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檔案行政處罰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異同
[摘要]:隨著檔案工作“一法一條例”的深入貫徹實施,隨著各種配套的法規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相繼出臺,檔案行政執法已步入了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國家檔案局新頒布《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規范了檔案行政處罰行為,但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我們在檔案執法實踐中正確區別,認真把握。 [關鍵詞]:一法一條例 簡易程序 普通程序 隨著檔案工作“一法一條例”的深入貫徹實施,隨著各種配套的法規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相繼出臺,檔案行政執法已步入了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但法律、法規側重于檔案事業發展的宏觀調控,面對微觀問題不可能面面具到,不可能將每個具體問題細節化。國家檔案局新頒布《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規范了檔案行政處罰行為,但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沒有明確的規定,需我們在檔案執法實踐中正確區別,認真把握。在檔案執法辦案中如何區別兩種程序,怎樣適用好兩種程序,筆者結合行政處罰法就如何掌握好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概念、相同點、不同點談談粗淺見解,請行家指正。 一、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概念 所謂簡易程序是一種較為簡便的行政處罰程序,其行政主體對違法事實清楚、確鑿、情節簡單、輕微的違法行為,給予法定的、較輕的行政處罰并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時所適用的程序。其執法程序:1、二人以上的執法人員表明執法身份,了解違法事實,收集證據;2、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有權陳述和申辯;3、違法事實確鑿,有法律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可以當場作出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4、告知當事人對當場作出檔案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訴訟。但行政處罰不停止執法;5、備案。 所謂普通程序是指檔案行政部門依照職權對群眾舉報、執法檢查、部門移交、上級交辦的重大、復雜案件和一般行政處罰案件予以處罰的程序。它具有完整性,全部程序法律有嚴格、具體的規定,除當場作出處罰的案件之外,均適用一般程序。其辦案程序:1、受理立案。對符合立案條件,受理范圍的違法行為應予立案;2、調查取證。查清違法案件事實經過;3、處罰依據。告知當事人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并征求其意見;4、告知權利。告知當事人符合聽證程序規定的,有聽證、陳述、申辯等權利;5、制作文書。制作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書;6、送達。送達法律文書7日內采取多種方式送達簽收;7、執行。對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對處罰決定既不申請復議、訴訟又不按處罰決定內容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主要共同點 1、立案審查制度相同:一是明確辦案人員,不得少于2人,出示執法證件。落實“誰主管、誰主辦、誰負責”的辦案制度。 2、立案具備的基本條件相同:一是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二是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三是有法律、法規、規章和處罰依據;四是屬于查處的機關管轄。 3、調查取證的制度相同:一是制定調查方案,抓好主要問題和實質問題,并善于發現新情況;二是落實基本問題的基本證據;三是掌握和了解涉及單位和涉及人員的基本情況。 4、調查中遵循的基本原則相同:一是依法辦案的原則;二是實事求是的原則;三是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 5、告知權相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的事實、現由和依據,當事人依法有陳述、申辯權等,否則,行政處罰不能成立。 6、處罰的種類和內容相同:一是警告;二是罰款;三是沒收違法所得。其處罰決定書的處罰內容也相同。 三、檔案執法辦案中簡易與普通程序的區別 1、立案的方式、手續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眾舉報——部門移送——執法檢查——上級交辦四個不同范圍受理審查立案,都屬有影響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簡易程序立案是在執法檢查中,當場發現違法事實,予以處罰的違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對普通程序而言要簡便,范圍要窄一些。立案手續辦理也不一樣,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檔案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為后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但對罰款應持慎重態度。 2、調查的內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的內容:一是對案件證據材料需進一步調查取證;二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及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三是對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并有舉證的義務。而簡易程序調查取證比較簡單,只要是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處罰依據,就可以依法作出處理。否則,對于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適用普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而簡易程序不一定要適用這種復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3、處罰的幅度不同。普通程序適應的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適用聽證程序對單位以五萬元以上,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而簡易程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 4、結案的時間不同。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 如果本是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而卻適用簡易程序處罰,違反程序作出的處罰是無效的、違法的。 參考文獻:《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民法》、《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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