴選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法律人才的培養工作不僅要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循高等教育規律,而且還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依法治國方略和政法工作的方針、政策,主動適應法律部門的需要,培養出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等法律規定的合格的法律人才。這從根本上講是因為,在我國,政體的統一性決定了法制的統一,而法制的統一性不僅決定了法律職業的統一,而且在客觀上要求并引導著法學教育的統一。 法學教育宏觀管理體制的二元結構(雙重性)。法律職業的特殊性不僅決定了法律人才培養體制的特殊性,而且也確定了法學教育管理體制的特殊性:一方面作為國民教育的一部分,法學教育中的通識教育(即普通高等法學教育或法律學科教育)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宏觀管理,對高等教育的共性部分提出普遍適用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人才培養體制作為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法律職業部門有責任對其進行業務指導(這種行業指導是一種典型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據我國憲法第89條的規定和國務院“三定方案”,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國家的司法行政職能部門,肩負著指導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的重要職能)這樣,由教育行政部門的綜合管理與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業指導構成我國法學教育的宏觀管理指導體制的基礎(任何一方越俎代皰,包攬一切,均不符合其雙重屬性,也不能勝任其職)。加上法學院自身成立的行業組織(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的自律性管理,三者的有機結合,共同形成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教育宏觀管理機制。除此之外,法律職業部門還負有管理指導、組織協調和統一開展法律職業教育、職業培訓的職責。從目前的發展趨勢看,隨著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的一體化發展和法學教育國際化辦學進程,尤其是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實施,法律職業部門在法學教育的改革發展中將更加發揮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這在世界法治發達國家中均是如此。 五、抓住建立和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機遇,進一步完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期以來,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造成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脫節(二者之間失去制度聯系)和法律學科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的脫節,其結果不僅造成法學教育的混亂,而且影響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 鑒于司法考試與法律學科教育、法律職業培訓和法律繼續教育的根本目的和宗旨都是為了培養造就一支專業化、職業化和同質化的高素質法律家隊伍,因此,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于完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它對法律的學科教育將發揮積極的橋梁作用 (如建立溝通交流的制度和渠道),導向作用(形成良性互動),規范作用(確立了法律職業的準入標準和規格,將有助于從根本上消除法學教育的混亂狀況,統一法律人才培養的基本規格和標準,提高培養質量)和檢驗作用(由用人部門來最終鑒別培養單位的教育質量,提出有效的反饋意見,不僅有助于形成優勝劣汰的正常的競爭秩序,而且也有利于相互促進、相互適應,走上良性循環健康發展軌道)另一方面,一個符合邏輯的結果是它將有力地推動法律部門(或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盡快按照大陸法系國家普遍采用的同考同訓的原則,建立起與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相適應、相配套和相銜接的統一的法律職業培訓制度。它要求凡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必須都在法官培訓機構、檢察官培訓機構和律師培訓機構接受統一的法律職業培訓,合格者方能進入法官職業、檢察官職業和律師職業(即把法律職業培訓制度與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二次準入制度有機結合起來)對于非法律本科畢業的人員,如在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前缺乏法律本科主干課系統學習的人員,還應按其職業走向,分別由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培訓機構在進行統一的法律職業培訓前,首先完成法律本科14門主干課的系統培訓,并取得相應的法律專業證書。 在建立起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和統一法律職業培訓制度之后,構建統一協調的法律職業培訓體制和覆蓋全國的中央和省(區、市)兩級培訓網絡就應當是順理成章的。在布局結構調整和重組的基礎上,真正建立起由國家和省級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和司法行政學院(或律師學院、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共同構成的相互協調的法律職業培訓基地和網絡,是實施法律職業培訓的重要保障和依托。它們與普通高等法律院校的學科教育制度共同構成法律人才的培養體制。與此相適應的是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統一的法律學科教育學歷文憑與法律職業培訓證書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并舉并重的法律從業人員培養體制的證書制度。 此外,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還將對法律職業結構的改革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它不僅要求法律職業結構、法律職業分工進一步科學化、合理化,如最高法院已經提出要建立一個比較科學的法官管理制度,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理順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工作關系,建立起書記員單獨序列,明確法官人員的比例,建立法官管理新體制,逐步實現法官隊伍的專業化、精英化。同時,它還將進一步推動和引發法律職業制度方面的一系列的變革和創新,如法律職業交換制度,司法人員身份保障制度、司法官的遴選制度、司法官的統一任用制度、司法官的考核制度、司法官的懲誡制度和法律職業管理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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