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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婚姻自由與非婚同居[摘 要]本文主要探討了婚姻法基本原則,即婚姻自由、婚姻自主與非婚同居的區別及距離。婚姻自由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則。而非婚同居現象,在當今日益寬容的社會環境下呈現出漸增之勢,由此引發的諸多糾紛亟待婚姻法進行調整。然而,出于種種原因,新婚姻法采取了回避態度,這一立法空白給司法實踐帶來了極大困難。[關鍵詞] 婚姻法 婚姻自由 非婚同居
一、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最基本原則。 (一)、婚姻自由的含義及特征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它具有以下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個人決定。婚姻自由是對封建社會包辦買賣婚姻斗爭的產物,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表現,也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為了保障我國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 2、婚姻自由權利的行使應當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行使。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他必然要受到相應的限制。同樣對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規定了相應的限制條款,如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人結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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