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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中國獨立董事制度摘要:隨著1993年開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之后,中國關于獨立董事這一制度的討論從來沒有終止過,討論的焦點圍繞在獨立董事制度的效用方面,即,獨立董事制度真如制度引進時設想的那樣有效。本文正是出于此目的,對中國的獨立董事制度的效率提出一些質疑。關鍵詞:獨立董事 獨立性 公司法
中國自從1993年,引進獨立董事之后,獨立董事制度慢慢成為研究的熱點,由于筆者所在的公司在幾年前也曾計劃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因此在此的印象頗深。有關政府文件涉及獨立董事制度應始于中國證監會1997年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當時的規定是,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設立獨立董事。1999年國家經貿委、中國證監會再次發布了《關于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規定,公司應增加獨立董事的比重。2000年11月,上海交易所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指引》中建議上市公司“應至少擁有兩名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占董事總人數的20%”。2001年8月16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對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可行性、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及方式、具體職責、報酬機制等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這就是中國相關部門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規定。但是,中國現有的獨立董事制度并不如相關部門所設想的那樣,而是經過多年的發展,其有效性受到各方的質疑,這方面可以查閱網絡上有關此方面的文章。筆者在他們的研究基礎之上,對中國的獨立董事制度進行簡單的總結,并認為獨立董事制度受到質疑是因為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或者如一老師所述的,任何理論有沒有生命力,不在于其理論本身,而是是否有理論生命力的土壤,因此,筆者也認可,現行的中國土壤不適合于獨立董事機制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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