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片論》讀后感
成 正 云南民族大學 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 云南 昆明
讀書起由 盧梭說:“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中。”從這句話中,我們可以看到這自由和枷鎖之間的矛盾,也許人們對自由的追求永無止境,而往往這種自由卻無不是局限于枷鎖之中,戴著鐐銬走路的確是很讓人深思。自由是一種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然而如何保障人的自由?如何實現人的自由自覺?如何實現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將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同時又讓人頭痛的課題。作為功利主義學說的奠基人邊沁,他的《政府片論》一書無疑是無邊學海中高懸的明燈之一。在此,邊沁一直以功利主義為原則,為了社會秩序、端賴,國家維持,國家的次序計,為了實現每個人的幸福而做貢獻。直到今天,邊沁這一價值理想還一直是指引人類不斷向前的路標,如功利主義教育,人本功利主義,功利主義政策等等的興起給人們指引了方向。這對我國的發展無疑具有很強的現實指導意義和借鑒價值。
作者以及其主要思想原則的評價 耶利米,邊沁(Jeremy Benthan,1748——1832)是英國法學家、哲學家、倫理學家, 自由主義學說的奠基人之一。功利主義學說的創始人。他出身子一個律師家庭,有“神童之譽”,13歲進入牛津大學學法律,十六歲畢業后曾一度從事律師事務,后轉而專門從事法學理論研究。1781年起擔任倫敦大學教授,1832年創辦了著名的“威斯敏斯特評論”。邊沁的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論》 (1776年)、 《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 (1789年)、 《司法證據原理》 (1827年), 《憲法典》(1830年)。其中《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是其最主要的著作,其學說代表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英國資產階級利益,是這一時期具有影響力的學說,其著作后被編成《邊沁文集》山版。其性格外柔內剛,但又充滿叛逆。據說他生在一個地道的托利黨家庭,他的父親和祖父都是律師。他母親是安多弗地方一個商人的女兒。 邊沁學說的中心,也即主要思想原則是功利主義,功利主義是邊沁最大的發現和貢獻,因此要對邊沁的思想有所了解,我們必須得從其功利主義原則開始研究。功利主義英文為utilitarianism,又譯為功用主義或樂利主義,是一種以實際功效或利益作為道德標準的倫理學說。它產生于近代英國,是伴隨著英國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而形成和發展的。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的確立源于對培根和霍布斯的倫理學說,以及哈里森·孟德威爾和斯密等人的發展。從總體上來說,邊沁的思想體現了這個時代的一切最突出的特征:“對未來的無限希望伴隨著對過去的過分鄙視;過分寬厚的人道主義精神攙雜著人性的某種陰暗的看法;敢冒風險的科學精神中充滿著嘴狂妄的武斷作風;怪誕的學究氣混合著最精明的常識。”【1】 從他的具體思想和著作中,我們也可以了解到,一方面,他極力反對17、18世紀以來的古典自然法學的理性法觀點,認為它們是虛構的;大自然將人類置于苦樂兩大主宰之下,人的天性是避苦求樂,功利原則就是一切行為都適從這兩種動力的原則。謀求功利是人們行為的動機,也是區別是非、善惡的標準;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動遵循的原則,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則。最好的立法是達到“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法就在于促進社會幸福。他認為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須達到四個日標:即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 應該說,邊沁對19世紀30年代英國立法還是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塞繆爾羅米利爵士所提出的刑法刑法的改革和布魯厄姆勛爵所主張的法律體系改革都是受到邊沁的鼓舞。而激起對法律、法律術語的定義和編撰法典計劃的關注,也有邊沁的功勞。邊沁的功利主義法學使整個19世紀中英國制度一直處于不斷合理化改革的過程中。對其他西方國家的立法和司法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 從另一方面來看,邊沁的功利主義理論是圍繞苦與樂的分析展開的,所謂樂就是幸福(功利),在道德上就是善。它不強調道德行為的動機,只講行為的效果。提出了人的最基本的情緒是苦與樂的感覺,人的天性就是趨樂避苦。從趨樂避苦這一人生的基本目的出發,進而便可以得到一個評價一切事物和一切行為的好壞標準:有助于產生快樂的行為和事物便是好的,反之則是壞的,這便是功利原則。根據這種分析,功利主義強調行為人的結果,而不管行為的動因,所以欠全面。另外功利主義所謂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不能確定善的大小、范圍,易導致不公。因為立場不同,對利益的看法也不一樣。最大多數人普遍同意產生最大價值的行為,也可能導致對少數人的不公正的傷害,誰來保護少數的正當利益和幸福呢?因此,功利主義出現這些理論困境,進入20世紀后,便逐漸走向衰落。【2】 總之,一方面,功利主義有其不足之處,如狹隘的目的論,其出發點和落腳點最終仍然是個人主義。但另一方面客觀地講,功利主義為西方政治思想充實了豐富的內容,同時,對于現金的時代是有益的,功利主義的思想值得我們一定的學習和研究運用。
三、 寫該書的起由 該書主要是講述了英國學者邊沁評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詮釋》一書導言中關于政府問題的一般理論并且附一篇評論全書的序言。在該書中,邊沁主要是利用功利主義為原則來評論政府問題。 從邊沁寫該書的起因來看,其一是與他的性格有極大的關系;他自小體弱多病,少年老成,秉性沉靜勤勉,并且在一個變動社會的大環境下成長,使得其性格也對社會充滿了不滿,使得他寡言少語,專研了不少政治思想著作和文學書籍,這就為其以后的發展打下了深厚的基礎,隨著邊沁的成熟,逐漸對社會也進一步的了解,加上自身所學的知識,尤其是其功利主義原則,從而對一些社會現象,政治,國家不足之處進行了批判和抨擊,因此就出現了《政府片論》的產生。 其二,我們也許得從孟德斯鳩的一句話開始: 沒有任何東西比一個有名著作者的一本壞書更能阻礙認識的進步了,因為我們在授與知識之前,要先從解除迷誤著手。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第30章,第15節。 對于邊沁來說,他是一個不相信迷信和威嚴的學者,一直致力于破除法律的迷信,強調法律科學研究的精確性;根據功利主義原則,對社會存在的一些現象進行分析揭露,使得其所說所想的去啟發人們自己去理性思考,去完善各種法律制度。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稱邊沁是一個分析家,而非僅僅是一個觀察者。 其三,與當時的背景有極大的關系。當時是一個社會變動,社會改革的時期,從邊沁的理論觀點來看,一方面表達了英國新興工業資產階級力圖從大地主貴族和金融資產階級手中奪取權力的實質,因而強烈的要求改革政治、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反映了該階級對人民革命的恐懼心理。因此,在這種背景之下,作為一個政治學者,意欲有所立,必先有所破!需要去“破”舊的不足的影響新興階級發展的阻礙。
《政府片論》的邏輯架構和內容概述 《政府片論》首先是一部評論,亦評書的書,盡管我們現在要談的是讀后感,但是也算一種對書的評論的評論,也許這篇讀后感是對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著的《英國法律詮釋》零碎的評論,也許是對邊沁《政府片論》的評論,因為看完了整本《政府片論》后,并沒有發現很明確的意思,到底是邊沁在評論他人觀點,還是自己在發牢騷呢,假如是發牢騷,那總的有個理由吧,真是讓人一團霧水,因此,由于不知道自己后面寫的是拿誰的觀點來評論,所以就根據《政府片論》這本書的機構和書中的無論誰的觀點,結合自身的看法加于評論算了。 總體來講,本書在形式上是批判英國著名法學家布萊克斯通(1723-1780)的《英國法律詮釋》(一譯《英國法釋義》)一書的。該書出版于1765年至1769年間,是對18世紀中葉英國法律的系統闡述,在英、美兩國曾被采用作為大學課本。邊沁認為,布萊克斯通對法律的敘述,至多不過是說明法律的現狀,實際上是在闡述的偽裝下為現狀辯護。而法理學的真正職能是對法律制度進行批判,目的在于求得改進。這種批判的標準只能由功利原則提供,即只能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為標準去判斷是非。他通過對該書的批判,對17、18世紀啟蒙學者所普遍主張的社會契約論、自然法學提出異議,認為這些學說都是一些已經過時的“虛構”;進而從功利的原則出發,對主權者的權力的性質、來源及其可能采取的形式提出獨到見解。他認為,主權者是具有確定性質的一個人或一群人,許多其他的人習慣于對他們表示服從;主權者的權威是無限的,不受法律的限制;主權并非產生于契約,而是產生于服從的習慣,當人們習慣于服從某個人或某個機關時,這個人或機關便具有了政治權威,即成為主權者;人們之所以服從主權者,是因為服從的利益大于不服從利益。他否認有過什么自然法,認為法律不過是主權者的意志而已。【3】 從內容結構來看,根據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著的《英國法律詮釋》中被該書作者稱之為“導言”的那部分所包含的一些論點。他的導言分為四節。第一節包括他的《論法律的研究》一文。第二節的標題為“論法律的普遍性質”,包括他對多種問題(實際的和設想的)的看法,這些問題常常在法律這個通常的名稱下被提及。第三節的標題為“論英國法律”,包括一些人們通常的看法,它們與最后提到的英國的法律有關,作者也許認為在他詳細論述英國法律之前先談談這些看法是合適的。第四節標題為“論受英國法律支配的國家”,這一節說明在那些不同國家的領土范圍內,接受英國法律的不同部分的情況。根據這幾節標題,《政府片論》則主要是分五章書的資料:第一章,我將稱之為“政府的形成”;第二章,“政府的形式”;第三章,“英國憲法”;第四章,“最高權力制定法律的權利”;第五章,“最高權力制定法律的義務”。 五、 簡要評述 綜合前面的介紹,作為一篇讀后感,本文作者也根據書中某些論題進行一種自我結論和評價。 對政府的形成契約論片段思考 根據邊沁的說法,政府的形成是一種從自然狀態到政治政府狀態的過程。自從原始社會開始,人們從原始捕獵,原始畜牧業,過渡到農業時代,人類文明也逐漸開始出現。在剛開始的時候,人類尚處于一種野蠻的的生活方式,這種充滿了危險和不知的因素下,人類開始了對安全穩定的生活生產環境的追求,也許這就是部落形成的原因之一,然而部落之間存在很多不足,在人類擁有相對好一點的環境時,又開始了一種新的追求,此刻,契約就有了它產生的空間了。正如邊沁所說:“雖然社會并不由于許多單獨的個人在欲望和恐懼的驅使下訂立了什么契約,便有了它的正式的開端;但是,正是人們的軟弱和不完善的感覺使人類聯合在一起;這證實了這種聯合的必要性;因而這種聯合就是社會的堅實鞏固的和自然的基礎,也是社會的凝聚力。這便是我們所說的社會原始契約的含義;雖然在最初的國家制度中,也許沒有任何實例曾經正式地表達過這種契約,但是每一次聯合在一起的行動,在性質上以及在道理上,都必須始終被理解和被意指為原始社會契約。這就是:整體必須保護它所有的各個部分,而各個部分又都要服從整體的意志。換句話說,這個社會組織必須捍衛它的每個成員的權利,而每個成員(作為對這種保護的回報)都應該服從這個社會組織的法律,如果沒有全體的服從,這種保護就不可能切實地對任何個人起作用。”從而產生了契約,服從與保護之間的關系。在這個過程中,首先人們隨面對的是欲望和恐懼,正是這種軟弱和不完善的感覺促使人類要聯合起來,部落,國家的形成是明顯的表現。契約產生過程就是國家形成過程,整個社會也是從一個自然狀態,由于環境的要求和人類發展的需要,形成了部落,進而有了原始契約,再加之,為了保持和維護社會次序和安定,政府產生成了必要。 總之,對政府形成過程的細讀,主要會發現兩個方面:其一,政府形成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包含環境需要,生產需要,更重要的是人的發展需要。其二,在一種自然狀態到政治社會狀態的過程中,契約和服從與否和國家的形成具有明顯的辨證關系。契約是建立在政府與人民之間的約定,人民把權力交給政府,把政府作為人民權力的代理人,一方許諾條件服從,一方許諾條件統治,因此,契約也是一種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相互認可的關系。進一步說,這種契約又關系到服從與否的問題,人民服從習慣越完全,政府離自然狀態就越遠;服從習慣越不完全,政府就越接近自然的狀態,因此,服從習慣的程度與政府的形成是正比關系。 政府形式選擇判斷問題 在政府形成過程,其實也是一個政府形式選擇的問題過程。然而政府形式門類繁多,那樣的政府適合那樣的政府形式,必須得有一個客觀的判斷。根據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著的《英國法律詮釋》書中的所提到的理論:人類同意政府由這些人來管理,執行人民的權力,那他們必須具備智慧、善良和力量。智慧涉及到能否識別國家的真正利益;善良涉及到謀求這種真正利益;力量涉及到能否把這種認識和意圖貫徹執行。智慧和善良是每個良好政府必不可少的條件,盡管力量并非每個管理者都具備。從人民對政府管理人的要求進一步分析,同樣根據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著的《英國法律詮釋》所說:可以分三種不同的政體類型,君主政體、貴族政體以及民主政體。君主政體最高權力集于一人之手,正如我國古代的皇帝制度,君主專制制度,這是一種寡頭政體,是與民主多矛盾的,然而根據良好政府的標準以及管理人的標準,該政體具有力量的優勢。結合我國的國情來看,這顯然與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實質相矛盾;貴族政體是一種由某些成員,是以貴族體系為主組成的政體,這些貴族具備豐富的經驗和知識,具有智慧的優勢,然而讓人遺憾的是這些貴族階級從數量上來說,是少數的,從利益上來看,他們并非會為廣大人民所服務。如果把這一政體作為我國的政體形式,那將是能以實現的,假如我們把我國的稱作工人階級政體—因為工人階級是先鋒隊,那工人階級是否與廣大農民之間有沖突呢?也許這是一個不恰當的比如,本文作者只想說明這種貴族政體不適合我國的國情。最后一種是關于對民主政體,根據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著的《英國法律詮釋》所說的是一種全體成員專政的政體,也許很多學者會認為這一政體的缺點是造成一種暴民政體,不過也有其善良的一面。 對于以上幾種基本政體,都有其優點和不足,然而作為一個國家,必須選擇出適合自身的政體,首先的去判斷分析—政府形式的思想、政府的主體,然后結合自身的特點—本國的國情、優勢和不足,做出最優化的構造和選擇。 最高權力制定法律的權利和義務的辨證分析 1、權利。對于對權利的分析,我們得先借用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和邊沁的觀點:“我們的作者說:“我們已經粗略地探討了政府的三種常見的形式,以及由這三種形式中取其優點組合而成的我國的卓越的政體。現在,我們開始看到,由于制定法律的權力構成最高的權威,所以,在任何國家中,這種最高權威無論在哪里,它都是此權威:制定法律的權利;按照我們的定義,這就是規定公民行為的規則的權利。這種情況恰恰可以從文明國家的目的和制度中找到。因為一個國家是一個集合體,它由大量的單個人組成,為的是維護他們的安全和便利,并企望像一個人那樣去共同行動。如果它要像一個人那樣去行動,那么它就應該按照一個一致的意志去行動。可是,就政治的社會組織而言,它由許多自然人組成,他們中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意志和愛好,這些不同的意志不能通過任何自然的結合體把它們聯合在一起,或者通過調和整理使它們保持持久的和諧,以便構成和產生一個整體的一致的意志。這種一致的意志只能通過一個政治的聯合體來產生,也就是通過所有人的同意,使他們自己的個人意志服從一個人的意志,或服從由一些人組成的一個會議或幾個會議的意志,把最高權威委托給這些人。這種一個人的意志或由一些人組成的會議的意志,在不同的國家,依據不同的憲法,便是人們所理解的法律。”【4】 從上面的一段話,我們可以了解到,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對英國法律進行了他認為的解釋,而邊沁就針對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的解釋用功利主義原則和嚴謹的觀點進行了評論。正是由于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對其解釋不夠嚴謹性,或者說不夠完整性給于了邊沁評論的空間。對于邊沁嚴謹的態度以及誘導他人在事先設想出某種判斷,以及在一推詞中最可能存在什么含義和有什么用處的的方法,是值得我們去學習的。就如邊沁評論所說,最高的權力就是制定法律,那么制定最高法律的權力怎么去理解,這是一個模糊的概念,一個擁有最高權威的人就是一個擁有制定法律的人,在任何國家,行使這種最高權力的權利,無論在什么人的手里,它都是這些制定法律的權利。 進一步而言,從他們兩者之間的對話來看,最重要的是對我國法律制定的權利啟發作用。法律的制定是為了規范社會次序,調整社會關系。法律制定的權力是人民在一個國度里委托給政府去組織管理的權力,而這種法律的制定是以人民的權利為基礎,由政府去組織執行的過程。就我國來說,制定法律的最高權力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并非在于那個人。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廣大人民利益的集合一起的會議,它所作出,制定的法律是最廣大人民智慧的結晶,是人民利益的體現。 當然,辨證來看,與權利相對應的是一種義務。 2、最高權力制定法律的義務 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著的《英國法律詮釋》說:“到此為止,制定法律是最高權力的權利;可是,進一步說,這又是它的義務。因為,既然各個成員理應使自己的行動符合國家的意志,那么他們最好還是從國家意志的宣告中接受指示。但是,在如此眾多的人口中,要對每一個人的每一個特殊行為都發出命令,是不可能的,既然如此,這個國家為了給所有人頒布永久性的通知和指示(在各個方面,不論是積極的或消極的義務),便制定了一般性的規則。這樣做,為的是讓每一個人明白什么東西可以看作自己的,什么東西是別人的;要求他去履行怎樣絕對的和怎樣相對的義務;什么事被認為是正當的、不正當的或者是無關緊要的;每一個人保留他自然的自由到什么程度;每一個人已經放棄了哪些東西作為社會的福利的代價;每一個人應該抱怎樣的態度,有節制地去行使國家分配給他的那些權利,以便促進并保證公共的安寧。”【5】 以上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的觀點也給邊沁一種模糊不清和模棱兩可的感覺,邊沁的評論觀點:根據我們的作者不久前所下的有關定義和他常常談及的有關內容,“最高權力”不多不少正是制定法律的權力。現在,我們被告知,這種權力是它制定法律的“義務”,從這里我們知道些什么呢?——最高權力的“義務”就是去做它所做的事情;簡言之,就是成為最高權力。這就是我們眼前的這一段話的含義,不過用了“因為”、“但是”、“既然”等詞匯,以便向我們作一番證明而已。至少,這是他第一句話的含義留給我的印象——這是顯而易見的。 有權利,那當然也有義務。然而在論述權利和義務的時候,必須給于準確性和完整性,要不,權利和義務是難以區分的。至于義務,前面講了,和權利是一種辨證關系,對于一個普通人來說,義務就是他要去做自己該做的事情,凡是有義務去做的事情,如果不去做,依據法律,沒有履行義務的人就要受到懲罰。這就是義務一詞原來的、普通的和恰當的含義。然而,我們在此主要是談論最高的權利和義務,而這種權利和義務又并非是一個原始而普通的概念,它的主體,根據邊沁的觀點,是最高統治者,但是,這些最高統治者是否有任何這樣的義務嗎?沒有。因為,如果由于他們沒有做某件事情,或者做了某種事情,就完全應該依據法律受到懲罰的話,那么,他們就不會被認為是最高統治者了:最高統治者是這樣的一些人,由他們去委任前面所說的應該受到懲罰的那些人。按照邊沁看來,最高統治者是不具有義務的,這樣就存在義務和懲罰和權利之間的矛盾。但是,本人作者認為,邊沁的這種觀點并非是完全正確的,權利和義務沒有絕對的對稱,但是作為最高權力制定的義務,對于那些擁有鬼高權力制定的權益的人來說,原則上是必須存在的;對邊沁的觀點仔細分析下,也許他所提到的是,最高統治者是具有義務,是應該放到他們身上的,但是他所擔心的是,這些最高統治者是否真正的履行了其義務呢,這些義務對他們來說,做到不做到重要嗎?的確,在現實社會中,權利和義務這對統一體,總是被歪曲。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我們當然不能認同最高權力制定的權益在于統治者和國家領導人,但是我們從國家管理者來說,管理者在擁有其權利的時候,他們的義務去哪里了呢?因此,對于我國來說,確保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具有重要的意義。 《政府片論》的現實意義 閱讀完《政府片論》這本書后,覺得具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是知識方面的,一是精神方面的。知識方面的意義主要在于,通過對這本書的閱讀,我們可以對近代以來的自然法思想、社會契約思想、功利主義以及自由主義思潮進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也可以就以上這些思想的產生、作用、影響等等進行深入的思考,而這些對于現階段的中國來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思想啟蒙意義。但是僅僅有啟蒙是不夠的,還需要通過對其精神方面的繼承來培養一種主體意識。從精神方面來看,給予了我們去“破“的勇氣,如欲有所“立”,則先有所“破”作為一個研究生,要敢于去設想,去判斷,去推測,在一堆字眼中,結合現實,去理解最可能存在的含義和作用。 【參考文獻】 [1]劉沛 《法律科學》2006年第4期。 [2]http://bluesea5134.blogchina.com/blog/2960264.html [3]http://www.fatianxia.com/book_list.asp?id=93 法學評論網 [4]邊沁《政府片論》第五章 論最高權力制定的權利 [5]邊沁《政府片論》第五章 論最高權力制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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