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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上訴不加刑原則[內容摘要]: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及最高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了上訴不加刑原則及其五種具體情形。這是上訴不加刑原則在我國法律上的確認上訴不加刑原則對促進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實現依法治國的方針有著重大的意義,它是執行上訴制度不可缺少的條件,是被告人行使上訴權的重要保障,也是國際慣例。上訴不加刑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應正確適用并不斷完善。[關鍵詞]:上訴、不加刑、司法公正、依法適用。一、上訴不加刑的含義及實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意義 (一) 上訴不加刑原則,就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的審判原則,其含義是對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經過審理決定改判時,只能適用比原判決為輕的刑罰,不能適用比原判決為重的刑罰,也不得變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如果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同時,人民檢察院和自訴人也提出抗訴、上訴的,則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湖泓冰:刑事訴訟論文《論上訴不加刑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一規定主要考慮到被告人一方上訴的目的在于申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重新審判改變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期望第二審法院通過審理予以減刑或者從輕定罪或者宣告無罪。如果被告一方提出上訴后,第二審法院通過重新審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罰,則有違上訴人上訴的初衷,必然增加上訴人在上訴時的思想顧慮;甚至不敢提出上訴,即使明知第一審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因懼怕第二審法院也有可能加重刑罰,而放棄這一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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