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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重特大殺人案主犯精神鑒定的必要性[摘 要] 我國近幾年出現了很多對重特大殺人案件主犯是否需要進行精神鑒定的爭議,成為社會討論的熱點話題,有人認為只要是殺人了,就必須判處死刑,不管他精神狀況是否良好;也有人認為如果是精神不正常而導致的犯罪行為,應該減輕和免除處罰。通過閱讀心理學書籍和查閱典型案例,我得到了一些知識,也產生了自己的觀點,下面,我會通過科學論證的方法闡述我的觀點。
[關鍵詞] 殺人 案件 主犯 精神鑒定 必要性
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進步和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我國在法醫學鑒定方面也取得了很多成績,然而近幾年,一些重特大殺人案件的罪犯是否需要精神鑒定逐漸成為跟方面法學、社會學、心理學專家討論和研究的熱點,這些對曾經對社會產生巨大危害的犯罪分子,是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主觀犯罪?他們是不是有必要進行精神方面的鑒定?如果真的鑒定為這些“殺人惡魔”有精神障礙,是否需要免除這些人的刑事處罰?等等,都成為社會討論的焦點。 在我看來,對一些重特大殺人案件的主犯進行精神鑒定是很有必要的。為了證明我的觀點,我查閱了一些早期的書籍以及近期的社會現象和司法鑒定的依據。下面,我會通過案例的形式闡述我的論點. 一、法醫精神病鑒定 為了保護弱勢群體的最基本利益,我國規定了法醫精神病鑒定的定義和判斷標準。 “法醫精神病鑒定”,是指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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