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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保險服務貿易法律制度述評及對中國保險業開放的啟示 [摘要]: 保險服務貿易是國際金融服務市場中行業規模和經濟影響較大的服務行業之一。由于保險業在國民經濟和宏觀政策上的特殊影響,各國從自己的國情國力出發,確定其保險服務開放方式,其保險服務貿易法制不一而足,各具特色,本文主要對一些代表性國家的保險服務貿易法制及其在世貿組織GATS協議項下的承諾修改動態作一評介。中國年內入世幾成定局,本文結合有關各國保險業開放的有益經驗,提出了我國入世后我國保險業的法律應對。 [關鍵詞]: 保險服務貿易 服務貿易總協議 市場準入 承諾 我國開放保險市場的承諾預示著競爭機制將逐漸在中國保險市場的資源配置方面起基礎性和主導作用。在競爭機制的作用下,我國保險業將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并將逐步融入國際保險業,參與國際保險市場的激烈競爭。 一、保險服務貿易市場開放的基本模式 1997年12月13日,WTO第二輪金融服務貿易談判達成最后協議,包括美國在內的總共56個成員方(代表70個國家和地區)正式通過了《全球金融服務協議》。《全球金融服務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允許其它成員方在本國境內建立包括保險公司在內的金融服務公司,并按平等原則參與競爭;其它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享有與本國服務提供者同等的進入金融市場的權利;取消跨境服務限制;允許外國資本在金融服務貿易的投資項目中所占的比例超過50%.該協議涉及全球95%的金融服務市場,至今已有102個國家和地區在協議項下作出了承諾。結合各相關國家保險服務貿易立法狀況,分析其在《全球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所作的承諾,我們可將世界范圍內保險服務市場開放格局大別為四類,如下: 1、 以美國、加拿大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市場完全開放模式 2、 以日本、歐盟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有限開放模式 3、部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充分開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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