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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重新犯罪及其對策
重新犯罪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碰到的一種犯罪現象,一個國家重新犯罪率的高低也常常被視為衡量這個國家犯罪嚴重程度和刑事司法制度成功與否的重要標志之一。如何能降低重新犯罪率,是急待解決的一個問題,同時對于研究重新犯罪也具有重要的意義。重新犯罪的基本內涵及其特點 (一)重新犯罪的概念 累犯與慣犯都不是初次犯罪,而是一犯再犯,是重新犯罪的兩個主要形式。1997年刑法典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慣犯則是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以犯罪所得為生活來源或腐化生活來源,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實施同一或同類性質的危害社會行為犯罪,又稱慣常犯或常習犯。二者的區別在于,構成累犯必須受過法律處罰;而慣犯并不一定以過去曾經受過法律處罰為標準,主要在于其是否有犯罪習慣和以犯罪為常業。累犯可以多次犯不同之罪,慣犯則僅是犯同科之罪。 (二)重新犯罪的特點 1、具有強烈的反社會意識和對立情緒。重新犯罪者大多具有強烈的反社會觀點和習慣,有著較豐富的犯罪經驗,他們的反社會意識與對立情緒是隨著其犯罪心理的形成而產生并因多次犯罪在被法律的制裁的過程中不斷強化的,因而不僅對正常的監內改造秩序具有較大的危害性,而且還是其再次犯罪的原動力。由于積累了犯罪經驗和在獄內的交叉感染,使其作案手段更加狡猾,更加殘忍。 2、負罪悔罪觀念淡薄。“金錢至上”,盲目追求精神和物質刺激,刑釋后好逸惡勞,惡習難改,以走不勞而獲的“致富捷徑”為榮,以致重新犯罪。他們犯罪時和犯罪后沒有負罪和悔罪觀念,而是把犯罪的責任推向社會,千方百計地為個人犯罪找借口狡辯。對于當前社會上發生的一些現象也看不慣,認為別人犯的事比我大,就因為家里有錢,社會上有人就沒有事了,我沒錢沒人才被判了刑。故而在改造中充滿抗拒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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