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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主要會計問題
【摘 要】 本文以我國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為背景,就新會計準則對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處理有關規定所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指出新會計準則在衍生金融工具合約面值確認、衍生金融工具轉移時的終止確認標準、套期會計處理及公允價值計量等方面仍需明確或改進。 【關鍵詞】 企業會計準則; 衍生金融工具; 確認和計量 會計計量歷來是財務會計的一個核心問題,會計計量必須盡可能客觀、公允地反映被計量對象的價值,以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由于傳統財務會計依據的歷史成本計量模式已明顯不適用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計量,因此,必須尋求歷史成本以外的計量屬性。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總是隨著金融市場行情的變化而不斷變化,因此用公允價值替代歷史成本更符合衍生金融工具的本質。對于初始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確立的計量基礎為契約開始生效時所交換的公允價值,但對契約生效以后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按什么基礎進行計量,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根據企業管理當局的持有目的與意圖,將企業持有的金融資產和負債分為三類,并對這三類不同的金融資產和負債采用不同的計量基礎: 1.如果企業打算將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長期持有或者持有至到期日,原則上按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計量,無需處理其后因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損益。除非出現兩種例外情況:一是當企業有證據證明所持有的資產可能遭到損害,例如無法按原定合約收回全部金額時,企業可以按預計收回金額的貼現值重新計量,由此形成的差額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二是當企業所持有的資產屬于非定期或者不是按定額收回的資產,且其公允價值跌至帳面價值以下時,可以對帳面金額進行調整,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此類資產在預期的持有期間可收回的金額無法確定,可以按估計的可收回金額對帳面金額進行調整,所形成的差額損失計入當期損益;而當估計的可收回金額最終增加時,則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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