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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董事會秘書的現狀及完善
【摘 要】董事會秘書是公司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不僅是公司治理的守門人,而且在公司與其成員之間,公司內部各組織結構之間的關系協調中發揮著橋梁作用。在英美國家公司的治理結構中,董事會秘書是法定的必設機關。我國修訂后的《公司法》正式確立了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制度,并將其界定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然而,董事會秘書作為我國法律實踐中的外來事物,在與我國本土公司法律融合過程中,仍然存在著價值取向偏差、內容不完善等問題,尚未發揮該制度本身應有的價值和功能。因此,有必要對我國董事會秘書制度進行綜合研究和全面完善。本文結合我國董事會秘書制度發展的過程和現狀,比較分析了英國、香港、澳門等國家和地區的董事會秘書立法狀況,并以此為鑒,就如何完善我國董事會秘書制度提出了若干具體建議。
【關鍵詞】:董事會秘書 立法狀況 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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