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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票據的善意取得[摘 要]:在現代商品經濟社會中,票據以其獨特的支付、匯兌、信用等功能,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票據立法的宗旨,在于促進票據流通,保護交易安全。如果在其一交易環節中發生了票據轉讓是由無處分權人所為的情況,在票據上原真實權利人與受讓票據的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對應上,票據法明確規定保護善意持票人的利益。票據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在此顯得尤其重要。本人試從善意取得的制度嬗變,其他國家對票據善意取得的規定,結合我國的票據立法精神,淺談票據善意取得。 [關鍵詞]: 票據 善意取得 票據立法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說 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民法上的動產取得制度。它是指動產占有人無權處分其占有的動產,但他將該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也就是說,一旦權利人將自己的財產讓與給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請求返還占有物,如占有人將財產移轉給第三人時,權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只能向轉讓人請求賠償損失。由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取得所有權并不是基于原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而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因此,善意取得屬于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國立法上尚無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悶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該司法解釋初步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我國《票據法》12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該規定從反面看來,也可視為承認了善意取得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根據世界各國的立法狀況,我國的立法在善意取得制度的確立應該進一步加以明確。 二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據權利上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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