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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受賄罪主體問題的思考[摘要] 在犯罪構成中,犯罪主體要件關系到罪與非罪的界定,此罪與彼罪的區分,是一個必須深入探討的問題。在我國,受賄罪的主體問題歷來存在不少爭議,相關法律也進行了不斷的修正。然而,從當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我國有關受賄罪主體的規定還存在不少缺陷,必須予以完善。我國應當根據受賄罪的特點,對受賄罪主體做出統一規定,并對相關概念予以更新,同時通過具體列舉的方法來明確受賄罪主體的范圍。[關鍵詞] 受賄罪 主體 立法建議
受賄罪的主體問題是我國受賄犯罪構成中一個爭議較多的問題。關于這一問題的深入探討既有利于相關法律的完善,也有利于司法實踐的具體操作。 一、受賄罪主體的一般含義及主要特點 (一)受賄罪主體的一般含義受賄罪是相對于行賄罪而言的,是賄賂犯罪的一種基本形式。從一般意義上看,受賄罪主體指的是實施受賄犯罪行為的主體,也就是說,指的是哪些對象可以成為接受賄賂并構成犯罪的“人”。受賄罪的主體是典型的特殊主體,也就是說,構成受賄犯罪的人必須具有特殊身份。所謂特殊身份,按照通常的觀點,指行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資格,以及其他與一定的犯罪行為有關的,行為人在社會關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狀態。[ 參見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179頁。]受賄罪之所以是一種“身份犯”,與賄賂這種犯罪的本質息息相關。按照一般的理解,賄賂犯罪是一種“錢權交易”的犯罪,具有交易的特征:行賄一方付出的是一定的利益,而受賄一方則付出的是一定的權力。賄賂犯罪的刑罰當罰性主要在于:賄賂是通過損害公共利益的方法來滿足個人私利的一種行為,受賄一方的權力是基于某種公共利益方面的需要而產生并衍生的,因此不具有交易的功能,不能用來滿足受賄一方的私人利益。從以上分析來看,受賄罪主體指的是構成受賄犯罪的主體,構成這一犯罪的主體必須具有特定的身份,而這種特定的身份是由受賄一方所享有的公共權力來決定的。從這一理解出發我們可以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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