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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股票期權費用化的制度缺陷及對策探討研究[摘要]股票期權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機制,可以有效緩解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由于信息不對而導致的道理風險和逆向選擇,同時可以節約代理成本,所以成為諸多企業進行員工激勵的選擇。但在會計確認和計量過程中,存在著較大的法律制度障礙,從而影響了這一制度效用,相關的會計準則、稅收制度、《公司法》以及《證券法》都應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對股票期權進行了簡單的概述,重點分析了股票期權費用化存在的制度缺陷以及應采取的對策進行探討,并提出幾點建議。[關鍵詞] 股票期權費用化 制度缺陷 對策研究 一、股票期權費用化的制度概述 上世紀90年代,在美國引發了一場關于股票期權是否費用化的激烈爭論,管理層、投資者和報表使用人都從自身的角度闡述截然不同的觀點,但最終以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的123號準則 “以股權為基礎的雇員薪酬計劃的會計處理”,為這次爭論畫上了句號,同時推出了一套“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的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方法”。到今天,股票期權作為職工的一種薪酬,將其作為一項費用進行會計處理已毫無爭議,并且名正言順地進入了企業的財務報表之中。 (一)國際會計對股票期權的處理準則 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IFRS2)頒布以前,國際會計準則沒有要求公司記錄授予或執行期權產生的費用,條件是行權價格至少等于期權授予日股票的公允市場價格,但折價期權的授予會產生與所屬期間利潤配比的費用,其數額等于行權價格與授予日股票價格的差額。所以,期權的使用在會計方面不會對公司的稅前收益產生影響。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于2004年頒布了IFRS2,以規范“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的會計處理問題,該準則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公司必須將股權激勵而產生的費用計入其年度損益報告。 (二)我國會計對股票期權的處理準則 我國證監會于2006年1月4日,在官方網站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在新的《公司法》、《證券法》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初見成效之時,出臺《管理辦法》顯示了股市監管層推進股市市場化的用心良苦。隨后,財政部于2006年2月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這種政策層、監管層相互和諧的運作與安排,說明了會計準則的制定在內容和形式上應該適應經濟和企業的發展。 財政部修訂的準則對于股票期權費用化、直線攤銷、公允價值計量等問題進行了規定。對于授權后可立即行權的權益結算支付,根據股份支付協議,按其授權日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同時按照股份面值總額增加實收資本或股本,并按照實際行權金額與面值總額的差額增加資本公積;對于職工和其他方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后才能行權的權益結算支付,根據股份支付協議,按其授權日公允價值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同時增加資本公積。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等待期內采用直線攤銷法,分期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 毋庸質疑,將股票期權確認為薪酬費用不但可以更可靠地衡量酬勞成本和公司利潤,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真實性,使財務報表更具有信息含量,改進報告盈余的可信度,還可以抵銷公司為推高股價而有意操縱利潤的可能性,減少操縱利潤的數值。 二、股票期權費用化的制度缺陷 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是有價值的,也應在企業授予時計入費用。但期權費用化的順利實施必須有相應的制度予以保障,否則就會使這一科學的激勵措施產生許多負面影響,弱化其激勵作用。就目前的制度設計而言,將股票期權費用化還存在制度方面的缺陷,具體體現為以下幾方面: (一)股票期權價值計量方法 1、我國目前善不具備公允價值法的假設條件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已經明確規定股票期權價值的計量方法采用“公允價值法”?墒,股票期權不可轉讓,受制于授權條件且存在一個等待期,所以要決定股票期權的公平市價是相當困難的。因此,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需要利用期權定價模型進行估計,如常用的Black-Scholes模型中有個假設,股票價格服從對數正態分布,股票投資回報的波動性在期權有效期中是固定不變的;在期權有效期內,股票無紅利,或者有已知的紅利;存在著一個固定的無風險利率,投資者可以按照無風險利率任意地借入或貸出。此類假設在我國無一能夠滿足。也缺乏相應的市場參照。而我國的資本市場處于非強勢市場,股票價格并不一定能正確反映股票價值,而且非流通股的大量存在,在實際中是很難滿足其假設條件,從而無法得到準確的期權價值,所以,在實際操作中,股票期權若按“內在價值法”計價可以做到客觀、真實地反映其內在價值。相反,若按公允價值法計價,股票期權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主觀估計。 2、股票期權費用“直線攤銷”法存在瑕疵 從實質上講,企業員工獲得期權是因為為企業提供了勞務,由此帶來的薪酬費用應當分攤至員工提供勞務的各年限里。根據配比原則,將此項費用在員工服務期間予以攤銷。但在現實中,如果是不確定的股票期權,由于授權日的行權價不確定,所以授權日不是計量日,不必進行會計處理,但在資產負債表日,應以股價為基礎,估計費用,并記錄期權,以后逐期進行攤銷,直至計量日,才能調整確認預提費用,并將余額在剩下的服務期內攤銷,并在行權后將期權轉為股本。但由于目前股票市場不十分完善,且當股價變化較大時,會計調整多容易出差錯,會給操縱利潤者帶來方便。 (二)股票期權費用化的稅務制度 國家稅務總局于1998年01月20日發布的《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的通知》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按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從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屬于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時按《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還規定,當前對個人轉讓股票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通知》中的“認購股票”并不等同于股票期權,前者是一種行為,而后者則是一個行權的過程,股票期權作為一種選擇權,其收益具有不確定性。由于被授予人在行權和出售股票時都有收益,導致其納稅環節和計稅所得的確定都很復雜,而稅法對此未作任何明確規定。 三、股票期權費用化的對策探討 股票期權作為一個新鮮事物,在我國還在實踐和探討之中,因此,一套完整的、與股票期權制相配套的法律文獻和運行機制尚不具備。制度上的短缺不能不給股票期權制的實施造成障礙和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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