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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的思考[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社會問題,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也是一個全球化的問題。在我國,未成年犯罪問題,黨和國家予以高度重視,已頒布實施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和效果。本文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提出幾點個人見解。[關鍵詞]基本原則 責任主體 社會參與 教育保護
刑法中的未成年是指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目前,青少年犯罪呈現急速增長的態勢,其中,未成年人所占比例大且日漸增長。我們在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上,也經常看到有關青少年犯罪的報道,其中不少是駭人聽聞的重大惡性事件。2006年,在筆者任教的瀏陽市金剛鎮發生了一樁血案,一年僅16歲的何姓少年被一群未成年人砍死在稻田里。案件偵破后,發現僅僅是因為這個少年和那群未成年人有過沖突,遂被這伙人在稻田里活活用刀、鳥銃槍托砍殺、擊打致死,其手段之殘忍令人發指。案發后,發現這幫少年犯平時就拉幫結派,在當地是著名的“金剛幫”,有老大、老二、軍師等,已形成黑社會組織的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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