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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領域隱私權侵權現象的研究及對策
[摘要] 隱私權一詞最早是由美國法學家路易斯D.布蘭戴斯和薩繆爾D. 沃倫于1890年發表的一篇著名論文《隱私權》中提出,兩位學者認為,“經過優秀文明熏陶的人們,對公開化變得更為敏感,因而隱居或隱私對于每個人來說,則變得更為重要。然而,現代企業和科學發明,已使得人們在精神方面所受到的痛苦和憂傷遠遠大于人們在極少情況下可能受到的身體損害的痛苦”。在他們開拓性的研究之后,各國的法學家對隱私權問題產生拉普遍的興趣,并進行拉大量的研究,但是迄今為止,各國的立法對“隱私權”這一概念并無一個十分明確的定義。[關鍵詞] 網絡 隱私權 侵權 研究 對策
網絡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我認為從權利形態來分有:隱私不被窺視的權利、不被侵入的權利、不被干擾的權利、不被非法收集利用的權利,從權利的內容分可以有:個人特質的隱私權(姓名、身份、肖像、聲音等)、個人資料的隱私權、個人行為的隱私權、通訊內容的隱私權和匿名的隱私權等… 一、網絡隱私權侵權現象 1、個人的侵權行為。個人侵權行為是一種非贏利的行為。個人侵權行為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個人未經授權在網絡上宣揚、公開、傳播或轉讓他人、自己和他人之間的隱私;個人未經授權而進入他人計算機系統收集、獲得信息或騷擾他人;未經授權截取、復制他人正在傳遞的電子信息;未經授權打開他人的電子郵箱或進入私人網上信息領域收集、竊取他人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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