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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法的平等性原則[摘要] 平等觀念源于古希臘的自然法思想 ,隨著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進一步完善。民法之平等觀念主要體現在民事主體資格的平等、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和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三個方面。要實現民法之平等原則 ,必須按程序平等觀的要求加強以主體行為為出發點的立法 ,盡量杜絕以主體身份為出發點的立法模式。[關鍵詞] 民法、民法基本原則、平等原則 一、平等原則之淵源 [ 《廣西社會科學》2002年第6期]平等觀念源于古希臘的自然法思想 ,并且是在與特權的斗爭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公元前 5世紀的希臘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陣亡國葬典禮的演講中 ,第一次響亮地提出了“在公民私權方面 ,人人平等”的口號。在古羅馬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中 ,羅馬法深受希臘自然法思想的影響。公元 212年 ,卡拉卡拉帝頒布了著名的“安東尼亞那敕令” ,正式廢除了市民與臣民的區別 ,從而使羅馬帝國境內的居民一般都取得了市民權 ,使平等觀念成為羅馬法和法學發展的根本性支柱 ,并使羅馬法獲得世界性意義。恩格斯曾明確指出 ,平等是民法產生和發展的基礎 ,“這樣 ,至少對自由民來說產生了私人的平等。在這種平等的基礎上 ,羅馬法發展起來了 ,它是我們知道的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法律的最完備形式。”在封建的中世紀 ,農奴制下的人身關系是依附性的 ,不存在主體之間的平等 ,民法亦隨之衰落。當社會發展到資本主義階段 ,“大規模的貿易 ,特別是國際貿易 ,尤其是世界貿易 ,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動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 ,他們作為商品生產者來說是有平等權利的 ,他們根據對他們來說全都平等的 (至少在各該當地是平等的 )權利進行交換”。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為此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張。法國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后 ,便在《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中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法國民法典》第八條將這一原則具體化規定為“一切法國人均享有民事權利” ,并于第七條規定 :“民事權利的行使 ,不以按照憲法與選舉法所取得的政治權利為條件。”其他西方國家的法律也作了類似的規定。無產階級建立了社會主義國家之后 ,民法之平等原則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 二、民法之平等與主體立法、行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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