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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充分、不及時、不規范是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利益驅動、低廉的違規成本和相關制度的不完善是這些問題存在的主要原因。真實、及時、充分、規范的會計信息披露,是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證。雖然我國上市公司在不斷地 發展 ,制度日益完善,但其信息披露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信息披露的不真實、不充分、不及時、不規范直接導致了會計信息的失真,影響了我國股市的健康發展,更有害于國有 企業 的改革和社會 經濟 的良好運行。因此,如何有效地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問題,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 上市公司及時、真實、充分、公平地向廣大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須履行的義務。從宏觀而言,它有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的運轉,有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助于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從微觀而言,從企業外部信息需要者角度來看,它有助于保障投資者和債權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從企業角度看它有助于公司的籌資和降低籌資成本,有助于促進公司自身的發展,從企業經營管理者角度看,有助于落實和考核其經營管理責任。總之,公平、真實、充分、及時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于國家、于企業、于民眾都是大有好處的。我國證券市場起步于90年代初期,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在會計信息披露方面,已經取得了很大成績,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正在向好的方向發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 二,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1)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 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 企業 管理當局與企業所有者具有不同的行為目標與 經濟 特征,存在不同的利益驅動因素,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沖突。企業管理當局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真實的信息,為了發行股票及配股、為獲取信貸資金和商業信用以及減少納稅等而進行會計造假,使會計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與投資者對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的期望偏離較為嚴重。 2)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 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信息存在“披露不足”現象。信息披露不足是指某些披露出來的會計信息沒有實質性的內容,具體表現在一是強制性會計信息披露供給不足,上市公司對于重要事項,尤其是負面事項往往采取消極逃避的辦法,不公布或者雖然進行披露卻如蜻蜓點水;二是自愿性會計信息披露供給不足,上市公司對于以企業核心能力為代表的未來信息與非財務信息,如資金投向、盈利預測等缺乏披露。
3)會計信息披露不主動。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處于強制性信息披露階段,他們往往把會計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種額外的負擔,而不是一種應該主動承擔的義務和股東應該獲得的權利,因而不是積極主動地去披露相關信息,而是抱著能夠少披露就少披露,能夠不披露就不披露的態度,嚴重影響到了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 4)會計信息的客觀偏差問題日益明顯。 客觀性偏差,是指由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所依賴的相關信息轉化技術、會計信息披露形式、法律與法規存在的缺陷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引起的上市公司披露出來的會計信息與上市公司實際會計狀況之間的偏差。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客觀偏差問題日益明顯,通貨膨脹等不可抗力因素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客觀偏差的影響更是不可否認。近幾年來,我國的通貨膨脹已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使它不再是一個導致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客觀偏差的主要因素。但是,加入WTO后,又將出現哪些不可抗力因素會影響到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客觀偏差的產生乃至擴大?如果出現的話,該如何解決?這是一個需要大家關注的問題。然而,由于上市公司本身的原因,如信息披露技術、業務人員素質,也會使會計信息披露產生客觀偏差。如果上市公司沒有采取完善的信息披露技術,沒有雇用高素質的會計人員,或者沒有采取最恰當的會計信息披露形式,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信息客觀偏差會越來越大,越來越明顯。因此,這種狀況也亟待改善。 三.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公司利益的驅動。 利益驅動是導致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根本原因。首先是上市的誘惑。在銀行業被大量的呆賬、壞賬牢牢困住時,證券市場的建立為處于嚴重“缺血”狀態下的企業提供了更廣闊的融資空間和渠道。在眾多信息披露違規的上市公司中,有多家公司基于包裝上市的目的,或者利用各種手段虛增利潤,或者制造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進行虛假陳述,發布誤導性信息;其次是配股的誘惑。上市公司對貨幣資金的需要是持續的,為了獲得配股以達到規模擴張的目的,往往不惜包裝會計數據,披露虛假信息。三是特別處理及摘牌的威脅。我國對上市公司的退出機制做了明確的規定,為了保住“圈錢”機器,有些公司大搞財務包裝,玩弄披露游戲。四是私利誘惑。公司有些高層管理人員為了某種 政治 目的用公司的金錢行賄官員,或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挪用公司的財產或揮霍、隱匿賬外資金而損害公司的行為。 2)相關法規制度不完善。盡管近年來我國一直致力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進,但到目前為止,會計信息披露制度還存在不少問題。政出多門,表現為證券法規、審計法規、會計法規對會計信息的不同控制要求和控制層次,使許多上市公司在會計信息披露內容、深度、時機等的選擇上十分隨意,沒有形成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處罰的 法律 環境。我國現行法規中,缺乏對會計信息具體認定的法律規定,如對什么是虛假會計信息,如何確認虛假會計信息以及對制造虛假會計信息的人員法律責任如何分擔、如何處罰等,在法律上尚不夠明確,可操作性不強,且以行政手段為主。這樣的制度,客觀上不能不對某些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構成了誘導。 3)違規成本的低廉假定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行為是理性的,是利弊權衡的結果,是成本效益比較的結果,即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信息披露違規給上市公司帶來的收益若大于由此所致的成本,上市公司就會選擇違規行為;反之上市公司則會依法披露信息。(1)被揭露的可能性很小。(2)違法的機會成本很小。國家現已發布的一些法律法規,有關懲治會計造假的規定處罰過輕過寬。這樣,只要造假的預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為可能獲得的不義之財,造假者就有“博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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