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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 [摘要] 實行過限有一定的歷史淵源,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過限行為,不能成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實行犯實施共同犯罪故意的行為,發生過限問題,對于實行過限的認定,要從共同犯罪理論進行探討,分析出實行過限的特性,只有充分地理解共同犯罪和實行過限的關聯性和差異性,才能對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行為定罪處罰,符合罪責自負的原則。 [關鍵詞] 實行過限 共同犯罪 定罪處罰 行為過限與共同犯罪是存在著很大的關聯性。因此,要是想更進一步理解行為過限,就必須對共同犯罪有著充分的認識和理解,只有理解了共同犯罪理論,才能判斷行為過限的成立,以區別兩者的不同點,避免對共同犯罪與行為過限產生混淆。為此,本文先闡述共同犯罪理論,尤其是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要要件,通過對共同犯罪的論證來推導出行為過限的特性和成立要件,從而達到對兩者的區別。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1、共同犯罪的概念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它表明了共同犯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因而它必須要具備故意犯罪成立的要件,即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而且它表明了共同犯罪更是一種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這一主體不僅數量有明確,而且主體的犯罪主觀方面也有要求的,即是共同故意,就是說主觀上有故意且有著共同的關系。所以共同犯罪有著自身所特有的要件,而共同犯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是共同犯罪成立要件的核心,因此本文著重從這兩方面來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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