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電子商務隱私權 [摘要] 網絡的開放性給隱私權的保護帶來隱患。本文主要分析網絡隱私權侵權的內容、主體、表現形式和對電子商務的影響,以及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現狀。 [關鍵詞] 電子商務 網絡隱私權 法律保護 一、網絡隱私權的含義 隱私權為現代人格權的一種。所謂隱私,又稱個人秘密,指個人生活中不愿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記、生活習慣、儲蓄、財產狀況、通訊秘密等。網絡隱私權是隱私權在網絡環境下的延伸。廣義上講應該是保護網絡隱私不受侵害、不被公開、不被利用的權利。其內涵包括:第一是網絡隱私有不被他人了解的權利;第二是自己的信息由自己控制;第三是個人數據如有錯誤,擁有修改的權利。簡單地說,網絡隱私權是指網絡上未明確聲明允許公開的所有有關個人的信息和數據不被非法收集、公開、侵犯和利用的權利。 網絡隱私權主要包含如下內容: 1、知情權。用戶有權知道網站收集了自己哪些私人信息,收集的私人資料將用于什么目的以及此信息會否與他人或與何人分享。當網絡服務提供者搜集的是用戶的個人信息資料時,用戶就有權知道上述事項,否則這種知情權是不完整的,當然也就無法充分、正確地行使其他的隱私權利。 2、選擇權。用戶有權選擇自己個人資料的使用用途。包括用戶有權決定是否允許他人收集或使用自己的信息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絕大多數網站所提供的服務都與用戶付出的信息資料直接相連。如果用戶不提供個人信息,或者不完全提供網站所需的全部個人資料,就無法獲得網站的絕大部分服務,甚至拒絕訪問,這樣不利于用戶選擇權的充分實現。 3、消費者的支配權。用戶能夠通過合理的途徑訪問個人資料并對個人資料進行修改、補充、刪除,以保證個人信息資料的準確、完整。網站向用戶收集資料,其目的是要對該信息的利用。網站對個人信息資料合法、合理地利用,有利于網絡環境的安定、有序以及公共利益的維護。 4、安全性。用戶有權請求網絡運營商確保自己私人信息的安全性,阻止未被授權的非法訪問。不論網站所收集的是何種個人信息,只要涉及到網絡隱私權,就必然與信息資料的安全問題有密切關系。不論是人為的信息泄露或被竊取,還是技術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誤致使信息資料或者數據丟失,都將嚴重地影響個人信息資料的正常使用和用戶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所以個人信息資料的安全是網絡隱私權制度的基礎。 二、網絡隱私權侵權的主要內容 目前網上提供的如免費電子郵箱、免費下載軟件、免費登錄為用戶或會員以接收一些信息以及一些免費的咨詢服務等免費服務,在我們享受這些免費服務之前,必經的一道程序就是要登記如姓名、所在地、學歷、工作、收入等這類私人資料,服務提供商在協議書里寫這只是為了方便管理,絕不會泄露或用做其它用途,但事實證明也存在著某些不良服務商將這些信息挪作他用甚至出賣。網絡隱私權侵權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4個方面:(1)個人登錄的身份、賬號和密碼等。(2)郵箱地址。(3)個人網絡活動蹤跡,如用戶的IP地址、上網瀏覽的范圍和瀏覽內容等個人的隱私。(4)個人的電子消費卡、交易帳號和密碼等財產狀況。 三、網絡隱私權侵權的主體 1、個人作為侵權的主體。主要表現在網友就他人個人隱私資料,例如相片、姓名、性別、等個人資訊,未經擁有者授權在網絡上宣揚、公開、傳播或轉讓他人,轉交或公告周知給予任意第三者;個人未經授權進入他人系統收集獲得資料或打擾他人安寧,包括進入私人網上信息領域收集、竊取他人信息資料進行非法交易和操作,未經授權任意打開電子郵箱和復制他人的電子信息等行為;還有個人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等侵犯網絡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網站經營者作為侵權主體。某些網站未經用戶許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戶個人信息;擅自篡改個人信息或披露錯誤信息;甚至將通過合法途徑獲取的信息提供給中介機構、廣告公司、經銷商等用來謀利,造成用戶個人信息的泄漏、公開或傳播。大多數商業網站更是使用cookie來跟蹤用戶,以便了解用戶上網的需求,如購買了什么東西、查看和下載了哪些內容,上網時長等,從而分析用戶的上網習慣,進行一些商業活動。 3、設備制造商作為侵權主體。某些軟硬件制造商在自己生產、銷售的產品中專門設計了用于收集用戶信息資料的功能,監視用戶之間的往來信息,致使用戶隱私權受到不法侵害。 4、網絡提供商作為侵權主體。如某些服務提供商把其客戶的郵件轉移或關閉,造成客戶郵件丟失、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泄露;另外還有網絡提供商發現明顯的公開宣揚他人隱私的言論,對其采取放縱的態度任其擴散,對于受害者的投訴置之不理,只關注網站的點擊率;某些網絡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更是通過網絡中心監視或竊聽網內的其他電腦等手段,監控網內人員的電子郵件或其他信息。 四、侵犯網絡隱私權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據報道, Google公司曾與美國司法部對簿公堂。因此前美國司法部要求Google將用戶搜索條目等信息全部告知政府,但Google公司拒絕了這一要求。Google因與政府司法部門的對峙引致股價一路下滑。因為Google的用戶們擔心,如果美國司法部的要求最終實現,那么Google在保護用戶搜索信息等個人隱私方面將會有泄密之虞,人們對Google的信任也會大打折扣。誠如Google表示,如果政府強令一個公司將用戶搜索信息提交給政府,將會給網絡帶來“激冷效應”。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 商家不僅要搶奪已有的客戶, 還要挖掘潛在的客戶, 而現有技術不能保障網上購物的安全性、保密性。在我國出現了某些網站未經用戶允許即明碼標價售賣個人信息的網站。只要你付出一定額度的費用,輸入想要搜索人的姓名,你就可以立即查到該人的電話號碼、家庭及工作地址,甚至婚姻狀況、犯罪記錄、個人信貸記錄及財產記錄等信息,由于隱私權不能得到保障, 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使許多消費者不愿參與網上購物,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網絡隱私權的有效保護,成為電子商務順利發展的重要市場環境條件。 五、電子商務時代網絡隱私的法律保護 目前國際上對于網絡個人隱私保護大體上分為立法模式、行業自律模式和軟件保護模式。美國在1974年通過的《聯邦隱私法案》主張的是行業自律,主要從行政的角度出發,對政府應當如何搜集資料、資料如何保管、資料的開放程度等都做了系統的規定,而在民事方面,法律涉入不多;在商業領域,一般非常強調業界的自律,盡量避免政府法令的介入。而1998年10月生效的《歐盟隱私權保護指令》則是加強立法,對通過因特網進行的網上交易實施管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對不充分保護隱私權的國家和地區構成重要的非關稅壁壘。軟件保護模式是指依靠一定的技術支持,由互聯網消費者自已選擇、自我控制為主的模式。該模式是將保護消費者隱私的希望寄托于消費者自己手中,通過某些隱私保護的軟件,來實現網上用戶個人隱私材料的自我保護。關于技術保護的最著名的軟件即個人隱私偏好平臺(P3P,personal privacy preference platform)。但近來,歐盟對于某些這類技術進行評估,稱這些工具性的技術軟件并不能完全取代網絡隱私保護的法律框架,而僅具有輔助保護的作用。目前在我國的法律中,還沒有關于網絡隱私的比較成形的法律,對于網絡個人隱私的保護問題更是鮮有涉及。因此,從總體上來說,眼下我國在對網絡隱私權的問題上基本上處于一種無法可依的狀態,尚沒有對于網絡個人隱私的保護進行規范的可能。所以就我國的網上消費者而言,在法律上既沒有新的網絡隱私保護的規定可供適用,也不能求助于傳統隱私權的保護手段來保護個人的網絡隱私。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數千萬網上用戶的隱私權實際上出于一種非常危險的狀態,一旦出現網絡服務提供商或其它的主體通過網絡非法搜集網上個人用戶的隱私資料,并用作對當事人不利的方面,網上用戶很容易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它反過來又必會對我國整個的互聯網和與之有關的產業帶來非常嚴重的后果,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害。因此只有廣大網民在網上的隱私權或其它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證的情況下,才會有更多的人加入到這一全球化信息交流和信息傳送的網絡中來,整個互聯網和與之有關的產業才能獲得一個更大的發展空間。而在信息時代保護網絡隱私權的原則應當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證隱私權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護隱私成為信息自由流通從而發揮其經濟價值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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