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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婚姻無效制度
[摘 要]在沒有無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對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認識,造成早婚,近親結婚,包辦買賣婚姻、換親結婚不登記等違法婚姻現象大量存在,特別是農村偏遠地區,這種情況仍然十分突出。婚姻無效制度的確立,使得司法機關在處理違法婚姻的時候有明確充足的法律依據,進而改變了以前違法婚姻解除后果等同于合法婚姻解除后果的狀況,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沖突,從而維護了我國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關鍵詞]無效婚姻 可撤銷婚姻 公益要件 私益要件 無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條件的違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與無效婚姻有關的各種法律規范,是保證結婚的各種條件和程序付諸實施的必要手段,是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各國大多將無效婚姻制度作為婚姻成立制度中的一部分加以明確規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無效婚姻制度,對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采婚姻無效于婚姻撤消兩種方式分別處理。 一、無效婚姻的概述與事由 無效婚姻是指違反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無效婚姻制度是對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確認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他是保障婚姻法的嚴肅性、權威性,堅持結婚的條件與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預防和減少婚姻糾紛,制裁違法婚姻的重要措施。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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