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濟大學浙江學院本科生校外實習基地建設若干意見
同教(2001)206號
學生校外實習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實習規模并相對穩定的學生參加實習和社會實踐的場所。實習基地的建設直接關系到實習教學質量,對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的培養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為了加強和規范校外實習基地的建設,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校外實習基地建設辦法 學生校外實習基地分為學校和學院(系)二級。學校根據不同學科的需要與大型廠礦、集團公司、研究機構、政府部門、醫院等單位,共同建立教學、科研、生產相結合的綜合性的實習基地;學院(系)應根據各自專業的特點,有計劃、有步驟地選擇能滿足專業實習教學要求的企事業單位,共同建立學院(系)校外實習基地。 二、校外實習基地類型 1.產學研相結合的教學實習基地; 2.專業教學需要的生產實習基地; 3.多專業基礎教學需要的教學(參觀)實習基地; 4.教學實習醫院、學校; 5.其它短期、分散的實習單位(點)。 三、建立校外實習基地的基本條件 1.能滿足專業實習教學要求; 2.雙方互惠互利; 3.就近就地、相對穩定; 4.能解決實習學生食宿、勞動保護和衛生等條件; 5.能進行“產、學、研”相結合共同培養學生。 四、學校與實習基地應承擔的義務 1.學校在人才培訓(委托培養、課程進修等)、咨詢服務、信息交流等方面對實習基地單位給予優先考慮; 2.在畢業生就業政策許可范圍內,實習基地共建單位可優先選聘有關畢業生; 3.實習基地共建單位對學生實習收費應給予優惠; 4.實習基地應有專人負責學生實習的管理; 5.外省市實習基地共建單位應妥善安排實習師生的食宿、交通等條件; 6.實習基地共建雙方要積極探索產學合作教育模式,使實習教學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應。 五、校外實習基地協議書的簽訂 1.校外實習基地共建雙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實習基地條件的基礎上,經協商可由學校(教務處)或學院(系)與基地所在單位簽訂建立實習基地協議書(一式三份),分別由教務處、實習基地、有關學院(系)各執一份; 2.校外實習基地協議簽訂年限根據雙方需要協商確定,一般為3~5年; 3.學校提供統一格式的“協議書”,各學院(系)也可根據具體情況自擬。“協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1)雙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設目標與受益范圍;(3)雙方權利和義務;(4)協議合作年限;(5)其它。 六、校外實習基地掛牌 1.學校或學院(系)與實習基地共建單位簽訂使作協議后,實習基地可掛“同濟大學浙江學院學生校外實習基地”銘牌,具體名稱由基地共建雙方協商確定; 2.校外實習基地銘牌統一規格:長60-70CM,寬40-50CM,式樣如下圖,由學校統一制作。
同濟大學浙江學院
××××學生校外實習基地
××××年××月
七、實習指導兼職教師的聘任 為加強學生專業實習教學質量,各專業可根據需要聘請基地人員參加實習指導工作。聘請實習指導兼職教師由負責實習的教師向學院(系)提出,院(系)審核批準后報教務處,學校統一頒發聘書。兼職教師酬金由院(系)參照校外實習講課酬金的標準酌情支付。 八、校外實習基地的檢查與評估 為促進校外實習基地的建設和管理,教務處會同有關學院(系)不定期地對實習基地進行檢查和評估實習教學情況。對協議到期的實習基地,根據雙方合作意向與建設成效,可辦理協議續簽或終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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